-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原告(美国)星源公司于1996、1997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及图案”等商标,又于2000年将“STARBUCKS”的中文译文“星巴克”进行了商标注册,以上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咖啡、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茶及茶叶代用品等或者咖啡馆、餐馆。后星源公司许可原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公司名称以“星巴克”为字号,另于2003年设立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隶属于上海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两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在移动灯箱、灯箱、座位隔离板、咖啡菜单、发票、收银条、名片等处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两原告星源公司与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于第42类咖啡馆、餐馆的“STARBUCKS”商标和“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以及咖啡杯图案等各类标识的行为,均侵犯了星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