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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新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04 作者:
标签: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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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海新于2002年3月1日注册philipscis.com域名,并开通了对应的网站。在2002年9月28日打印的该网站的首页页面上,居中标有“Communication, Security & Imaging”,右边设有“CSI NEWS”栏目,左上角设有“ABOUT PHILIPSCSI”链接,右上角标有“let’s make things better”字样,整个版面采用英文。被告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PHILIPS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另在世界其他近150个国家获得注册。在本案争议前,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CSI(Communication, Security & Imaging)部门,并开通了对应的网站,域名为philipscsi.com。“let’s make things better”是被告用于全球的宣传标语。被告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认为蒋海新注册、使用域名侵犯了其PHILIPS商标权,请求裁决将域名philipscis.com转归被告所有。该中心于2002年9月19日裁定争议域名philipscis.com转移给被告。
原告蒋海新认为其并未侵犯被告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专家组的裁决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或停止执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裁决;2、域名philipscis.com归原告所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请求保护的PHILIPS商标权利合法有效;2、蒋海新注册的域名philipscis.com与被告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蒋海新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蒋海新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法院据此认为,蒋海新注册使用philipscis.com域名侵犯了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争议域名philipscis.com转移给被告的裁决结果并无不妥。因此,判决:对原告蒋海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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