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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自1986年6月起先后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珊珊服装厂受让取得“梅蒸”商标。该商标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成,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相比,“梅蒸”商标中的花瓣图形与“花图形”中的花瓣相同,仅缺少了花瓣下面的叶和茎。
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梅蒸”商标。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授权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梅蒸”服装,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的服装,包括茄克、T恤等,在服装、包装袋、吊牌上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情况如下:茄克、T恤的衣领标上标有“梅蒸”商标,商标下方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梅蒸”商标相比,缺少了“梅蒸”文字,并放大了花瓣图形;在茄克、风衣的内衬上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包装袋和吊牌的最下方为香港梅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原告包装袋的底色也为白色,中间是“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
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在其专卖店的店门上标有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梦特娇”是繁体字,并且在企业名称中间标注由“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店内的销售柜台后上方有一木牌匾,上面也标有上述商标和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货架上,间隔标有繁体的“梦特娇”和“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商品的价格标签上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还制作了“特约经销授权证”木牌和由外国人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小型广告牌,上面均标有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
原告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上标有“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和“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侵犯了原告“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侵犯了原告“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梅蒸”商标未侵犯原告两个“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五、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一、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梦特娇”与“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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