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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英国联合利华公司在我国注册“LUX”商标。1990年6-7月间,案外人香港濠检行与海南旭东发展有限总公司、广州近海石化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海南旭东发展有限总公司代理香港濠检行向烟台第二化工厂委托来样加工生产“LUX”香型CLNP-142国际香型香皂。海南旭东发展有限总公司和烟台第二化工厂签订了来样加工进口香皂的协议,约定了具体分工、利润分配等条款。此后,香港濠检行又与海南旭东发展有限总公司、广州近海石化工程(集团)公司签订售货合同,由后者向其供应“LUX”香皂;又与有利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印制假冒“LUX”商标包装纸。烟台第二化工厂收到包装纸至同年8月底,共制造假冒“LUX”商标的香皂22827箱,每箱72块,货值人民币136.2万元。“造假”完成后,香港濠检行、案外人香港居民俞斌、广州江高旅游用品公司经销部、番禹市番禹供销万荣商行、番禹市口岸实业公司、顺德市华丽百货大厦、中山市商业信托贸易公司经理部、上海市农工商实业总公司、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开始了环环相扣的“售假”行为。俞斌将假冒“LUX”香皂出售给广州江高旅游用品公司经销部,广州江高旅游用品公司经销部又出售给番禹市番禹供销万荣商行,依次类推,直至在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经销时被原告方工作人员发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我国依法注册的“LUX”商标应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海南旭东发展有限总公司、广州近海石化工程(集团)公司、烟台第二化工厂、有利印务有限公司从事的中介、制造假冒“LUX”香皂、印制假冒“LUX”商标包装纸等行为,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上海市农工商实业总公司、中山市商业信托贸易公司经理部、顺德市华丽百货大厦、番禹市口岸实业公司、番禹市番禹供销万荣商行、广州江高旅游用品公司经销部经销假冒“LUX”商标香皂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判决:上述十一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判决后,海南旭东发展有限总公司、有利印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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