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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法国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梦特娇”商标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处理对采用类似侵权手段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被最高法院评为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
原告法国梦特娇自1986年6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以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企业名称、商品上及经营过程中综合性使用原告的“梦特娇”商标,以达到使消费者混淆从中牟利的目的,其侵权行为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服装行业的关注,各大媒体都刊载了本案的审理情况,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合议庭最终判决认定三被告恶意串谋构成共同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金的最高额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原告法国梦特娇自1986年6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以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企业名称、商品上及经营过程中综合性使用原告的“梦特娇”商标,以达到使消费者混淆从中牟利的目的,其侵权行为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服装行业的关注,各大媒体都刊载了本案的审理情况,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合议庭最终判决认定三被告恶意串谋构成共同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金的最高额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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