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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峰千珠碧茶业有限公司侵犯“人民大会堂”商标专用权案。
2007年6月,宜昌市工商局接上级转办的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投诉材料,反映五峰千珠碧茶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产品”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宜昌市工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证,自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当事人未经“人民大会堂”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人民大会堂”字体完全相同的标识。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印制了带有“人民大会堂”标识的茶叶包装30326套,已销售了20842套。宜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商品包装上的侵权标识,并处罚款200000元。
点评:本案是2007年查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最大的案件。人民大会堂是国家的标志性建筑物,同时,朱德题写的手写体“人民大会堂”也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产品上使用“人民大会堂”手写体的目的就是想借人民大会堂抬高身价,同时也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二、胡廷芬销售侵犯“立邦”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证:当事人胡廷芬于2006年12月8日从陈某(自称是立邦公司业务员)处购进立邦301外墙乳胶漆1桶,购进价格240元/桶,立邦新时时丽乳胶漆1桶,购进价格85元/桶;于2007年3月8日再次从陈某处按照以上价格购入立邦301外墙漆6桶,立邦新时时丽乳胶漆7桶,合计购进商品金额2360元。在宜昌市花艳路某私房内进行销售,已销售立邦301外墙漆1桶,售价为280元/桶。2007年3月20日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为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假冒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14桶,并处罚款1000元。
点评:本案是在与知名企业联手打假行动中查处的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本案中的侵权商品,既存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法律竞合。办案机关依法择一重处罚,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代华标销售侵犯“皇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代华标于2007年4月25日从浙江省海宁市皇明太阳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注册商标为“喜满天”的太阳能热水器12套,其中以846元/套的价格购进58×1800mm型号6套,以752元/套的价格购进47×1500mm型号6套,该产品的企业字号“皇明太阳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标注在商品的醒目位置上,其“皇明”二字的字形与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皇明”驰名商标相近似。2007年6月5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58×1800mm型号2套,销售金额1908元,未销售的58×1800mm型号玻璃管5件、47×1500mm型号的7件、水箱Φ47的6件、水箱Φ58的4件被依法扣押,未销售货值金额8910元,非法经营额共计10818元。
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这是一件保护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名称突出使用在商品上,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四、武汉市尧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SKF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12月12日,宜都市工商局根据群众反映,对当事人武汉市尧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的一批SKF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与SKF中国有限公司联系,初步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不是SKF工厂生产的产品。宜都市工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06年10月,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SKF(瑞典生产的世界知名轴承品牌)系列轴承。11月初,当事人向购货方发出9套SKF系列轴承,并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7598元。上述9套SKF系列轴承系当事人从临清市昌运轴承有限公司购进,含税价13639元。检查时,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在设备检修中已使用了型号为NU2217ECP、NU211ECP、NU318ECP的三套SKF轴承,余下6套SKF轴承库存在设备仓库中,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货款。12月15日,SKF中国有限公司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SKF轴承的《鉴定书》、《证明书》、《公证书》,鉴定结论为:N234M、6328、6330、N326M、6240-C3、N328M等6套轴承不是SKF工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SKF商标专用权。SKF中国有限公司一并提出了严肃查处的请求。
宜都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6套轴承,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计49212元。
点评:本案之所以作为典型案例,有两点特殊性:一是本案的案件来源不是商标权利人投诉,查处过程中商标权人才知悉有关情况并提出严肃查处的请求;二是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到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宜都市局采取对取证鉴定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的方法,成功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取证鉴定,这在本案的查处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陈宗岳销售侵犯“李锦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陈宗岳自2006年12月28日起,在宜昌市南门后街6-A附3号销售从天津购进的标称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牌调味酱。“李锦记LEEKUMKE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未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调查取证得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25件,计1200瓶,售价为65元/件,货值共计1625元。截止2007年3月26日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出224瓶,总收入约1000元。
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侵权调味酱976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点评: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例。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类违法行为将是工商部门长期关注的重点。
六、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椪柑产业协会侵犯“清江”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长阳清江椪柑产业协会于2006年9月委托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印制清江椪柑外箱7600只,单价:3.8元/只,货款28880元。纸箱印制后,当事人在长阳渔峡口镇椪柑产业协会会员(当地柑农)家中,以3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椪柑56800公斤,应支付货款170400元,以35-3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7100箱。当事人销售的椪柑包装正中位置标有明显的“清江椪柑一号”字样(“一号”的字体小于前面的字体)与湖北长阳清江椪柑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组合商标“清江”相近似。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点评:本案是保护农产品商标的典型案例。引导农民打商标牌、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是工商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要打好商标牌,把品牌做大做强,既要引导更要保护,此类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正是保护农产品商标的具体行动。
七、宜昌都市时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07年5-6月,当事人以年度日历的形式,制作发布宜昌民生、宜昌锦江等11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所开发楼盘的宣传画册。在既无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在画册的左下方添加“宜昌地产奥运品牌榜”,对上述房地产公司及其所开发的楼盘进行虚假宣传。本次活动应收宣传费37000元,实收29000元。
宜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这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一起典型案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享有专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种专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2008年是中国“奥运年”,一些商家就想借此炒作,非法牟利,工商部门将密切关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行为。
八、当阳市宏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店木店连锁店销售假冒“国豪”种子案。
当事人于2007年8月20日从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王店第三连锁店(另案处理)购进标称“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四川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国豪绵油11号”油菜杂交种5件(每件150袋,每袋净含量:lOOg)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9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经营场所内存有“国豪绵油11号”油菜杂交种4件。该批商品经“国豪”商标所有权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产品,侵犯了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侵犯“国豪绵油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油菜杂交种2件,销售2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获销货款120元,现场扣留280袋,非法经营额1800元。
当阳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国豪绵油11号”油菜杂交种280袋,并处罚款5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种子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种子质量一旦出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会千倍、万倍于种子价款本身,因此种子市场打假一直是工商部门的重点工作。本案的查处既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也是工商部门服务“三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
九、王海生销售假冒“葛洲坝牌”过磷酸钙案。
2007年4月18日,枝江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个体工商户王海生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明:2006年12月,当事人王海生以400元/吨的价格从枝江市董市镇裴某处购进8吨“葛洲坝牌”(注册商标)过磷酸钙进行销售,该肥外包装袋上标注:“葛洲坝牌过磷酸钙(鱼池专用),合格品II,有效P205≥14%,净含量:(50±1.0)kg,HG2740-1995,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富磷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湖北宜昌市西坝和平路20号,电话:0717—6271846。”当事人已经销售2吨,库存6吨,销售价420元/吨,经营额3360元。经“葛洲坝牌”商标注册人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葛洲坝牌”过磷酸钙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枝江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葛洲坝牌”过磷酸钙6吨,并处罚款3360元。
点评:这既是一起农资打假的案件,也是保护本地名优商品、保护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农民选择肥料,不可能逐一检验商品质量,只能选择信得过的品牌,因此,造假者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农民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十、杨字清销售假冒“稻花香大珍品壹号”案。
经查,当事人杨字清于2006年3月从一流动送货人手中以345元/件的价格购进“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4件,付货款138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4件以36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分乡场村个体工商户石某(另案处理),获销售收入1440元。2007年3月22日,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在石某处将当事人已销售的“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11瓶依法实施扣留,并委托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的[2007]鄂稻鉴字(016)号鉴定书结论表明该批产品为假冒产品。
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因同种行为曾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符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4320元。
点评:这是一起保护地方知名商品的典型案例。保护知名企业就是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稻花香”等一批宜昌本土发展起来的知名品牌,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宜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理应成为工商部门打假维权的重点保护对象。
2007年6月,宜昌市工商局接上级转办的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投诉材料,反映五峰千珠碧茶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产品”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宜昌市工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证,自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当事人未经“人民大会堂”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人民大会堂”字体完全相同的标识。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印制了带有“人民大会堂”标识的茶叶包装30326套,已销售了20842套。宜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商品包装上的侵权标识,并处罚款200000元。
点评:本案是2007年查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最大的案件。人民大会堂是国家的标志性建筑物,同时,朱德题写的手写体“人民大会堂”也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产品上使用“人民大会堂”手写体的目的就是想借人民大会堂抬高身价,同时也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二、胡廷芬销售侵犯“立邦”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证:当事人胡廷芬于2006年12月8日从陈某(自称是立邦公司业务员)处购进立邦301外墙乳胶漆1桶,购进价格240元/桶,立邦新时时丽乳胶漆1桶,购进价格85元/桶;于2007年3月8日再次从陈某处按照以上价格购入立邦301外墙漆6桶,立邦新时时丽乳胶漆7桶,合计购进商品金额2360元。在宜昌市花艳路某私房内进行销售,已销售立邦301外墙漆1桶,售价为280元/桶。2007年3月20日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为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假冒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14桶,并处罚款1000元。
点评:本案是在与知名企业联手打假行动中查处的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本案中的侵权商品,既存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法律竞合。办案机关依法择一重处罚,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代华标销售侵犯“皇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代华标于2007年4月25日从浙江省海宁市皇明太阳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注册商标为“喜满天”的太阳能热水器12套,其中以846元/套的价格购进58×1800mm型号6套,以752元/套的价格购进47×1500mm型号6套,该产品的企业字号“皇明太阳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标注在商品的醒目位置上,其“皇明”二字的字形与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皇明”驰名商标相近似。2007年6月5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58×1800mm型号2套,销售金额1908元,未销售的58×1800mm型号玻璃管5件、47×1500mm型号的7件、水箱Φ47的6件、水箱Φ58的4件被依法扣押,未销售货值金额8910元,非法经营额共计10818元。
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这是一件保护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名称突出使用在商品上,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四、武汉市尧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SKF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12月12日,宜都市工商局根据群众反映,对当事人武汉市尧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的一批SKF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与SKF中国有限公司联系,初步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不是SKF工厂生产的产品。宜都市工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06年10月,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SKF(瑞典生产的世界知名轴承品牌)系列轴承。11月初,当事人向购货方发出9套SKF系列轴承,并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7598元。上述9套SKF系列轴承系当事人从临清市昌运轴承有限公司购进,含税价13639元。检查时,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在设备检修中已使用了型号为NU2217ECP、NU211ECP、NU318ECP的三套SKF轴承,余下6套SKF轴承库存在设备仓库中,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货款。12月15日,SKF中国有限公司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SKF轴承的《鉴定书》、《证明书》、《公证书》,鉴定结论为:N234M、6328、6330、N326M、6240-C3、N328M等6套轴承不是SKF工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SKF商标专用权。SKF中国有限公司一并提出了严肃查处的请求。
宜都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6套轴承,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计49212元。
点评:本案之所以作为典型案例,有两点特殊性:一是本案的案件来源不是商标权利人投诉,查处过程中商标权人才知悉有关情况并提出严肃查处的请求;二是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到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宜都市局采取对取证鉴定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的方法,成功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取证鉴定,这在本案的查处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陈宗岳销售侵犯“李锦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陈宗岳自2006年12月28日起,在宜昌市南门后街6-A附3号销售从天津购进的标称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牌调味酱。“李锦记LEEKUMKE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未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调查取证得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25件,计1200瓶,售价为65元/件,货值共计1625元。截止2007年3月26日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出224瓶,总收入约1000元。
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侵权调味酱976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点评: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例。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类违法行为将是工商部门长期关注的重点。
六、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椪柑产业协会侵犯“清江”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长阳清江椪柑产业协会于2006年9月委托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印制清江椪柑外箱7600只,单价:3.8元/只,货款28880元。纸箱印制后,当事人在长阳渔峡口镇椪柑产业协会会员(当地柑农)家中,以3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椪柑56800公斤,应支付货款170400元,以35-3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7100箱。当事人销售的椪柑包装正中位置标有明显的“清江椪柑一号”字样(“一号”的字体小于前面的字体)与湖北长阳清江椪柑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组合商标“清江”相近似。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点评:本案是保护农产品商标的典型案例。引导农民打商标牌、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是工商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要打好商标牌,把品牌做大做强,既要引导更要保护,此类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正是保护农产品商标的具体行动。
七、宜昌都市时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07年5-6月,当事人以年度日历的形式,制作发布宜昌民生、宜昌锦江等11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所开发楼盘的宣传画册。在既无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在画册的左下方添加“宜昌地产奥运品牌榜”,对上述房地产公司及其所开发的楼盘进行虚假宣传。本次活动应收宣传费37000元,实收29000元。
宜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这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一起典型案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享有专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种专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2008年是中国“奥运年”,一些商家就想借此炒作,非法牟利,工商部门将密切关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行为。
八、当阳市宏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店木店连锁店销售假冒“国豪”种子案。
当事人于2007年8月20日从当阳市荣金植物保护站王店第三连锁店(另案处理)购进标称“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四川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国豪绵油11号”油菜杂交种5件(每件150袋,每袋净含量:lOOg)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9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经营场所内存有“国豪绵油11号”油菜杂交种4件。该批商品经“国豪”商标所有权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产品,侵犯了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侵犯“国豪绵油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油菜杂交种2件,销售2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获销货款120元,现场扣留280袋,非法经营额1800元。
当阳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国豪绵油11号”油菜杂交种280袋,并处罚款5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种子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种子质量一旦出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会千倍、万倍于种子价款本身,因此种子市场打假一直是工商部门的重点工作。本案的查处既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也是工商部门服务“三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
九、王海生销售假冒“葛洲坝牌”过磷酸钙案。
2007年4月18日,枝江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个体工商户王海生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明:2006年12月,当事人王海生以400元/吨的价格从枝江市董市镇裴某处购进8吨“葛洲坝牌”(注册商标)过磷酸钙进行销售,该肥外包装袋上标注:“葛洲坝牌过磷酸钙(鱼池专用),合格品II,有效P205≥14%,净含量:(50±1.0)kg,HG2740-1995,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富磷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湖北宜昌市西坝和平路20号,电话:0717—6271846。”当事人已经销售2吨,库存6吨,销售价420元/吨,经营额3360元。经“葛洲坝牌”商标注册人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葛洲坝牌”过磷酸钙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枝江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葛洲坝牌”过磷酸钙6吨,并处罚款3360元。
点评:这既是一起农资打假的案件,也是保护本地名优商品、保护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农民选择肥料,不可能逐一检验商品质量,只能选择信得过的品牌,因此,造假者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农民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十、杨字清销售假冒“稻花香大珍品壹号”案。
经查,当事人杨字清于2006年3月从一流动送货人手中以345元/件的价格购进“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4件,付货款138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4件以36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分乡场村个体工商户石某(另案处理),获销售收入1440元。2007年3月22日,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在石某处将当事人已销售的“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11瓶依法实施扣留,并委托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的[2007]鄂稻鉴字(016)号鉴定书结论表明该批产品为假冒产品。
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稻花香大珍品壹号”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因同种行为曾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符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4320元。
点评:这是一起保护地方知名商品的典型案例。保护知名企业就是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稻花香”等一批宜昌本土发展起来的知名品牌,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宜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理应成为工商部门打假维权的重点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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