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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公司一审被判商标侵权赔偿2000万

发布时间:2008-01-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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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以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纵横二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袜、围巾、领带、皮带产品上使用侵犯“2000”注册商标权的“G2000”商标标识,并销毁相应的包含“G2000”的标签、包装物;和缘公司、千盈公司、银泰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纵横公司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1997年9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一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核准使用产品袜子、手套、围巾等,2005年5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杭州人赵某。随后赵某在其经销的领带、围巾、运动袜上使用“2000”商标,并先后将其产品销往嘉兴市、荆州市等地方。

  1992年12月,住所地位于香港的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000”商标,该商标核定产品为服装、鞋、帽,1997年1月,纵横二千公司再次注册了“G2000”商标,核定产品为手袋、购物袋、背带等,2002年5月,纵横二千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商标,使用产品为服装、领带、袜、围巾、腰带等。其间,纵横二千公司曾于2000年12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2000(手写体)”注册商标,2005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纵横二千公司“2000”商标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2000”商标注册予以维持。后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二审行政判决,“2000”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2000年11月10日,赵某委托律师致函纵横二千公司、和缘公司,认为其在袜、手套、领带、围巾等产品上使用“G2000”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声明保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2000年至2006年,赵某为维护其“2000”商标的合法权益,分别在广州、北京等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纵横二千公司、和缘公司予以查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进行了相应的查处。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之间,赵某先后41次在北京、上海、杭州、宁波等地方的多家商场、百货店内的“G2000”专柜内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网上搜索,全国有436家专柜销售“G2000”相关产品。纵横二千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称其在1996年就进入了中国市场,之后就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授权中国大陆区域被特许经营者以特许店铺经营模式销售“G2000”系列品牌,以服装为主,还包括领带、皮带等附件予以搭配销售。纵横公司先后授权其特许经营者在全国开设了84家特许加盟店销售“G2000”系列品牌产品,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00余家“G2000”服装专门店(销售专柜)销售“G2000”系列品牌产品。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纵横二千公司、和缘公司、千盈公司使用的“G2000”商标标识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两者无论是字形、读音还是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构成了近似。三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或在产品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而在产品上使用“G2”商标的行为均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纵横二千公司、和缘公司、千盈公司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销售数量、时间及销售利润、专门店或销售专柜名单等证据,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法院认为纵横二千公司、和缘公司、千盈公司持有上述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该案侵权存续时间、侵权性质、侵权产品利润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诸多因素,法院认定纵横二千公司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的诉讼请求。

  目前,纵横二千公司不服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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