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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海润化妆”“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发布时间:2008-01-07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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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润公司产品



海南海之润公司产品

  天津包子的驰名商标“狗不理”,如果被用于他人的服装商品上,人们一般会认为那侵权了。然而,某公司珍珠饰品上的文字商标“海润”,被用于另一公司的化妆产品时,是否存在侵权?日前,法院的终审判决却并非人们想像的那样。

  2006年1月,海南海之润公司在北京起诉,称该公司注册的“海润”文字商标,被三亚海润公司用在自己生产的三种商品上,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就商标侵权行为作出250万元赔偿。3个月后,三亚海润公司在三亚起诉,称海南海之润公司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海润”商标,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280万元。

  北京:“海之润”状告“海润”

  据了解,三亚海润公司成立于1997年,并于1999年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即珍珠、宝石、项链等装饰品。海南海之润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2年也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增白霜、美容面膜、化妆香粉等化妆品。

  2003年7月,两家公司还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创“海润”品牌,在对外宣传上可互相利用对方资源,亦可联合进行广告宣传。

  然而,2006年1月6日,海之润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海润公司告到了法院,而且把官司打在了北京。该公司称其注册的“海润”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自2002年以来,海润公司却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珍珠祛皱系列”套装中的纯珍珠粉等化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公司“海润”商标近似的“海润珍珠”商业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海南:“海润”状告“海之润”

  3个月后,海润公司在三亚起诉,称海之润公司取得的“海润”商标,被核定使用于第三类化妆品,而2002年以来,海之润公司却在其化妆品及珍珠粉品名前,突出使用“海润珍珠”,显然主观上存在与该公司生产的“海润珍珠”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故意,其行为既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海之润公司及其他销售商,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80万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终审:“海润化妆”与“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海润化妆”与“海润珍珠”到底谁侵犯了谁?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在不同种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判断双方所控的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成为两地法院审理的焦点。

  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润公司被控侵权的“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珍珠祛皱系列”套装中的纯珍珠粉,这三种商品的成分均为纯珍珠粉。由于纯珍珠粉与化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尽一致,遂两者并非类似商品。故判定海润公司没有侵权。

  就海润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润珍珠”既不是海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海润公司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商品名称,而“珍珠”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法律没有禁止任何人使用,海润公司也无权禁止海之润公司使用,所以海之润公司的“海润珍珠粉护肤套装”等不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只限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如果不是同一类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法律并不禁止。所以本案中,海润公司就核定范围内的珍珠、宝石、项链等装饰品,海之润公司就核定范围内的增白霜、美容面膜、化妆香粉等化妆品,都获得了“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是“海润”,由于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一个用于装饰品,另一个用于化妆品),在法律上彼此之间互不冲突。

  但是,如果以“狗不理”来作为某服装的商标,这就侵犯了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商标权。由于天津“狗不理”包子是驰名商标,而法律对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的,即除了天津“狗不理”包子以外,其他任何商品类别都不能使用“狗不理”商标。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影响力大,如允许将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为该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其他行业开办了新业务,该企业的无形资产权益就得不到有力保护。(作者 岳嵬、吴春萍,苏晓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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