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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销售“派克”钢笔并未侵权

发布时间:2007-12-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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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宾馆商品部销售员以98元的价格帮同事代卖了一支“派克”笔,谁知竟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被英国派克公司索赔10万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调解了 这起商标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连云港某宾馆一次性偿付英国派克公司3000元人民币。

2007年8月1日,连云港市某宾馆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称英国派克公司起诉其销售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派克笔。

原来不久前,这家宾馆商品部的一名销售员以98元的价格代卖了同事放在公司的一支笔,而这支笔是英国派克公司的专属商品。

英国派克公司获悉此事后,委托代理人与这家宾馆进行沟通,但多次上门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宾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支付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还要求这家宾馆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致歉声明。

被告宾馆则辩称,销售员主观上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笔是什么笔,而且不是有意销售这一侵权商品,只是代卖了同事存放的一支笔,所卖的98元钱全额给了同事,公司也没有产生任何利润,因此原告的巨额赔偿毫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英国派克公司是“派克”等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且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上协议。 (新华网记者 王骏勇)

律师点评:

虽然派克公司对派克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但是,业经售出的商品,附着于其上的商标权利一次性用尽,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所有人依法获得派克钢笔后,附着于该只派克钢笔上的商标权利即已穷尽,钢笔所有人有权对钢笔进行处分。宾馆的员工将其同事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派克钢笔予以销售的行为,是正常的财产转让行为,受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并未侵犯派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宾馆销售派克钢笔行为侵犯派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是错误的。

徐新明  律师

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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