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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头孢西林”商标战渝企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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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半,经行政裁决、法院判决,四番过堂的川渝“头孢西林”商标争夺战,最终以渝企的胜利告终。昨日,记者从西南商标事务所了解到,经过最高法院再审最终判决,我市荣昌的这家兽药公司获得胜出。据悉,这一商标争夺战也是全国首例由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商标纠纷案。
渝企商标被代理商抢走
本次上演川渝“头孢西林”争夺战的分别是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隆昌的华蜀公司。
据悉,2002年5月,经市农业局批许,重庆正通公司取得了生产销售“头孢西林”产品的资格。同年7月,重庆正通公司与四川华蜀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华蜀公司负责“头孢西林”在全国的销售。
但在取得总经销权后45天,华蜀公司就将与“头孢西林”同音的“头包西灵”抢注为商标,并于2004年1月开始生产自己的“头包西灵”产品。随后,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正通公司告上四川省内江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9日受理该案的四川内江中级人民法院向正通公司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的民事裁定书。
受冤渝企开始维权
2004年3月4日,重庆正通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对方“头包西灵”商标。
经过一年的时间,国家商评委裁定认为,华蜀公司作为正通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未经授权,便将与正通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违反了《商标法》,遂裁定撤销华蜀公司“头包西灵”商标。华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一中院维持了国家商评委裁定。
四川华蜀公司遂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上诉,但出乎意料的是,北京高院二审认为,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销售合作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抢注,撤销了北京一中院和国家商评委的判决。
全国热议引最高法院办案
面对全国范围的争议和疑惑,2007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在5月24日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
经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四川华蜀公司注册“头包西灵”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遂判决撤销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据了解,此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渝企商标被代理商抢走
本次上演川渝“头孢西林”争夺战的分别是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隆昌的华蜀公司。
据悉,2002年5月,经市农业局批许,重庆正通公司取得了生产销售“头孢西林”产品的资格。同年7月,重庆正通公司与四川华蜀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华蜀公司负责“头孢西林”在全国的销售。
但在取得总经销权后45天,华蜀公司就将与“头孢西林”同音的“头包西灵”抢注为商标,并于2004年1月开始生产自己的“头包西灵”产品。随后,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正通公司告上四川省内江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9日受理该案的四川内江中级人民法院向正通公司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的民事裁定书。
受冤渝企开始维权
2004年3月4日,重庆正通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对方“头包西灵”商标。
经过一年的时间,国家商评委裁定认为,华蜀公司作为正通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未经授权,便将与正通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违反了《商标法》,遂裁定撤销华蜀公司“头包西灵”商标。华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一中院维持了国家商评委裁定。
四川华蜀公司遂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上诉,但出乎意料的是,北京高院二审认为,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销售合作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抢注,撤销了北京一中院和国家商评委的判决。
全国热议引最高法院办案
面对全国范围的争议和疑惑,2007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在5月24日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
经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四川华蜀公司注册“头包西灵”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遂判决撤销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据了解,此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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