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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圣”“富”之争胜负终分。
来自中国的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在美国打赢了同美国富莱克斯公司的知识产权官司。
6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所生产的橡胶(26930,90.00,0.34%,吧)防老剂制品的“有限排除令”。
强大竞争对手、橡胶业巨头富莱克斯公司针对圣奥的337调查目标没能实现,这意味着今后所有圣奥生产的中间体4-ADPA,以及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对美国的出口不再受到排除令和禁止令的限制。
争端乍起
圣奥是我国飞速发展的民营石油化工企业之一,目前拥有超过50%的国内市场份额,并与米其林、倍耐力、横滨、韩泰、锦湖等世界主要轮胎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其橡胶防老剂产品出口日韩、欧美、中东及东南亚的30余个国家和地区。
橡胶防老剂是制造轮胎、胶鞋等橡胶产品不可缺少的化学助剂,其主要作用是防止橡胶老化。据圣奥工程师介绍,该公司经过5年的实验和改进,于1999年成功地开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并应用于橡胶防老剂IPPD和6PPD中间体的生产。
该技术于2003年实现产业化,使防老剂6PPD和IPPD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污染接近零排放,极大地推进了橡胶防老剂的清洁生产进程。该工艺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工艺路线,“大大增强了国产子午胎与进口轮胎相抗衡的能力,并为国产子午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该工程师说,研发至今,RT培司工艺先后取得了11项国内和世界专利,并获得了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然而,这一技术的成功引起了国际橡胶巨头富莱克斯公司的注意。就在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之前,富莱克斯公司致函我国有关部委,控诉圣奥的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538等三项专利,不能评奖。
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随后出具证明,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在中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同时评委专家认为,圣奥的工艺技术不同于富莱克斯公司的工艺,因此圣奥依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富莱克斯的“挑衅”并非没有先兆。早在2003年5月,富莱克斯公司曾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使用圣奥产品的韩国锦湖化学公司,理由是该公司从圣奥购买的防老剂中间体4-氨基二苯胺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富莱克斯公司在韩国的专利。
圣奥作为涉嫌侵权的另一方虽然没有被起诉,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关键时刻,圣奥站到了锦湖公司一边,在韩国提出了富莱克斯公司专利无效的诉讼申请。至2004年10月一审结案,韩国法院判定富莱克斯公司败诉,认为其韩国相关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使用圣奥产品的锦湖公司不构成侵权。
然而,纠纷没有就此平息。
杀手锏
2005年2月,富莱克斯公司作为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圣奥等公司展开橡胶(26930,90.00,0.34%,吧)防老剂337调查,申请对由专利方法制成的中间体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同时在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提出要求圣奥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美金的起诉。
不出圣奥所料,337调查被富莱克斯公司当作杀手锏,终于抛了出来。
337调查,最早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第337条,其含义是:对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或已经进口并在美国销售流通的产品,如侵犯了在美国合法登记并使用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只要美国在这些方面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而不必证明给该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即可对该产品或该类产品的进口进行封杀。
有关专家指出,“337条款”作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反倾销成立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337条款”的侵权调查一旦成立并生效,涉案的企业将为此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专利许可费用,更为严重的是,“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将涉及对美销售侵权产品的所有厂家和所有类型的侵权产品,出口方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的市场之外。
一个艰难的选择摆在了圣奥面前,要么付出昂贵的律师费迎战行业巨头,败则死无葬身之地,赢则有机会进入全球市场;要么不战,永远做一支“游击队”,不能进入国际甚至国内主流市场,中国的轮胎业亦将受到重创。
一年只有几千万元销售额的圣奥最终选择了应诉,而当时预计律师费可能是300万至500万美元。圣奥考虑更多的是自主知识产权,公司总裁王跃农说:“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新技术、新产品开拓市场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时,就很难避免所谓专利侵权。打官司本身比输赢更重要,要敢于通过与外国公司打官司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来自中国的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在美国打赢了同美国富莱克斯公司的知识产权官司。
6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所生产的橡胶(26930,90.00,0.34%,吧)防老剂制品的“有限排除令”。
强大竞争对手、橡胶业巨头富莱克斯公司针对圣奥的337调查目标没能实现,这意味着今后所有圣奥生产的中间体4-ADPA,以及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对美国的出口不再受到排除令和禁止令的限制。
争端乍起
圣奥是我国飞速发展的民营石油化工企业之一,目前拥有超过50%的国内市场份额,并与米其林、倍耐力、横滨、韩泰、锦湖等世界主要轮胎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其橡胶防老剂产品出口日韩、欧美、中东及东南亚的30余个国家和地区。
橡胶防老剂是制造轮胎、胶鞋等橡胶产品不可缺少的化学助剂,其主要作用是防止橡胶老化。据圣奥工程师介绍,该公司经过5年的实验和改进,于1999年成功地开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并应用于橡胶防老剂IPPD和6PPD中间体的生产。
该技术于2003年实现产业化,使防老剂6PPD和IPPD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污染接近零排放,极大地推进了橡胶防老剂的清洁生产进程。该工艺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工艺路线,“大大增强了国产子午胎与进口轮胎相抗衡的能力,并为国产子午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该工程师说,研发至今,RT培司工艺先后取得了11项国内和世界专利,并获得了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然而,这一技术的成功引起了国际橡胶巨头富莱克斯公司的注意。就在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之前,富莱克斯公司致函我国有关部委,控诉圣奥的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538等三项专利,不能评奖。
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随后出具证明,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在中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同时评委专家认为,圣奥的工艺技术不同于富莱克斯公司的工艺,因此圣奥依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富莱克斯的“挑衅”并非没有先兆。早在2003年5月,富莱克斯公司曾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使用圣奥产品的韩国锦湖化学公司,理由是该公司从圣奥购买的防老剂中间体4-氨基二苯胺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富莱克斯公司在韩国的专利。
圣奥作为涉嫌侵权的另一方虽然没有被起诉,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关键时刻,圣奥站到了锦湖公司一边,在韩国提出了富莱克斯公司专利无效的诉讼申请。至2004年10月一审结案,韩国法院判定富莱克斯公司败诉,认为其韩国相关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使用圣奥产品的锦湖公司不构成侵权。
然而,纠纷没有就此平息。
杀手锏
2005年2月,富莱克斯公司作为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圣奥等公司展开橡胶(26930,90.00,0.34%,吧)防老剂337调查,申请对由专利方法制成的中间体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同时在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提出要求圣奥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美金的起诉。
不出圣奥所料,337调查被富莱克斯公司当作杀手锏,终于抛了出来。
337调查,最早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第337条,其含义是:对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或已经进口并在美国销售流通的产品,如侵犯了在美国合法登记并使用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只要美国在这些方面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而不必证明给该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即可对该产品或该类产品的进口进行封杀。
有关专家指出,“337条款”作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反倾销成立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337条款”的侵权调查一旦成立并生效,涉案的企业将为此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专利许可费用,更为严重的是,“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将涉及对美销售侵权产品的所有厂家和所有类型的侵权产品,出口方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的市场之外。
一个艰难的选择摆在了圣奥面前,要么付出昂贵的律师费迎战行业巨头,败则死无葬身之地,赢则有机会进入全球市场;要么不战,永远做一支“游击队”,不能进入国际甚至国内主流市场,中国的轮胎业亦将受到重创。
一年只有几千万元销售额的圣奥最终选择了应诉,而当时预计律师费可能是300万至500万美元。圣奥考虑更多的是自主知识产权,公司总裁王跃农说:“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新技术、新产品开拓市场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时,就很难避免所谓专利侵权。打官司本身比输赢更重要,要敢于通过与外国公司打官司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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