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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蚂蚁”和“大象”的对决。
回想从2005年年初开始的那场知识产权官司,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王昊如此形象地比喻。
在他看来,作为全球行业巨头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好比“大象”,而圣奥当时是一家只有几千万元销售额的民营企业就好比“蚂蚁”。让业界惊讶的是,圣奥与富莱克斯3年的官司,最终的结果是“蚂蚁”战胜了“大象”。
令人始料未及的“337调查案”
橡胶防老剂,又称“橡胶抗降解剂”,该产品的原有生产工艺伴随着大量的废水和废渣,不但生产成本极高,而且对环境的污染严重。自圣奥进入该领域后,以10多项国内外专利,实现了该产品的清洁工艺进程。
这不仅把“洋品牌”全部挤出了中国市场,还出口到国外,改变了国际橡胶防老剂的市场格局。
2005年1月28日,富莱克斯在美国联邦北俄亥俄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于2005年2月23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提起的调查要求,指称圣奥、韩国锦湖及其他有关企业侵犯了其拥有的三项美国专利。
于是,该案又被成为美国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
王昊介绍,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内容是,为美国国内产业提供强大的、主要以知识产权为手段的贸易救济措施。如果进口产品甚至下游产品被认为侵犯了原告方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即使没有造成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也将受到各种进口到美国的禁止和限制措施。
他认为,富莱克斯的这种做法实际是“压制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如果我们不去应诉,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可能通过简单的判决,从而限制我们的出口”。
“富莱克斯的行为让人感觉始料未及。”王昊说,当时圣奥产品在美国的销售额也就100多万美元,这个官司到底是否应诉,公司的股东们也有很多分歧,“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打这个官司,就是走程序也要一年多的时间,而相关律师费用等则要付出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
但经过股东的讨论后,圣奥还是决定打这个看起来并不划算的官司。
“这涉及到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公司的名誉。”王昊说,作为一家并不是出口主导型企业,这个官司更大的意义是为整个产业公平竞争而战。
初裁的失利几乎令圣奥陷入绝境
就在圣奥集中技术力量全力应对这场国际知识产权纷争的时候,几位不看好圣奥发展前景的股东,转卖了股权、分配了部分利润后,悄然离开了公司。
“如果官司败了,我们可能面临几千万美元的赔偿。当时中美知识产权对话严峻,大多数中国企业都因知识产权的案子败诉了,那时我们的压力确实很大。”王昊说,圣奥之所以能走上应诉这条路,和圣奥董事局主席刘婧、圣奥总裁王农跃的力排众议密切相关。
2005年4月29日,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批准圣奥公司等被诉方的抗辩和提议,宣布该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终裁之前被永久中止审议。与此同时,圣奥分别在中国和韩国针对富莱克斯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诉。
2005年9月,圣奥法律团队获得了富莱克斯538专利存在缺陷的证据,随后提出该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的简易判决动议。申诉人富莱克斯担心继续维持这些指控将对其不利,因此请求撤回该条指控。
2005年10月28日,富莱克斯又确认不再寻求针对下游橡胶产品(包括轮胎、橡胶带、内胎、橡胶管等产品)的禁止令和排除令救济。这意味着全球使用圣奥公司橡胶防老剂作为原料而生产的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厂家,可以继续向美国市场销售其产品,而不受本次337调查中最终是否侵权或是否发布禁止令和排除令的制约。
为了赢得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圣奥国内的律师团队每天工作到深夜,和美国的律师团队交流。
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不利于圣奥的初裁判决,该判决认为圣奥公司侵犯了富莱克斯在美国的部分专利。
随后,美国总统布什签发了“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的审理重新启动,巨额经济赔偿的危机愈发迫近。
王昊坦言,初裁的失利给圣奥的市场发展带来很大的阻力,几乎令公司陷入绝境。
“多数初裁失利的中国企业一般不相信上诉成功的可能,大多数无奈地放弃北美市场,而我们的技术团队在充分与美国律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决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王昊说,由此,该案也成为2007年中美两国最受知识产权司法界关注的跨国案例。
打赢官司后向对手发出收购要约
为了打赢官司,王昊和其他公司负责人一起来到美国,与美国最好的10来家律师公司进行了交流,并聘用了最好的律师团队。
2007年2月,圣奥对该案的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
与此同时,圣奥也在中国、韩国、欧盟等多个知识产权战场向对手全面反击,提起对手专利无效的诉讼。针对富莱克斯这种行为,圣奥的国际战略合作伙伴——韩国锦湖石化公司,也向美国法庭提出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2007年9月,由三位美国联邦大法官主审的庭辩中,整个法庭连走廊过道,都挤满了前来旁听的专业人士。“我感觉这次上诉准备的资料非常充分,律师团队也很好阐释了我们的专利技术。”王昊说。
2007年9月,韩国最高法庭宣判,富莱克斯在韩国的专利无效,原告圣奥获得胜诉。
“最让圣奥人难忘的是2007年12月21日,这一天我们聘请的美国律师电话告诉我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并驳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明确圣奥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王昊说,听到电话的那一刻,他激动地留下了泪水。
随即富莱克斯向该法院提出陪审员复审和全院联合审查的申请,今年4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富莱克斯提出的复审申请,维持2007 年12 月21 日的判决。
这个被王昊称为“蚂蚁”和“大象”对决的真实案例,震动了整个美国专业律师界,也引起了华尔街金融巨擘的关注。
美国凯雷集团从去年开始就正式提出投资圣奥的意向,而随着双方谈判进程的深入,当刘婧向凯雷集团的创始人比尔·康威提出,“圣奥要求凯雷提供收购富莱克斯的全部3亿美金”时,比尔答应了。第二天,圣奥就收到了凯雷集团的正式书面资金保证书。
随之,圣奥向其最大竞争对手——富莱克斯的唯一母公司Solutia发出了正式的书面收购要约。
或许,明天的圣奥演绎的故事不仅是“蚂蚁”战胜“大象”的故事,而是“蛇吞象”的故事。这对知道圣奥赢得“337调查案”的人们来说,不会感到吃惊。
回想从2005年年初开始的那场知识产权官司,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王昊如此形象地比喻。
在他看来,作为全球行业巨头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好比“大象”,而圣奥当时是一家只有几千万元销售额的民营企业就好比“蚂蚁”。让业界惊讶的是,圣奥与富莱克斯3年的官司,最终的结果是“蚂蚁”战胜了“大象”。
令人始料未及的“337调查案”
橡胶防老剂,又称“橡胶抗降解剂”,该产品的原有生产工艺伴随着大量的废水和废渣,不但生产成本极高,而且对环境的污染严重。自圣奥进入该领域后,以10多项国内外专利,实现了该产品的清洁工艺进程。
这不仅把“洋品牌”全部挤出了中国市场,还出口到国外,改变了国际橡胶防老剂的市场格局。
2005年1月28日,富莱克斯在美国联邦北俄亥俄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于2005年2月23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提起的调查要求,指称圣奥、韩国锦湖及其他有关企业侵犯了其拥有的三项美国专利。
于是,该案又被成为美国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
王昊介绍,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内容是,为美国国内产业提供强大的、主要以知识产权为手段的贸易救济措施。如果进口产品甚至下游产品被认为侵犯了原告方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即使没有造成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也将受到各种进口到美国的禁止和限制措施。
他认为,富莱克斯的这种做法实际是“压制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如果我们不去应诉,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可能通过简单的判决,从而限制我们的出口”。
“富莱克斯的行为让人感觉始料未及。”王昊说,当时圣奥产品在美国的销售额也就100多万美元,这个官司到底是否应诉,公司的股东们也有很多分歧,“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打这个官司,就是走程序也要一年多的时间,而相关律师费用等则要付出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
但经过股东的讨论后,圣奥还是决定打这个看起来并不划算的官司。
“这涉及到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公司的名誉。”王昊说,作为一家并不是出口主导型企业,这个官司更大的意义是为整个产业公平竞争而战。
初裁的失利几乎令圣奥陷入绝境
就在圣奥集中技术力量全力应对这场国际知识产权纷争的时候,几位不看好圣奥发展前景的股东,转卖了股权、分配了部分利润后,悄然离开了公司。
“如果官司败了,我们可能面临几千万美元的赔偿。当时中美知识产权对话严峻,大多数中国企业都因知识产权的案子败诉了,那时我们的压力确实很大。”王昊说,圣奥之所以能走上应诉这条路,和圣奥董事局主席刘婧、圣奥总裁王农跃的力排众议密切相关。
2005年4月29日,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批准圣奥公司等被诉方的抗辩和提议,宣布该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终裁之前被永久中止审议。与此同时,圣奥分别在中国和韩国针对富莱克斯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诉。
2005年9月,圣奥法律团队获得了富莱克斯538专利存在缺陷的证据,随后提出该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的简易判决动议。申诉人富莱克斯担心继续维持这些指控将对其不利,因此请求撤回该条指控。
2005年10月28日,富莱克斯又确认不再寻求针对下游橡胶产品(包括轮胎、橡胶带、内胎、橡胶管等产品)的禁止令和排除令救济。这意味着全球使用圣奥公司橡胶防老剂作为原料而生产的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厂家,可以继续向美国市场销售其产品,而不受本次337调查中最终是否侵权或是否发布禁止令和排除令的制约。
为了赢得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圣奥国内的律师团队每天工作到深夜,和美国的律师团队交流。
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不利于圣奥的初裁判决,该判决认为圣奥公司侵犯了富莱克斯在美国的部分专利。
随后,美国总统布什签发了“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的审理重新启动,巨额经济赔偿的危机愈发迫近。
王昊坦言,初裁的失利给圣奥的市场发展带来很大的阻力,几乎令公司陷入绝境。
“多数初裁失利的中国企业一般不相信上诉成功的可能,大多数无奈地放弃北美市场,而我们的技术团队在充分与美国律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决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王昊说,由此,该案也成为2007年中美两国最受知识产权司法界关注的跨国案例。
打赢官司后向对手发出收购要约
为了打赢官司,王昊和其他公司负责人一起来到美国,与美国最好的10来家律师公司进行了交流,并聘用了最好的律师团队。
2007年2月,圣奥对该案的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
与此同时,圣奥也在中国、韩国、欧盟等多个知识产权战场向对手全面反击,提起对手专利无效的诉讼。针对富莱克斯这种行为,圣奥的国际战略合作伙伴——韩国锦湖石化公司,也向美国法庭提出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2007年9月,由三位美国联邦大法官主审的庭辩中,整个法庭连走廊过道,都挤满了前来旁听的专业人士。“我感觉这次上诉准备的资料非常充分,律师团队也很好阐释了我们的专利技术。”王昊说。
2007年9月,韩国最高法庭宣判,富莱克斯在韩国的专利无效,原告圣奥获得胜诉。
“最让圣奥人难忘的是2007年12月21日,这一天我们聘请的美国律师电话告诉我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并驳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明确圣奥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王昊说,听到电话的那一刻,他激动地留下了泪水。
随即富莱克斯向该法院提出陪审员复审和全院联合审查的申请,今年4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富莱克斯提出的复审申请,维持2007 年12 月21 日的判决。
这个被王昊称为“蚂蚁”和“大象”对决的真实案例,震动了整个美国专业律师界,也引起了华尔街金融巨擘的关注。
美国凯雷集团从去年开始就正式提出投资圣奥的意向,而随着双方谈判进程的深入,当刘婧向凯雷集团的创始人比尔·康威提出,“圣奥要求凯雷提供收购富莱克斯的全部3亿美金”时,比尔答应了。第二天,圣奥就收到了凯雷集团的正式书面资金保证书。
随之,圣奥向其最大竞争对手——富莱克斯的唯一母公司Solutia发出了正式的书面收购要约。
或许,明天的圣奥演绎的故事不仅是“蚂蚁”战胜“大象”的故事,而是“蛇吞象”的故事。这对知道圣奥赢得“337调查案”的人们来说,不会感到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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