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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创作的《十二生肖剪纸花瓶》被他人在网上销售,剪纸艺术家阎先生将销售者个体工商户闫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闫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诉讼合理支出等共计8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案件回放
原告:意外发现剪纸作品竟被网售
今年58岁的阎先生自幼喜欢绘画剪纸,创作了大量的绘画剪纸工艺品,多家媒体曾予以报道,被誉为剪纸艺术家。2003年10月末,他创作完成了《十二生肖剪纸花瓶》,同年12月10日,由国家邮政局以明信片的方式进行了全国发行。由于这是全国第一本剪纸艺术明信片,阎先生通过创作,以剪纸的方式将十二生肖与花瓶造型有机地结合,线条流畅、妙趣横生,一经刊登,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008年6月初,原告为了参加山东省文联举办的民间艺术大师评选活动,在网上查找《十二生肖剪纸花瓶》明信片出版报道时,发现闫先生在网上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的名义销售原告创作的《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经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是闫先生以个体名义设立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就是闫先生。
庭审交锋
被告:“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最早来自图库
阎先生认为,《十二生肖剪纸花瓶》是由自己创作并在业内取得了良好的反响,他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已享有。闫先生及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从未与自己签订过任何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现闫先生未经同意,在网上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出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严重侵害了阎先生的利益,于是他将闫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公证费1090元及购买侵权剪纸作品费用125元。
庭审中,闫先生辩称,2000年之前,河北省一剪纸艺人曾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而阎先生是在2003年10月末创作完成该系列剪纸作品,因此闫先生认为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而他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是从河北省进的货,闫先生以为该系列剪纸作品是由河北省的剪纸艺人创作完成。而且在接到起诉书后,已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该系列剪纸作品。阎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
法官:未有图库证据阎先生为著作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将剪纸作品署名为阎先生,同时阎先生也向法院提交了“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原稿,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阎先生系“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所载“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闫先生辩称河北省的剪纸艺人曾于2000年之前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因此主张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阎先生作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其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闫先生未经阎先生许可,即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未为阎先生署名且未向阎先生支付任何使用费,闫先生此举已侵犯了阎先生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闫先生辩称其已停止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闫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向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考虑“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参考类似美术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闫先生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阎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阎先生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闫先生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闫先生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法官表示,剪纸作品虽为手工艺制品,但因其也具有独创性,因此作者可以和文章作者一样享有版权。版权侵权纠纷中,作品权利人的认定通常是这类案件胜诉的关键。本案中,闫先生提出自己曾在某图库中见过该系列作品,但由于他没有向法庭提交这本图库,因此,他的主张法庭不能支持。法官因此提醒广大的著作权人,作品出炉后应及时进行相关登记,以避免作品被侵权。(商报记者 郭莹)
案件回放
原告:意外发现剪纸作品竟被网售
今年58岁的阎先生自幼喜欢绘画剪纸,创作了大量的绘画剪纸工艺品,多家媒体曾予以报道,被誉为剪纸艺术家。2003年10月末,他创作完成了《十二生肖剪纸花瓶》,同年12月10日,由国家邮政局以明信片的方式进行了全国发行。由于这是全国第一本剪纸艺术明信片,阎先生通过创作,以剪纸的方式将十二生肖与花瓶造型有机地结合,线条流畅、妙趣横生,一经刊登,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008年6月初,原告为了参加山东省文联举办的民间艺术大师评选活动,在网上查找《十二生肖剪纸花瓶》明信片出版报道时,发现闫先生在网上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的名义销售原告创作的《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经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是闫先生以个体名义设立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就是闫先生。
庭审交锋
被告:“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最早来自图库
阎先生认为,《十二生肖剪纸花瓶》是由自己创作并在业内取得了良好的反响,他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已享有。闫先生及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从未与自己签订过任何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现闫先生未经同意,在网上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出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严重侵害了阎先生的利益,于是他将闫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公证费1090元及购买侵权剪纸作品费用125元。
庭审中,闫先生辩称,2000年之前,河北省一剪纸艺人曾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而阎先生是在2003年10月末创作完成该系列剪纸作品,因此闫先生认为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而他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是从河北省进的货,闫先生以为该系列剪纸作品是由河北省的剪纸艺人创作完成。而且在接到起诉书后,已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该系列剪纸作品。阎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
法官:未有图库证据阎先生为著作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将剪纸作品署名为阎先生,同时阎先生也向法院提交了“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原稿,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阎先生系“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所载“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闫先生辩称河北省的剪纸艺人曾于2000年之前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因此主张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阎先生作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其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闫先生未经阎先生许可,即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未为阎先生署名且未向阎先生支付任何使用费,闫先生此举已侵犯了阎先生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闫先生辩称其已停止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闫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向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考虑“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参考类似美术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闫先生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阎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阎先生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闫先生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闫先生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法官表示,剪纸作品虽为手工艺制品,但因其也具有独创性,因此作者可以和文章作者一样享有版权。版权侵权纠纷中,作品权利人的认定通常是这类案件胜诉的关键。本案中,闫先生提出自己曾在某图库中见过该系列作品,但由于他没有向法庭提交这本图库,因此,他的主张法庭不能支持。法官因此提醒广大的著作权人,作品出炉后应及时进行相关登记,以避免作品被侵权。(商报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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