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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陆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在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今天“苏法视野”刊登首美公司等与三角洲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该案的最大难点即原告主张的假人模型数据是否为非公知技术信息。审理法院突破以往此类案件一般将系争技术问题先提交司法技术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侵权判定的传统做法,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充分理解并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系非公知技术,并在分析该技术信息亦具备价值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本案有关技术信息非公知性认定的审理方式与思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克服司法技术鉴定耗时多、成本高的缺陷。
【裁判要旨】
如果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理解以及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后,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足以形成其具有非公知性的内心确信,可以不通过鉴定而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
【案情摘要】
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创新公司)为碰撞测试假人模型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包括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在内的相关假人模型的商业秘密。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安全公司)为首美创新公司的关联公司,是其在中国的独家销售代表,有权使用关于上述模型的商业秘密,并有权处理与之有关的诉讼案件。
2012年6月6日,首美安全公司与泛亚汽车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泛亚中心)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泛亚中心向首美安全公司购买“FEA假人模型”,时间段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价格为人民币413122.50元;除在泛亚中心软件备份程序的正常过程中产生的副本除外,泛亚中心不得复制模型或文档,不得通过通讯线路传输模型,也不得允许在外界使用模型,除非使用者是在现场工作的已签署保密协议的泛亚中心员工和顾问;泛亚中心确认该模型是有价值的商业机密,同意在协议期间保护该信息,仅在协议许可的范围内及履行其在协议下义务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及复制该信息,无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接触该信息等。其中,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的价格均为人民币45902.50元。此类合同签订后,首美安全公司提供给客户加密的假人软件,客户在授权期间内通过首美安全公司另外提供的ESI前端处理器打开运行该软件,形成假人模型后可以从事车辆碰撞测试或其他测试,通过测试后获得的假人数据来模拟真实情况,从而对其产品进行调整。授权期届满后,客户要重新交费才能使用上述假人模型。
庭审中,首美安全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对涉案技术秘密点作了陈述,并通过电脑笔记本进行现场演示:打开第三方软件,打开光盘中相关儿童假人软件,出现完整的假人模型,放大至假人模型的某一部分点击具体点出现某个数据,该数据属于某个固定数值的元素,该固定元素属于某个固定数值的部件,该三部分具体数据可以通过查找功能从文件中找到对应的数据,显示为一行七个不同的数据,其中首个数据为行信息,第二个数据为该元素,此后四个数据是形成该元素的点,最后一个数据为该元素所属的部件;上述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材料信息包括材料的弹性、密度等,属性信息包括厚度、横截面。
2015年5月5日,首美安全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向案外人珠海枫艾迪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艾迪斯公司)、王峰发出一份律师函,称其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并使用首美公司的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并曾于2015年4月14日致电首美安全公司咨询相关技术问题。上述行为涉嫌侵害首美安全公司相关知识产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模型,在收到函件七日内将该模型拷贝及购买凭证交付首美安全公司,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等。
2015年5月11日,王峰向潘娟娟发出一份电子邮件,称枫艾迪斯公司专业研发高空救生品,自身并未从事工程计算,在枫艾迪斯公司设立前王峰均以私人身份委托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代为计算,所有报价、结算均以微信和电邮联系和确认;2014年9月14日,王峰通过微信协商后,委托三角洲公司购买首美安全公司假人软件,以供工程计算使用,收到报价后即时付款;枫艾迪斯公司成立后,于2015年3月17日与三角洲公司签订了工程计算合同,后来合同于2015年3月23日因故终止;枫艾迪斯公司本欲委托其他公司继续进行工程计算,在寻找技术过程中发觉首美安全公司假人软件使用权存在潜在纠纷,与刘某沟通后,于2015年4月16日收到退款1630美元;刘某在沟通中还称与首美安全公司曾签署过相关协议,但索要未果,枫艾迪斯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假人软件。王峰将上述假人模型拷贝及一份微信对话截图与上述邮件一并寄发给了潘娟娟。微信对话截图显示,刘某在与王峰的微信对话中称:“已同假人公司谈好,明天他会给我做正式商务文件及License,一共是1630美元,你让你太太把支票给杨华吧;这样明天我就可以拿到假人模型,接下来就不用刚性假人了;用生物学指标更有说服力。”微信对话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陈述上述1630美元仅是其中的一笔款项,所有交易款项均为刘某个人收取。三角洲公司、刘某陈述总共收取王峰6060美元。
诉讼中,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后,保全了刘某的笔记本电脑。通过检查,上述笔记本电脑硬盘里有“Hybird3-03yr”、“Hybird3-06yr”压缩数据包(快捷方式)、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电子邮件记录。其中,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的制作时间为2014年2月16日,报告所用的6岁假人模型的节点、元素标号均与H306儿童假人模型相应的特定节点相同。电子邮件中附件名称显示,刘某曾向案外人发送过6岁假人模型的报告、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同时还显示案外人曾向其发送过涉及假人的软件,通过云盘发送的文件名称包括“儿童假人”、“ESI前处理器”、“ESI求解器”、“噪声求解器”。通过庭审现场演示,王峰从三角洲公司取得的假人模型数据与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数据基本相同,仅是删除了版本信息、许可协议及公司简称方面的内容。
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一审诉称:首美创新公司对其相关假人模型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首美安全公司经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及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三角洲公司、刘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商业秘密并披露、销售给枫艾迪斯公司,严重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三角洲公司、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
一、三角洲公司、刘某具有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诉称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1、根据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交的声明书、光盘及现场演示内容,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由点构成元素,由元素构成部件,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其中每个点均为一个不同的数据,可以说每个点所对应的数据是假人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数据需要假人模型文件打开运行时才能得以直观体现,相关公众不可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数据,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假人模型销售后对于购买者而言,亦有期限、复制、传输等诸多限制,除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很难接触到上述数据,据此可以认定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的数据为非公知信息。同时,根据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使用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销售价格为45902.50元,折算到一天的使用价格近218元,可以看出上述假人模型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实用性。合同还约定了泛亚中心负有维护模型安全,不得擅自复制及向外界传输模型及文档,不得允许在外界使用模型的保密义务,并对具体使用人应签有保密协议亦作了约定,可以认定首美安全公司在经营中对上述数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根据上述事实,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的数据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保密性等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技术秘密。
2、根据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交的涉及枫艾迪斯公司及王峰的律师函、电子邮件等证据,刘某向王峰披露了涉案模型数据,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在微信中还谎称其取得该模型数据有正式商务文件及相应许可证。从刘某的上述行为即可判断,其很可能利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模型数据。同时,根据法院保全取得的证据,刘某从他人处接收过名称为“儿童假人”等的电子邮件,进一步证明了其对于涉案模型数据获取手段上的非法性。三角洲公司、刘某声称涉案模型数据来源于网络,但无法说清取得的具体渠道和途径,对于涉案模型数据为何会与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数据基本相同,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刘某在删除了版本信息、许可协议及公司简称之后将涉案模型数据提供给王峰,足见其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并以此掩饰其侵权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刘某系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模型数据。在取得涉案模型数据后,刘某、三角洲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上述数据,将其运用于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并将上述数据披露给王峰,允许王峰使用上述数据。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某、三角洲公司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刘某在上述行为中起了主导作用,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其理应与三角洲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本案赔偿额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供的开发成本金额、首美安全公司与泛亚中心的合同所涉金额尚无法直接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或侵权获利,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2、三角洲公司、刘某主观故意明显,系恶意侵权;3、三角洲公司、刘某拒绝说明涉案模型数据的提供者;4、首美安全公司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可计入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三角洲公司、刘某立即销毁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数据,禁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直至该项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赔偿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角洲公司、刘某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陆超、苏强、沈平)
在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今天“苏法视野”刊登首美公司等与三角洲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该案的最大难点即原告主张的假人模型数据是否为非公知技术信息。审理法院突破以往此类案件一般将系争技术问题先提交司法技术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侵权判定的传统做法,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充分理解并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系非公知技术,并在分析该技术信息亦具备价值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本案有关技术信息非公知性认定的审理方式与思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克服司法技术鉴定耗时多、成本高的缺陷。
【裁判要旨】
如果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理解以及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后,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足以形成其具有非公知性的内心确信,可以不通过鉴定而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
【案情摘要】
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创新公司)为碰撞测试假人模型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包括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在内的相关假人模型的商业秘密。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安全公司)为首美创新公司的关联公司,是其在中国的独家销售代表,有权使用关于上述模型的商业秘密,并有权处理与之有关的诉讼案件。
2012年6月6日,首美安全公司与泛亚汽车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泛亚中心)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泛亚中心向首美安全公司购买“FEA假人模型”,时间段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价格为人民币413122.50元;除在泛亚中心软件备份程序的正常过程中产生的副本除外,泛亚中心不得复制模型或文档,不得通过通讯线路传输模型,也不得允许在外界使用模型,除非使用者是在现场工作的已签署保密协议的泛亚中心员工和顾问;泛亚中心确认该模型是有价值的商业机密,同意在协议期间保护该信息,仅在协议许可的范围内及履行其在协议下义务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及复制该信息,无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接触该信息等。其中,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的价格均为人民币45902.50元。此类合同签订后,首美安全公司提供给客户加密的假人软件,客户在授权期间内通过首美安全公司另外提供的ESI前端处理器打开运行该软件,形成假人模型后可以从事车辆碰撞测试或其他测试,通过测试后获得的假人数据来模拟真实情况,从而对其产品进行调整。授权期届满后,客户要重新交费才能使用上述假人模型。
庭审中,首美安全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对涉案技术秘密点作了陈述,并通过电脑笔记本进行现场演示:打开第三方软件,打开光盘中相关儿童假人软件,出现完整的假人模型,放大至假人模型的某一部分点击具体点出现某个数据,该数据属于某个固定数值的元素,该固定元素属于某个固定数值的部件,该三部分具体数据可以通过查找功能从文件中找到对应的数据,显示为一行七个不同的数据,其中首个数据为行信息,第二个数据为该元素,此后四个数据是形成该元素的点,最后一个数据为该元素所属的部件;上述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材料信息包括材料的弹性、密度等,属性信息包括厚度、横截面。
2015年5月5日,首美安全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向案外人珠海枫艾迪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艾迪斯公司)、王峰发出一份律师函,称其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并使用首美公司的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并曾于2015年4月14日致电首美安全公司咨询相关技术问题。上述行为涉嫌侵害首美安全公司相关知识产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模型,在收到函件七日内将该模型拷贝及购买凭证交付首美安全公司,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等。
2015年5月11日,王峰向潘娟娟发出一份电子邮件,称枫艾迪斯公司专业研发高空救生品,自身并未从事工程计算,在枫艾迪斯公司设立前王峰均以私人身份委托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代为计算,所有报价、结算均以微信和电邮联系和确认;2014年9月14日,王峰通过微信协商后,委托三角洲公司购买首美安全公司假人软件,以供工程计算使用,收到报价后即时付款;枫艾迪斯公司成立后,于2015年3月17日与三角洲公司签订了工程计算合同,后来合同于2015年3月23日因故终止;枫艾迪斯公司本欲委托其他公司继续进行工程计算,在寻找技术过程中发觉首美安全公司假人软件使用权存在潜在纠纷,与刘某沟通后,于2015年4月16日收到退款1630美元;刘某在沟通中还称与首美安全公司曾签署过相关协议,但索要未果,枫艾迪斯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假人软件。王峰将上述假人模型拷贝及一份微信对话截图与上述邮件一并寄发给了潘娟娟。微信对话截图显示,刘某在与王峰的微信对话中称:“已同假人公司谈好,明天他会给我做正式商务文件及License,一共是1630美元,你让你太太把支票给杨华吧;这样明天我就可以拿到假人模型,接下来就不用刚性假人了;用生物学指标更有说服力。”微信对话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陈述上述1630美元仅是其中的一笔款项,所有交易款项均为刘某个人收取。三角洲公司、刘某陈述总共收取王峰6060美元。
诉讼中,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后,保全了刘某的笔记本电脑。通过检查,上述笔记本电脑硬盘里有“Hybird3-03yr”、“Hybird3-06yr”压缩数据包(快捷方式)、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电子邮件记录。其中,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的制作时间为2014年2月16日,报告所用的6岁假人模型的节点、元素标号均与H306儿童假人模型相应的特定节点相同。电子邮件中附件名称显示,刘某曾向案外人发送过6岁假人模型的报告、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同时还显示案外人曾向其发送过涉及假人的软件,通过云盘发送的文件名称包括“儿童假人”、“ESI前处理器”、“ESI求解器”、“噪声求解器”。通过庭审现场演示,王峰从三角洲公司取得的假人模型数据与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数据基本相同,仅是删除了版本信息、许可协议及公司简称方面的内容。
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一审诉称:首美创新公司对其相关假人模型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首美安全公司经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及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三角洲公司、刘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商业秘密并披露、销售给枫艾迪斯公司,严重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三角洲公司、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
一、三角洲公司、刘某具有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诉称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1、根据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交的声明书、光盘及现场演示内容,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由点构成元素,由元素构成部件,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其中每个点均为一个不同的数据,可以说每个点所对应的数据是假人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数据需要假人模型文件打开运行时才能得以直观体现,相关公众不可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数据,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假人模型销售后对于购买者而言,亦有期限、复制、传输等诸多限制,除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很难接触到上述数据,据此可以认定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的数据为非公知信息。同时,根据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涉案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使用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销售价格为45902.50元,折算到一天的使用价格近218元,可以看出上述假人模型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实用性。合同还约定了泛亚中心负有维护模型安全,不得擅自复制及向外界传输模型及文档,不得允许在外界使用模型的保密义务,并对具体使用人应签有保密协议亦作了约定,可以认定首美安全公司在经营中对上述数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根据上述事实,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的数据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保密性等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技术秘密。
2、根据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交的涉及枫艾迪斯公司及王峰的律师函、电子邮件等证据,刘某向王峰披露了涉案模型数据,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在微信中还谎称其取得该模型数据有正式商务文件及相应许可证。从刘某的上述行为即可判断,其很可能利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模型数据。同时,根据法院保全取得的证据,刘某从他人处接收过名称为“儿童假人”等的电子邮件,进一步证明了其对于涉案模型数据获取手段上的非法性。三角洲公司、刘某声称涉案模型数据来源于网络,但无法说清取得的具体渠道和途径,对于涉案模型数据为何会与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数据基本相同,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刘某在删除了版本信息、许可协议及公司简称之后将涉案模型数据提供给王峰,足见其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并以此掩饰其侵权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刘某系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模型数据。在取得涉案模型数据后,刘某、三角洲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上述数据,将其运用于救生气垫概念层次模拟报告,并将上述数据披露给王峰,允许王峰使用上述数据。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某、三角洲公司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刘某在上述行为中起了主导作用,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其理应与三角洲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本案赔偿额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提供的开发成本金额、首美安全公司与泛亚中心的合同所涉金额尚无法直接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或侵权获利,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2、三角洲公司、刘某主观故意明显,系恶意侵权;3、三角洲公司、刘某拒绝说明涉案模型数据的提供者;4、首美安全公司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可计入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三角洲公司、刘某立即销毁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数据,禁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直至该项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赔偿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角洲公司、刘某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陆超、苏强、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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