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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艳花,女, 2003年7月参加检察工作, 曾荣获“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优秀共产党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南山区政法、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其办案中始终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确保办理的每一宗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某原是深圳市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任技术部工程主管,于2005年9月离职。2010年5月,罗某某创立东莞市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后罗某某未经深圳市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将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T-171”温湿度记录仪所使用配套驱动软件DT171 Data logger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的软件大量复制作为配套驱动软件与其生产的型号为“HT-150”温湿度记录仪进行配套销售。据统计,其公司对外销售“HT-150”温湿度记录仪1505套,经营数额共计231155元人民币,另有尚未销售的软件光盘334套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司法鉴定,上述“HT-150温湿度记录仪”与“DT-171温湿度记录仪”两套驱动光盘的文件名、文件数量和文件结构体系完全相同,两套光盘中的内容实质相同。该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点评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艳花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获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破解“DT-171温湿度记录仪”驱动软件形成“HT-150温湿度记录仪”驱动软件。经鉴定,两套驱动软件文件名、文件数量和文件结构体系完全相同,两套光盘中的内容实质相同。罗某某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离职后产生的侵权行为,一方面反映行为人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暴露了企业内部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问题。本案具有代表性,被告人离职时将原公司的软件资料带走,并用于自己研发相同产品,给著作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通过此案,建议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并完善保密措施和内部防范机制,从而减少企业内部的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某原是深圳市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任技术部工程主管,于2005年9月离职。2010年5月,罗某某创立东莞市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后罗某某未经深圳市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将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T-171”温湿度记录仪所使用配套驱动软件DT171 Data logger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的软件大量复制作为配套驱动软件与其生产的型号为“HT-150”温湿度记录仪进行配套销售。据统计,其公司对外销售“HT-150”温湿度记录仪1505套,经营数额共计231155元人民币,另有尚未销售的软件光盘334套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司法鉴定,上述“HT-150温湿度记录仪”与“DT-171温湿度记录仪”两套驱动光盘的文件名、文件数量和文件结构体系完全相同,两套光盘中的内容实质相同。该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点评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艳花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获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破解“DT-171温湿度记录仪”驱动软件形成“HT-150温湿度记录仪”驱动软件。经鉴定,两套驱动软件文件名、文件数量和文件结构体系完全相同,两套光盘中的内容实质相同。罗某某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离职后产生的侵权行为,一方面反映行为人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暴露了企业内部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问题。本案具有代表性,被告人离职时将原公司的软件资料带走,并用于自己研发相同产品,给著作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通过此案,建议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并完善保密措施和内部防范机制,从而减少企业内部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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