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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反盗版调研纪实

发布时间:2008-02-22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胡嫚
标签: 盗版 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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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屡禁不止,原因复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细致调研总结,探讨对策,以期构建健康的文化环境。

  北京海淀区是文化、高教中心区,区域内制作、销售盗版图书、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的现象一度比较严重,而今又面临日益突出的网络盗版问题,破坏了海淀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研,从盗版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此类案件的特点,分析成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海淀法院审理盗版案件的情况
  
  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理了300余件盗版案件。经统计,这些案件在新的时期中呈现新的特点,涉及盗版的民事案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13件到2007年的130件,占全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也从2003年的5.6%升至2007年的14.7%。

  新类型的盗版民事案件迅速上升。新类型的盗版方式主要有公司竞争对手之间盗版产品宣传手册、网页、地图,将他人图书内容制作成光盘制品或提供给英语学习机下载使用等。尤其突出地体现在盗版网络化和数字图书馆问题上。盗版网络化包括网站提供图书浏览或下载、歌曲视听、电影、电视剧下载等。数字图书馆问题则是开发经营数字图书馆的公司未取得授权将大量文字作品收录进数字图书馆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新类型的盗版民事案件从2003年的4件上升到2007年的90件。
  
  图书类盗版案件主要涉及热门图书、考试用书、司法考试教材等。音像制品(包括CD、VCD、DVD光盘等)案件主要涉及流行歌曲、热播电影、电视剧等。其中歌曲有《两只蝴蝶》,电影有《可可西里》、《七剑》等,电视剧有《大长今》、《神雕侠侣》等。涉及盗版软件的民事案件较少,大多都是原告公司的软件研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公司后继续使用原告软件而引发纠纷。

  盗版原因分析
  
  盗版屡禁不止,有其深刻的历史传统文化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海淀法院民五庭有关人士表示,版权制度的完善需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权利人发展到足够强大。对于被盗版者言,诉讼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成本较高,而执行成本更高,往往较难得到适当补偿,因此缺乏维权积极性。对于盗版者言,盗版不仅是低成本、高利润,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在低风险的情况下高收益。对于消费者言,盗版物质量越来越高,价格便宜,更愿意购买盗版产品。此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国人的权利意识相对淡漠,不仅对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对他人的权利也不够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往往理解为经天纬地、治国安邦之术,缺少知识就是生产力、就是经济、就是效益的意识。这两方面影响人们的消费心理,致使对得到有形物的付出心安理得,而对抽象物的付出并不情愿。

  盗版治理的难点
  
  新时期的盗版更加难以治理。因为网络电子等迅速发展,盗版呈现新的特点。
  
  盗版行为的复杂性、分散性、不确定性等特点造成盗版治理更难。网络盗版案件往往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当事人主体确认也存在困难。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上署名、登记、注册的随意性,人们常常面临难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如何证明我就是我”),以及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是实际侵权人的困难(“如何证明他就是他”)。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也较难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几方面条件,但由于当今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是主流,要认定网络服务商不知情不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目前实践中还存在处理上的困难。网络证据难以认定。由于网络内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难以再现,而一旦发生网络盗版行为,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常常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却不能证明取证前的情况,还会因侵权行为人的修改和删除使案件审理丧失事实依据,因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以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处自身经验等原因也常使公证证据受到质疑。
  
  此外,与盗版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繁杂、司法审判资源和力量不足也是治理过程中的主要难点。

  盗版治理的对策
  
  在打击盗版、总结审理经验后,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针对盗版治理的对策。
  
  海淀法院民五庭有关人士指出,未来要在继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盗版物交易场所的管理。此外,还要大力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著作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文化、宣传等部门要结合普法工作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著作权法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同时权利人也应重视自身的版权。权利人要加强对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版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鼓励和扶持文化领域行业协会等团体的发展。建立维权自治组织并采取适当维权措施。(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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