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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剪标”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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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人们在商场或者超市购物时,经常可以看到某个服装品牌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有时会被告知促销服装是“剪标”商品,即服装上的商标被剪掉了。那么,销售者为什么要剪掉商品的商标呢?

据了解,服装商品“剪标”包括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是品牌商(商标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经销商主动所为。原因是为了处理过季产品,其服饰的面料、手工、质地和真正的品牌服饰没有任何区别,只是款式不新。品牌商为了保证当季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受过季产品的影响,一般会把过季产品上的商标完全去除,所以这种类型的剪标表现的较为彻底:要么是剪个月牙形,把商标上的图文完全去除;要么就是把商标全部剪除,只剩下两道商标缝线依稀可见。

第二种是为品牌商代工生产的制造商,往往会超出品牌商的生产指令多生产一些衣服,原因是生产过程中会有部分商品因为瑕疵而不符合品牌商要求,从而成为被淘汰的“尾单”,而这些尾单,并不影响一般的穿着,因此制造商并不会按照约定销毁,而会推向市场。为了避免与品牌商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代工商也会把商标剪掉,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要么只剪掉部分商标,但仍然可以让消费者辨认出商标;要么将商标彻底剪除,但却在促销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告知、提示消费者这是某某品牌的剪标服装。

第三种则是不法商贩销售假冒品牌服装,为了混淆视听,往往会伪称服装商品系某某品牌的“尾货”剪标处理,这种剪标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不痛不痒打个小圆洞、剪个小三角,但是仍然可以让消费者辨认出品牌。

在这三种行为中,第一种属于商标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经销商对商品商标的主动处理,一般而言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并且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纠纷。第三种行为则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行为,如何评价代工贴牌的制造商“超单生产”的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而生产贴附有授权方商标的商品,并擅自将其推入流通领域。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侵害了授权人的商标权,构成侵权。因此,授权人有权选择援引合同法或者商标法,在违约损害或者侵权损害两者之间择一要求被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生产商品构成违约不难理解,但是如何理解其构成商标侵权呢?对于超出合同范围生产品牌服装并擅自销售的行为,似乎在外观上与纯粹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所区别,例如,某制造商为某商标权人贴牌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生产700件,但制造商实际生产了800件,对于超出范围的100件,虽然在商标使用上具有未经授权的权利瑕疵,但其质量、原料、工艺、实际生厂商,都与其他700件并无区别。那么,这种行为为什么会侵害商标权呢?这就要从商标权的本质进行分析。

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和品牌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换言之,商标是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商业标识本身。因此,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品牌商经过苦心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自身与商标的唯一联系,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 

商标权的效能要得到实现,需要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但是这种结合的行为只能专属于商标权利人,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而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的商标的行为,在超出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上所生产的商品上将产品与商标进行了结合,实际上虚构了其与商品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盗用和搭乘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攫取了本应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此外,这种商品流入市场后,还会挤占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其市场需求的减少。除了损害商标的来源指示功能,这种行为还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的商标的为,很可能使得这部分商品的生产脱离了品牌商的监管和质量控制,使得其质量不再稳定,同时也因为不是真正的正牌商品,很可能会在维修服务和后期保障方面被商标权人拒绝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反过来降低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其市场评价不断降低。综上所述,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与商标许可人的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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