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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声音商标注册的行政诉讼案,也引起社会各界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思考。
2014年5月,腾讯公司将QQ应用程序运行中的“滴滴滴滴滴滴”提示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商评委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复审请求。腾讯公司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除了显著性,一般的声音商标申请要想获准注册,还必须不能违反其他的禁止性条件。换言之,申请注册的声音标识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不得注册。即使在审查时未能查出,日后一旦发现,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随时予以撤销,任何人也可以申请撤销,且不受时间限制,这属于撤销声音商标的绝对理由。
参照普通商标注册的禁止情形,笔者认为,声音商标注册的禁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种:1.不得与特定官方音乐相同或近似,即不得与我国国歌、军歌或其片段相同或近似;不得与外国国歌、军歌或其片段相同或近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不得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歌相同或近似,除非得到许可或不易误导公众;其他类似情形。2.不得进行民族歧视、欺骗公众、损害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不能使用反映恐怖、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声音作为注册标识。又如,在其他省份生产、加工的羊肉制品上注册使用一段新疆曲调作为声音商标,显然有误导消费者商品产地之嫌,属于欺骗公众。3.不得在声音标识中无正当理由出现特定的中国或外国地名。此种情形同样在于防止商品生产者误导消费者认知产品来源,从而防止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除此之外,声音标识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意义上的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代表人、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相应地,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确定;声音标识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比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其他类型。对于第一个未注册知名声音标识知名度的确定问题,可以考虑其权利人的市场影响、消费者的熟知程度等综合确定;对于第二个标识比对问题,比对的标准仍然要遵守传统的商标比对标准,即对该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混淆即可。此外,对于含有语言的声音商标而言,在进行比对时既要考虑其中的语言内容,又要考虑其中音调、语速、音质。对于第三个问题,目前与声音标识存在冲突的其他在先权利,可能性最大的是在先的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例如,申请人申请的声音标识是一首配乐短诗歌,则配乐可能侵犯他人在先的音乐作品,而短诗可能侵犯他人在先的文字作品。此种情形下,如果查证属实,声音标识同样不得予以注册。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声音商标注册的行政诉讼案,也引起社会各界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思考。
2014年5月,腾讯公司将QQ应用程序运行中的“滴滴滴滴滴滴”提示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商评委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复审请求。腾讯公司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除了显著性,一般的声音商标申请要想获准注册,还必须不能违反其他的禁止性条件。换言之,申请注册的声音标识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不得注册。即使在审查时未能查出,日后一旦发现,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随时予以撤销,任何人也可以申请撤销,且不受时间限制,这属于撤销声音商标的绝对理由。
参照普通商标注册的禁止情形,笔者认为,声音商标注册的禁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种:1.不得与特定官方音乐相同或近似,即不得与我国国歌、军歌或其片段相同或近似;不得与外国国歌、军歌或其片段相同或近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不得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歌相同或近似,除非得到许可或不易误导公众;其他类似情形。2.不得进行民族歧视、欺骗公众、损害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不能使用反映恐怖、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声音作为注册标识。又如,在其他省份生产、加工的羊肉制品上注册使用一段新疆曲调作为声音商标,显然有误导消费者商品产地之嫌,属于欺骗公众。3.不得在声音标识中无正当理由出现特定的中国或外国地名。此种情形同样在于防止商品生产者误导消费者认知产品来源,从而防止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除此之外,声音标识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意义上的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代表人、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相应地,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确定;声音标识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比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其他类型。对于第一个未注册知名声音标识知名度的确定问题,可以考虑其权利人的市场影响、消费者的熟知程度等综合确定;对于第二个标识比对问题,比对的标准仍然要遵守传统的商标比对标准,即对该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混淆即可。此外,对于含有语言的声音商标而言,在进行比对时既要考虑其中的语言内容,又要考虑其中音调、语速、音质。对于第三个问题,目前与声音标识存在冲突的其他在先权利,可能性最大的是在先的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例如,申请人申请的声音标识是一首配乐短诗歌,则配乐可能侵犯他人在先的音乐作品,而短诗可能侵犯他人在先的文字作品。此种情形下,如果查证属实,声音标识同样不得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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