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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构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7-09-06 来源:知产力 作者:仪军、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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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仪军、孟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05年5月1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逐步受到各地法院重视,制度建设日益完善。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审判职责尚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明确。大众化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本质要求,而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则是审理特殊类型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类案件(简称技术类案件)的切实需要。随着诉讼案件的多样化与复杂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涉及的技术领域范围不断拓宽,分类逐步细化,一个案件中出现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涉及技术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涉案的专利、互联网等技术方案或手段的理解、比对和分析,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分析、技术秘密中相关技术信息公知性的认定等诸多方面。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大多数毕业于文科院校,部分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的法官也都脱离实践多年,在审理案件时,对各专业技术领域知识的了解已经明显与现实发展脱节,这就给法官理解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形成了阻碍。因此,法官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时对能够帮助其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人员的需求日渐迫切,故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索也随之开始。

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如北京市人民法院自1995年起,选任来自科研单位、高校以及国家专利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活动。2001年又选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这些人员具备理工科专业背景,并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业务经验。[1]又如,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邀请了医疗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邀请工商界人民陪审员参加,根据案件特点选择有专长的特邀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2]由此可见,各地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索在实际操作上虽有不同,但均以案件涉及地相关领域作为出发点选择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时就认定案件中的技术事实给予了有力支持,对案件的顺利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他国家法院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时对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大多是通过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专业人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法律地位或者是建立专业法院的模式,弥补普通法官在技术事实认定能力方面的不足。[3]1790年美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当由陪审团决定,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论及知识产权诉讼中使用陪审团审理以保持专业判断的问题,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推行专家陪审团;[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章第十五条规定:技术陪审员协助法院处理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5],对于法院和真理有极高的忠诚度,拥有完全的独立;德国于1961年7月1日设立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这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该法院将法官分为法律与技术两类,对于技术法官的从业要求不仅体现在法律方面更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两类法官在法律地位上完全一致而且也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6]日本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为理论基础上,于2005年4月特别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协助法官审判的技术专家多达150名,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7]从上述国家对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机制来看,虽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人员的身份在审判组织中有所不同,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活动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也为我国解决技术类案件中的技术事实认定问题提供了经验。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中指出,“要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而在技术类案件中,选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就是要发挥他们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进步方向的特长。在技术类案件中,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难以准确地进行界定,这也是技术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一个特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中规定,在审理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中进行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判断时,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据此,在进行是否侵权的判断时,就必须对相关技术特征的采取地手段、实现地功能、达到地效果进行技术分析,而这一分析地事实依据、分析方法和过程以及分析地结论均将对最终侵权判定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即“事实审”和“法律审”难以分割。

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是指来源于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可以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应该熟知自身行业和领域的知识技能,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分析能力和认知水平,能够代表和反映社会民意的人民陪审员。[8] 

我院在选任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后,对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形成了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均可参与又相互配合、从不同角度发挥作用的格局。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协助法官解决案件中的具体技术问题;专家辅助人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聘请,在法庭上帮助当事人就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协助当事人分析鉴定结论,发表对技术问题的评论、意见等;司法鉴定人主要侧重于借助设备、仪器等进行检测并通过分析、对比查明相关的技术事实;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是案件的裁判者,可以对专业问题、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其中立地位是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9]

我院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和技术调查官都是为了帮助法官进行技术事实查明工作,两者相互配合,但也要进行职责的合理分工。技术调查官主要负责查明案件中的具体技术事实,工作围绕对技术事实的争议展开,其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但技术调查官不享有表决权;专业化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技术领域内就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发挥作用,还可以从行业实际状况及发展的角度,就案件的处理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和素材,其作为裁判者全程参与诉讼,能够准确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实质性介入到案件的审判中。他们不仅仅考虑技术问题,还可以从不同于法官法律思维的角度做出自己判断,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

二、灵活适用随机抽取的方式 

目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言而不用”的现象仍然存在。所谓“陪而不审”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自己或者当事人都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缺乏切身感受,人民陪审员只是起到“陪”,甚至是“凑数”的作用,而未发挥“审”的职责;“审而不议”是指在参加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中真正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数所占比例太低,不能切实发挥其合议庭成员的应有作用;“议而不言”是指有些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不就案件的处理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只是随声附和法官的意见,对案件的审理缺乏实质的参与,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审而不议”;“言而不用”是指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虽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但因为对相关问题缺乏实质性的了解或者是与法官的审判思路不符,导致其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不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对法官团队的一些调研反馈意见,究其原因在于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能够发挥地作用认识度不够。部分法院以及法官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依旧停留在解决法官员额不足、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一层面上,认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只是在法台上为组成合议庭凑齐人数,进而将“陪审”转变成“陪衬”。在此情况下,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能够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更缺乏挖掘意识。为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能够从自身专业角度更好发挥作用,也使得法官团队能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进行充分认识及挖掘意识,我院在针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进行案件分配时候灵活适用随机方式。

由于我院受理的技术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如果在全部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安排人民陪审员显然不能满足案件的审判需要,反而会使随机抽取构成对审判的不当约束。试想,一个对涉案涉及的技术问题缺乏背景知识,对该技术领域的特点没有了解的人坐在法台上参加审判活动,不仅不能给法官提供帮助,且对其自己也称得上是一种“折磨”了。因此,我院在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发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时,要求法官团队在预约人民陪审员审理技术类案件时务必提出对技术领域的具体要求,以便于系统管理员有针对性地缩小范围,在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中进行抽取、确定,使其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发挥作用。

我院通过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在审判质效方面得到了较大提升。2016年1-12月,我院受理一审案件数量为8305件,在我院仅有44名法官(其中包括正副院长3人,庭长5人,同时承担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和审判工作的法官6人)的情况下,一审案件审结数量为5962件,其中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结案总数为4447件,陪审人次达7712人次,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结案率达到75%。陪审总时长约7700小时,至少相当于5名法官全年的工作量。


图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1-12月技术类案件分布情况图

由图1可以看出,2016年1-12月,我院受理一审技术类案件共计2184件,主要涉及专利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等案件占一审案件受理总数的26%。2016年1-12月,我院一审技术类案件审结1341件[10],已经比我院2015年全年审结一审技术类案件总数增长90%。

由此可见,对审判中遇到的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虽然技术调查官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评议时提供信息广泛,亦具有针对性,充分体现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对于我院法官团队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同样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图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1-12月参加审判活动结案调撤情况图

由图2可以看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约为816件,调撤率达到14%。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业化人民陪审员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对本行业相关情况的了解,把握了案件的技术争议,抓住了解决纠纷的要点,协助法官厘清审理思路,有理有据地做通当事人的工作,为解决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我院针对技术类案件灵活适用随机抽取方式,在向法官团队征求关于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履职工作建议及意见时,多数法官表示我院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对于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我院某法官在审理涉及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原告就专利涉及的电磁炉用于覆盖按键的包覆膜技术的应用各执一词。在评议案件时,曾经在相关领域企业工作过的人民陪审员向法官解释了该项技术的应用背景,他的说明与庭审后法官向技术调查官咨询的结果基本一致,从而有效地帮助法官形成了内心确认。又如,我院某法官审理的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证据提交不充分,庭审效果不甚理想,庭审后两名对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有一定了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开展了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从专业技术角度入手,指出双方当事人在诉辩中的缺陷,并协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最终有效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三、创新管理模式,增强沟通 

加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我院在创新管理模式过程中,实行本院工作人员专职管理、人民陪审员自制管理以及返聘退休人员辅助管理相结合管理模式。我院的人民陪审员中有十几位退休人员,他们的时间相对宽松,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又对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兴趣,愿意为此做出贡献。在此情况下,结合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集中由部分法官团队审理的举措,以及这类案件数量较大,事务性工作较多的特点,我院尝试由退休的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团队承担案件辅助性工作的做法,取得了实效。为法官团队,尤其是法官助理、书记员分担了工作压力,并在工作中发挥人民陪审员自身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为便于与人民陪审员沟通联系,我院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部门建立了专用微信群,及时将我院的各项重点工作内容、媒体新闻报道内容、各类重要通知以及受理和审结的有影响的案件情况进行发布,促进法院和人民陪审员的交流以及信息的沟通,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的讨论,进一步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我院在2016年举办了两期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从专业审判的角度,对我院专属管辖的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授权、确权以及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进行讲解,让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在熟悉专业技术的基础上逐步熟悉审判业务,搭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认可的沟通渠道,使人民陪审员了解如何与法官就技术问题进行交流,以期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经过我院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联系、协调,一些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积极邀请我院法官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讲座,促进了审判机关与“生产一线”之间的沟通,增强了相关单位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也强化了他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视。

四、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尽管我院经过调研、分析,在司法改革实践中解决了一些问题,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在探索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过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是由于法官缺乏技术背景

在讨论案件的具体技术事实以及相关处理时,如果人民陪审员被赋予更多的职责,可能会导致法官在专业技术事实查明上的不适当依赖,在实质上让渡裁判权,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同时,这对于法官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也是十分不利的。 

据此,我们建议:陪审员在参加案件的评议时,参与审理与事实认定相关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该认定负责。

二是缺乏完善的回避规则

虽然在相关规定中已经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11],但是人民陪审员并不专职从事审判工作,且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工作,加之案件对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领域的需求,故人民陪审员本人以及其所在单位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且较普通案件而言,专业化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当事人出现利益“撞车”的概率较高。若这种情形没有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必须在制度上进行完善。

据此,我们建议:应当就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并能够依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是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的选取方式尚待完善

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在分配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时采用随机选取方式存在一定问题,如,由于在某个技术领域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人数有限,如果这类案件的受理量较多,会形成在该技术领域的“陪审垄断”,并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但如果增加该领域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数,又可能使人民陪审员的总人数过多,每人的平均年陪审案件量过少。

据此,我们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可否对于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给予适当调整,如由5年改为3年至5五年,这样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进行人员的合理调整,避免“陪审垄断”现象的出现,且从整体上也不会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稳定有不利的影响。

四是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在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职责分工不明确

就我院正在探索构建的“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虽然在分工方面已初步明确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与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人的职责,但专业化人民陪审员与技术调查官在职能上仍然存在重合或者混同的可能性,如何有效地进行协调,合理利用审判资源,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并明确。

结 语 

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院作为专业法院在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探索,尽管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中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尚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但我们相信,这一制度所存在的价值和我们的实践效果将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提供依据,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赵静:“对我国知识产权陪审制度的思考”,载《中国专利与商》2002年第4期。
[2]彭志源:“人民陪审员规范化管理与培训实用手册(上)”,载《银声音像出版社》2004版第79页。
[3]当然,除了专家陪审团、技术陪审员之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采用技术调查官制度来解决技术类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4]张玉瑞、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6)”http://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3/2006/5/xi0158329511225600212834-0.htm。
[5]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 123页。
[6]郭寿康、李剑:“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载《法学家》2008第3期。
[7]叶强:“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借鉴意义”,载《经济纵横》2007年第6期。
[8]汪晖:“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兼顾大众化和专业化”,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19日第002版.
[9]吴广强:“知识产权专家陪审之正当性与制度完善”,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3期。
[10]此结案总数包括2015年我院旧存案件和2016年1-11月新收案件总和的结案总量。
[11]参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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