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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出现明显错误时的修正性解释

发布时间:2017-02-17 来源:知产力 作者:马洪、洪婧
标签: 马洪、洪婧
字号: +-
563
作者:
马洪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洪婧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案情】

ESCO Corporation(埃斯科公司)是ZL02813657.8号“耐磨组件及耐磨构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7月3日,于2006年9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共有3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0为独立权利要求。被告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路坤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原告遂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冶具以及侵权成品、半成品并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9、13-17、19、20-26、29-34。关于权利要求20,原告认为此处专利公告文本存在明显错误,其中所记载的“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用于接收一凸轨(35)的凸槽(65)”,该处文本中突出部(18)与凸槽(65)部件位置关系存在错误,应当更正为“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的凹槽(65)”。原告请求法院在解释专利范围时予以修正。理由是:1.通读专利文本上下文结合专利说明书,可发现存在明显错误,并正确理解两者的位置关系;2.原告在依据PCT(Patent Cooperati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涉案专利国际申请的外文原文及译文中时正确的表达。

【判决】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1、3、4、6-9、13-17、19、21-26、30-3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29所述“平面”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为带有弧度的准平面,两者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该技术特征,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20,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来看,此处专利公告文本对突出部(18)与凹槽(65)部件位置关系,与专利说明书附图等所标示位置关系存在矛盾。故此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属于权利要求技术内容不清楚时的澄清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的弥补,而是属于特定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修正,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的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均能得出唯一解释,即“凸轨形成于突出部上,而插口包含凹槽用于接收凸轨”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0的上述错误应当修正为“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的凹槽(65)”.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包含于权利要求20经解释修正的技术特征。因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完全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宁波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路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是否有权对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予以修正性解释。具体的审理过程充分彰显了司法智慧,具有典型性。

一、关于明显错误的界定

鉴于文字本身的模糊性、歧义性和不周延性,撰写专利文件的水平亦是参差不齐,故而权利要求书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表述并非总能尽善尽美,特殊情形下,还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明显错误的判断主体不是社会公众,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即“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的抽象、拟制主体;判断方法是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并参考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表达的技术特征是否前后一致,以及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披露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矛盾之处等;判断标准是错误不仅要求显而易见性,还要求修改方向的唯一性、确定性。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来看,权利要求21包括“每一个侧面(59,61)上包括一所述凹槽(65)以接收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这一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更表明凸轨形成于突出部之上,而耐磨构件的插口包括凹槽,用于接收突出部上的凸轨。由于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20,权利要求20也应进行相同的解释。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实施例的记载,还有PCT申请原国际公开文本来看,凸轨也是形成于突出部上,而插口的侧面上的凹槽用于接收该突出部上的凹轨。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均能得出唯一理解。故其属于“明显错误”。

二、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给予专利权人恰如其分司法保护的首要问题。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法院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通过正确解释专利权利,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达到厘清专利权的保护边界,既保护创新、又安定争议的作用。根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规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特征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来看,专利公告文本对突出部(18)与凹槽(65)部件位置关系,与专利说明书附图等所标示位置关系存在矛盾。故此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属于权利要求技术内容不清楚时的澄清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的弥补,而是属于特定情况下对权利要求含义的修正。

三、权利要求的修正性解释

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正性解释,存在两种相左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通过理性人的自我预见能力及责任自负机制,激励权利人提升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水平,维护公众的合理信赖利益,故而不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给予适当的修正机会。前者更多的是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出发,侧重权利要求书的确定性、公示性,强调划定清晰的权利边界,从而减省公众的信息检索、阅读及处理成本;后者更多的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贯彻“保护与贡献相一致”的专利法理,避免因撰写过程中的失误给予其过重的惩罚。笔者认为,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价值、明晰技术信息、划清权利边界的同时,应当避免过于僵化的视角,而应通过合理的解释机制维系权利要求的适度弹性。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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