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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学艺术问题

发布时间:2007-06-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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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涌现,基因资源在越来越广的范围内对资源持有者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科技和商业价值。与这些资源紧密联系的传统知识也随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他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活动,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在全球化的信息社会中也同时呈现出新的经济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性。

  2.对基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管理、可持续利用和利益分享,在广泛的政策领域引起了关注,包括食品和农业、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生物技术的革新和管制、人权、文化政策以及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在所有这些领域,都出现了知识产权问题,而且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负责促进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被成员国的要求进行一些探索性的基础工作,并推动讨论,以对通常与知识产权有内在联系的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问题有更好的理解。

  3.本文件第一部分回顾了以前WIPO关于这些问题所作的工作以及成员国的讨论。第二部分建议在WIPO内部建立独立的机构以推动这些讨论的继续展开。最后,第三部分提供了成员国在该机构内可能希望讨论的问题清单。

  一、背景

  4.在1998-99两年间,有关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的问题在WIPO的探索性子项目“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活动中引起了关注。关于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的活动始于知识产权在利用生物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分享中的地位的研究。此研究与联合国环境署共同开展,分为三个个案研究,该研究提供关于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才能支持因利用基因资源而引起的利益分享。

  5.有关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的问题也在1999年9月6日至1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第三次会议上由成员国进行了讨论。专利法常设委员会要求国际局将生物技术和基因资源的保护问题列入1999年11月在WIPO召开的生物技术发明工作组的议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进一步提请国际局采取措施在2000年初召开有多数成员国参加的特别会议以讨论该问题。

  6.生物技术工作组在1999年11月8日和9日的会议上,建议设立9个关于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保护项目。为搜集WIPO成员国关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信息,包括有关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的一些情况,该工作组决定制作调查问卷。

  7.根据SCP的动议,WIPO于2000年4月17日至18日组织召开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的会议。该会议提出了在获得和原处保存基因资源时就会出现的问题,即基因资源与知识产权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大会主席从会上归纳出的结论指出,会上交流的观点产生了一个共识,即:“WIPO应当通过适当的法律和技术研究以及为将来的工作,在WIPO建立适当的论坛,以推动成员国之间就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协调的问题继续进行协商”。

  8.在同一会议上,一致认为WIPO秘书处应当准备和发放关于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的额外调查问卷,该问卷应当以成员国的提议为基础。直到今天,尚未收到任何提议。

  9.在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召开的专利法条约通过外交会议上,总干事召开了关于基因资源问题的初步讨论。作为协商的结果,工作组达成了一个由总干事宣读的声明,相关部分如下:“成员国之间关于基因资源的讨论应当在WIPO继续进行。讨论的方式由总干事与WIPO成员国协商后自行确定。”

  10.外交会议召开以后,与成员国关于前述讨论的内容和形式的协商就开始进行了。作为协商的结果,建议应当在WIPO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以推动该讨论。除了关于基因资源问题外,该讨论还应当包括WIPO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相关领域的前期工作的结果。

  11.WIPO在1998年到99年两年间就着手“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的工作。召开了两次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圆桌会议,而且就“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FFMS)进行了九次事实考察。FFMS的目标在于“确认和探究新受益人包括本土知识及其创新的持有人的要求和期望”。基于所有考察的报告草案已经提出,而且公众可以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在WIPO的网址上进行评论。收到的评论将在起草最终报告时予以考虑。该报告将在2000年末出版。

  12.WIPO在1978年就开始于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进行合作,从事关于作为传统知识的分支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工作。因此,从总体上讲,这方面工作的进展高于传统知识的工作进展。这项工作的具体成果就是1982年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性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示范条款)。最近,WIPO和UNESCO组织了四个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地区性协商会,每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建议方案或者建议案。四次协商会中有三次建议在WIPO内部建立一个关于民间文学和传统知识的独立委员会,以推动在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工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已经明确提到民间文学的表达。

  二、建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WIPO政府间委员会的建议

  13.根据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区协商会的建议案,知识产权和基因资源会议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在专利法条约通过外交会议期间收到的意见以及随后与成员国的协商,成员国希望考虑建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以讨论这些问题。

  14.该政府间委员会应当建立一个供成员国就他们在协商会上确认的三个基本主题继续进行讨论的论坛:在下列情况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1)基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分享;(2)传统知识的保护,无论是否与这些资源相关联;(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

  15.这些主题中每一个都跨越知识产权法的传统分支领域,因此与WIPO的现有机构,比如SCCR、版权和邻接权常设委员会(SCCR)、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常设委员会、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的职能不一致。与此同时,这三个主题又具有内在联系,每一个都无法在不考虑其他主题的情况下得到有效解决。

  16.建议政府间委员会对WIPO所有成员国开放。在符合根据“计划和预算”而可用的预算分配方案以及WIPO以前的惯例的情况下,WIPO愿意推动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及亚洲一些国家的代表参加。作为在WIPO机构中并不常见的情况,建议邀请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和可信赖的国际性和地区性非政府间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建议该委员会在2001年的春季召开其第一次会议,而且在2002-2003两年期间每年向该委员会提供两次“计划和预算”草案。该委员会应当向WIPO大会报告其活动的建议案。

  17.建议该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在符合“计划和预算”的条件下,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其各项工作以后的日程。其也应当根据这些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优先顺序。建议该委员会的日程草案考虑本文件附件中确定的工作项目。也建议邀请成员国对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的议题和WIPO秘书处为该会议准备的文件提供建议。下面的第三部分,确定了成员国可能认为适当的议题,而且该议题可能形成对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的议题的建议基础。

  18.建议不必为该政府间委员会制定独立的程序规则,而应当适用WIPO机构所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即“WIPO一般程序规则”,除该政府间委员会希望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外。

  19.前述第13段提请WIPO大会批准建立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WIPO政府间委员会,行政事项在第16至第18段提出建议。

  三、建议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的问题

  20.在前述第9段和第10段所述的非正式协商过程中,成员国确定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三个主题。这些主题包括在下列情况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1)基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分享;(2)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的保护,无论是否与这些资源相关联;(3)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工艺品的保护。本部分提出了成员国确定的需要讨论的每一主题的问题清单。本文件仅仅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这些问题,而没有对实体性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A.基因资源的获得与利益分享

  21.与基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分享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以对某些术语含义的共同理解为基础,例如“基因资源”。这些术语应当从开始就进行定义。这四个主要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在下列情况中的地位:

  (1)关于基因资源的获得的契约性协议。基因资源的获得协议,例如材料转让协议(MTAs),导致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在下列情况中的作用问题的产生:保证对基因资源的移地利用;技术转让和合作研究与开发;知识产权权利共有的可能性探讨;保证对基因资源继续惯常利用,等等。成员国可能希望考虑为MTAs和其他获取协议制定“最佳实践”指南和知识产权示范条款。

  (2)对基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分享的管理问题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在国家或者地区对获得问题的立法中出现了知识产权权利在下列情况中的作用问题:事先通知和同意的程序;保证从获得或者利用基因资源产生的发明中对所有人身份的记载;在利益分享中的技术转让和获得;作为非金钱形式的利益分享的共同研究与开发。

  (3)促进基因资源的获得与利益分享的多边体系。多边体系,例如目前正在制定的食品和农业植物基因资源的制度,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可能的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利益分享机制;置于多边体系下的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在多边体系下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基因资源的获得;多边体系下技术的转让与获得;与置于多边体系下的基因资源相关联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权利。

  (4)生物技术发明的保护,包括某些相关的管理和程序问题。生物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权利的许可和其他相关问题;对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行政和程序性问题;对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与道德和环境、动物和人类的健康相关的问题。

  22.在这四个方面出现的识产权问题中与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知识的保护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下一个标题中单独解决。

  B. 传统知识的保护

  23.根据WIPO以前的工作,与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的保护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部分:

  (1)术语和概念问题。需要讨论的这一问题包括:选择适当的术语描述需要保护的这些主题;为知识产权的目的对这些选定的术语进行清楚的定义或者描述其含义(以及不具有的含义);研究在当地和传统社区适用于传统知识的习惯法和通常制度;对特定概念性问题的审定,比如共同创造、革新和所有权以及财产权的文化意义。

  (2)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利用的标准。包括以下问题:从目前的观点看,如何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使传统知识的持有者获得和利用在目前的标准下可获得的知识产权;从长远的观点看,确立可行的新标准以保护那些尚未被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传统知识,详细阐述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以及确立“共同的”或者“共有的”权利制度以保护传统知识。

  (3)特定的申请的技术特征标准,即与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定义、行政和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标准。这一主题又包括以下问题:将传统知识融入IP机构的程序,即通过文件进行申请、审查、公开、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当相关的传统知识持有者希望时,将传统知识作为可检索的现有技术进行公布;分析为传统知识的专利审查的目的如何确定现有技术;对传统知识文献的法律协助的规定。

  (4)传统知识的权利的行使。这包括促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以使传统知识的持有者利用和实施这些知识产权制度下的权利。

  C.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

  24.前述第12段提及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四次地区性协商会议,建议WIPO加强其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面的工作。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建议集中于在国际层面设立一个的独特形式的法律保护制度。这四次会议中有三次认为UNESCO-WIPO示范条款(1982)是一个很好的起点,而且为在这一领域开展进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一次协商会建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广泛的一致意见”(非洲建议案)。成员国的前述一致意见要求成员国详细讨论前述第23段提及的问题,只要它们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如第二部分所述,这将由为此目的而建立的独立的机构继续推动。此外,在1999年9月20日至29日举行的WIPO成员国大会第34次系列会上,明确指出在这一领域应当特别关注手工艺品的保护。

  25.WIPO成员国大会被提请注意以前为进一步讨论列举的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文件是2000年9月25日至10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12次特别会议)的会议文件的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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