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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摘要:基于IP核的SoC设计已成为IC设计的主流,随着大量可复用IP核的出现和广泛运用,非法传播与使用现象也愈加泛滥且隐蔽性极强。根据三种不同类型IP核的自身特点,需要综合运用《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部门法与相关条例予以协调保护,并结合企业定位制定恰当的IP核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方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 IP核 知识产权
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典型代表,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然而“尽管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在最近十年发展迅猛,但产品依然90%依赖进口,2013年进口额超过石油,如何在竞争激烈的世界格局中‘突出重围’,背负着沉重的压力”[1]。集成电路设计(以下简称IC设计)作为集成电路产业的源头,其创新型的设计成果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对整个产业链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基于知识产权核(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e,IP Core)[13][2]的片上系统设计已成为IC设计的主流,然而相伴于大量可复用IP核的出现和广泛运用,非法传播与使用现象也愈加泛滥且隐蔽性极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IP核设计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的IC设计产业的发展。加强集成电路IP核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摆脱畸高的对外技术依存困境,提升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成电路IP核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难点分析
实际上,为保护作为IC设计中的关键技术不被非法传播和利用,由美国推动建立的国际IP核标准化组织VSIA(Virtual Socket Interface Alliance,虚拟插槽接口联盟)在其发布的《IP核保护白皮书》[3]中已原则性地提出可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保护IP核,第一种是依靠知识产权法律的“威慑”(Deterrent)作用来防止IP核的非法传播和使用,否则将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制裁和救济。第二种是借助合同、契约与一些特定的技术措施,如以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s)和加密(Encryption)等方法阻止IP核的非授权性使用,达到“防卫”(Protection)的效果。第三种则是通过水印(Watermarking)和指纹(Fingerprinting)等技术手段,对IP核的合法性进行“检测”(Detection)和追踪。不难发现,VSIA所提出的三种保护方式完全可换言之为“权利申明与警示”、“必要保护行为”和“相关证据收集”三大步骤,实质上是一套连贯的、有计划的行动——都是在为可能需要的法律诉讼做必要的准备,也即是说VISA所认为的保护IP核的有效途径归根结底还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给予IP核的保护。
对于IP核的保护途径,我国学界也一直关注并从多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代表性的思路主要包括:微观层面,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向分别入手讨论IP核的保护办法,总结可供保护IP核的技术措施和知识产权部门法(邢强、骆丽,2005);中观层面,在比较研究国内、外IP核标准发展与保护现状和趋势后,建议以IP核行业标准为抓手保护IP 核知识产权(叶以正、肖立伊、谢学军,2006);宏观层面,通过全面回顾世界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演变历程,提出应上升到国家产业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和保护IP核知识产权(丁伟、王永文、王阳元,2007)。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决定实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信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成为《战略纲要》20项专题之一,集成电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随之纳入关注的重点[14][4]。2012年发布《集成电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要着力发展芯片设计业,推进IP核等重点技术进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全面借鉴VSIA为代表的国际IP核标准化组织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集成电路IP核保护大纲》(以下简称《IP核大纲》)等11项行业标准。毫无疑问,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出台为中国集成电路IP核的规范化和产业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正如国家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等机构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调研报告所反映的情况表明,我国企业IP核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现状仍不容乐观。技术和市场的复杂性导致《IP核大纲》所秉持的法律与技术相分离、概要说明式规定的IP核知识产权保护策略[15][5],在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依然较低的情况下,不能够满足IP核企业风险防控和市场应用的需要,激励创新并给予有效保护。
保护的难点在于IP 核技术方面的多样性,由于IP核的集成规模已发展到系统级别,按照ASIC设计方法学的要求须完成行为(behavior)、结构(structure)和物理(physical)三个设计域的工作,因此相应的模块或称为子系统也就在三个层次的设计流程上分别成为软IP核、固IP核和硬IP核。三种IP核各具特性,软IP核(Soft IP Core),以可综合的寄存器传输级(Register Transfer Level,RTL)描述发放,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但不能保证其在延时、面积和功率等方面的性能。硬IP核(Hard IP Core),以版图的形式发放,对延时、功耗及面积等性能参数进行了优化,具有明确的性能参数,但灵活性差。固IP核(Firm IP Core),是一种处于软IP 与硬IP之间的折中方案,以门级网表的形式发放,使用比硬IP更加灵活,可靠性比软IP更有保障[6]。鉴于不同类型的IP核具有差异性的技术特质,对其适用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和管理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结合IP核的自身技术特质,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法统筹管理协调保护,方能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然而,尽管已经认识到IP核需要运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予以保护和综合管理,但就如何保护、能够保护到何种程度、优选的保护管理策略等最为核心和关键问题的研究还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使得诸多法律、政策和标准陷于难以具体落实的尴尬局面之中,产业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以下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集成电路IP核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途径分析
(一)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IP核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IC条例》)是专门针对IC布图设计而制定和实施的知识产权部门法,IP核作为IC布图设计的一个子系统自然首先考虑通过《IC条例》来予以保护。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须满足《条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所谓实质性条件,要求IP核设计本身应该在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上辅之以一定的创造高度即“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IC条例》第4条),一般而言IP核都是IC企业就特定的需求或者较高技术难度的模块进行优化设计和反复验证后实现的独立、可复用IC子系统,满足创造性条件不成问题。所谓形式条件,即IP核创作完成后,设计者须在2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IC条例》第8、17条)。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保护期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IC条例》第12条)。保护范围延及“IC设计图”、“含有IC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IC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三个层次(《IC条例》第7条第2款)。
对于三种类型的IP核,以版图形式完成的硬IP核毫无疑问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而以可综合的寄存器传输级描述软IP核和以门级网表形式存在的固IP核是否能够纳入其中?支持软IP核、固IP核属于“IC设计图”的结论是依靠目的解释的法律思维路径得出来的,即《IC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给予IC设计以充分的保护,促进IC产业的发展,甚至我国对于IC设计的保护还高于TRIPs协议设定的基本要求[16],“IC设计图”从流程上是寄存器传输级与门级网表描述的最终阶段形式,因此基于法律的完整保护理念,处于此前述二阶段的软IP核、固IP核也应属于“IC设计图”。但笔者认为,一方面,《IC条例》第5条存在“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之规定,软IP核、固IP核是属于“处理过程”还是“中间产品”,法律规定和技术本身就比较模糊并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这样的逻辑也有扩大解释之嫌,理由在于IP设计的特殊性,不同的软IP核、固IP核可能最终发展为相同的IC设计,反之相同的IC设计可由不同的软IP核、固IP核实现,而不同的软IP核、固IP核之间可能存在着设计原理、设计方式、设计技术显著的差别。《IC条例》第16条规定登记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则对于“其他材料”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二则,即使有明确的规定,由于“IC设计图”中间设计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极大地增加权利人的负担。如将软IP核、固IP核纳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保护对象之中,将给权利人质证和司法机关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软IP核、固IP核不宜采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形式进行保护。
同时,固IP核的设计者在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管理时,也应注意《IC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如“对于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内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不再给予保护”(《IC条例》第12条)、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况“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IC条例》第23条第1款)、反向工程的认可“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IC条例》第23条第2款),尤其是对特定功能IP核的设计思想、原理的保护如上所述不能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获得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IP核
既然软IP核、固IP核难于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那么是否能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呢?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取,IP核满足秘密性的特征。显而易见IP核拥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IP核权利人一般也会在研发、保管和对外许可时限定涉密信息知悉范围、签订保密协议等,同时一些资金相对雄厚的公司还会使用签名、水印、加密方式等对IP核进行技术保护,这些合理的保密措施的采用符合商业秘密保密性的特点。因此,三类IP核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但是,IP核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对于固IP核而言,一旦进入市场商业使用用,反向工程解析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且由于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对商业秘密信息没有排他性占有或使用的权利,只有错误获得、使用或揭露商业秘密才属侵权。所以不仅采用合法的反向工程方式获取固IP核是合法获取竞争对手技术秘密的重要手段,而且使用该信息进行设计生产也是合法的。对于软IP核、固IP核来说,大部分的保密措施实施昂贵而易于解除[7],在交付使用者的验证、集成IP核的过程中,由于测试所需时间长、调试透明度高,极易发生泄密;因此,许多IP核厂商在交付IP核时都有意保留部分资料,这一比例甚至高达30%[8],然而这样的情况势必损害销售企业的诚信并引发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也不利于IP核市场的繁荣。可见,单纯商业秘密权的方式也不是保护与管理IP核的理想途径。
(三)通过《著作权法》保护IP核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进行登记,作为IC设计图构成部分的硬IP核,如果不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可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集成电路布图几乎不具备作品应有的欣赏价值,只具备工业产品的实用价值,对于实用物品,《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只能及于该实用物品上不具有实用性质且可独立存在的图形设计,而不能及于该实用物品的实用性质方面。除与使用相关的说明书外,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值得研究的是由于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保护的IC设计图和硬IP核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采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进行保护但又确具一定“独创性”的软IP核和固IP核能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笔者认为鉴于软IP核与固IP核在C设计流程上还处于软件程序设计、仿真、模拟阶段,可以考虑借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以认可为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的形式进行保护,特别是由于《软件条例》不仅保护软件源程序,对于经过编译得到的目标程序亦进行保护,正好与软IP核与固IP核分属IC设计流程不同层次相契合。同时,《软件条例》对程序(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自动转化的符号化语句序列)与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的兼顾保护,也有利于对软IP核与固IP核配套文件的全面保护。
实务中的问题是,由于软件版权保护期达50年有过长之嫌,同时《软件条例》沿用了《著作权法》的自愿办理版权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只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软件条例》第7条),因此“和通常认知相悖,版税(Royalty)与授权费(license fee)之争在IP核销售中不是主要障碍…最严重、最普遍的问题往往是IP核版权相关认定方面的细节…。”[9]易言之,IC企业关注的焦点是,特定的软IP核与固IP核是否达到受《著作权法》或《软件条例》保护的标准而非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或《软件条例》保护问题本身。
(四)通过《专利法》保护IP核
与《IC条例》、《软件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IP 核提供的保护相比,《专利法》具有独到的优势,即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可以保护IP核发明人的设计原理、算法模型、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故而专利权不仅可以用来保护硬IP核设计版图内部电路连接关系,还可以保护软IP核与固IP核涉及的寄存器选择、功能模块连接关系、芯片内的信号处理流程和方法等。这样就可以形成全面的专利保护网,有效阻止竞争对手使用反向工程提取设计思想重新进行设计,特别是如能就IP核相关接口电路、接口指令和接口信号处理流程获得专利,将有效防止竞争对手开发出兼容的芯片。
当然《专利法》的保护也存在着风险。其一,专利权制度的构造初衷之一就是要求新技术的创造者“以信息的公开换取法律的保护”,从而促进全社会的知识财富与加速创新,因此当IP 核相关技术欲寻求垄断性最强的《专利法》保护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IP 核的相关技术信息将为其它同行所公知,不须反向工程即能获得全面的资料,同时还可能在申请授权过程中对自己的IP核提出挑战。其二,由于专利授权的条件一般较高,除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标准外,还要求发明专利须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也至少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对于一些缺乏独创性、单纯将通用设计模块化追求减少重复劳动的IP核而言不能获得此两类专利的保护。同时,鉴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10]的要求,对属于纯功能性设计的IP核而言要将其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下也极为不易。其三,专利的取得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即发明专利须经过18个月的初审,自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也至少要经过10个月、6个月左右的形式审查才能获得授权,即使最终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权利也处于极为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对于产品生产与淘汰周期越来越短的IC产业而言。
(五)通过其它知识产权部门法等保护IP核
除以上几个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保护外,相关权利人还可考虑将企业商标作为IP核签名、水印[11]使用,这样有利于借助《商标法》给予一定的保护。同时,已经使用了其它文字、图形、符号等作为水印标记的企业,应尽快提请商标注册。试图依靠《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保护未注册商标的难度在IP核领域而言是相当之高的。
《合同法》在知识产权贸易的许多方面日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法律经常迟滞于现实情况且亦不可能强求法律能够穷尽具体经济活动的全部。因此,在IP核的交易过程中,双方企业非常有必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过细化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各自的正当权益。当然,随着中国IP核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专业性的IP核技术标准化联盟,由这些标准化组织统一征集和行使成员的IP核知识产权,自然而然可能出现披露隐藏、许可歧视、技术回授等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问题。需要制定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予以保护、管理与运用,可以参考ISO、ANSI和AVS等[17]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相关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三、结语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壮大,中国IC企业在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中也愈加深切地感受IP核知识产权不足所带来的阻力和危机[12],业界已经认识到IP核需要知识产权法保驾护航,但究竟受何种知识产权法保护、如何保护,绝大多数中国IC企业还不甚明确。由于集成电路的日益精密复杂,IP核侵权行为隐蔽性很强,知识产权诉讼的难度和成本巨大,理清集成电路IP核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自己的IP核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能够最大限度地起到预防作用,即使最终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进口额超石油,我国芯片产业需“突出重围”[EB/OL][2015-02-18].http://news.xinhuanet.com/ fortune/ 2013-03/24/c_115137919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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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EB/OL][2015-02-18].http://www.sipo.gov.cn/sipo/fl fg/zl/dfsfwj/200703/t20070330_148404.htm.
[11]徐阳扬.周端.王国平.数字水印技术在IP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J].计算机工程,2003(12):196.
[12]姚纲.没有IP核中国IC产业就很难持续发展[J].电子设计技术,2009(1):32.
[13]知识产权核,简称IP核,是指某一方提供的、形式为逻辑单元、芯片设计的可重用模块。
[14]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家出台的第一项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4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各部门加紧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已陆续出台了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
[15]《集成电路IP核保护大纲》沿用了VISA《IP 核保护白皮书》“威慑”、“保护”和“探测”三步骤的思路,但也只是概要地列举了每一步骤中可能使用到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和技术措施,并未针对性地结合具体种类的IP核进行说明。
[16]TRIPs协议对于“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我国《条例》无此限制性规定。
[17]国际技术标准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ed,简称ISO);美国国家标准学会(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ANSI);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udio and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group of China,简称A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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