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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发布时间:2014-04-29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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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激励技术创新和进步的重要规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已经世界各国必须遵守的国际竞争规则。我国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也不例外,除了要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外,还必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为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服务。 

        首先,我国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必须尊重已有的知识产权产权。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如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一定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方可加以商业性利用。如果是一项必须应用的专利技术或者是植物新品种权,经向权利人协商并愿意支付合理许可费后,仍不允许的,可以考虑通过向国家专利局或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强制许可的方式进行解决。 

        其次,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我国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服务。尽管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但就特定的知识产权来说,具有地域性和期限性。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或者在中国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限,或者专利权人因各种原因放弃专利权的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即使相关知识产权人在其他国家已经申请了专利保护,这些转基因技术及产品在中国领域中仍然属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自由利用,而不会构成侵权。但如果在中国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这些产品,需要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话,就必须考虑该国的法律规定了。 

        再次,要充分利用各国专利信息公开的特点,了解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前沿技术信息。通过专利文献,我们可以详细掌握相关发明的技术步骤和权利保护范围。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专利文献反映的信息掌握当前相关技术的前沿动态,以此作为发展转基因技术的科研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分析已有技术的专利布局,避免自己的转基因技术的研究落入已有的专利范围。 

        最后,要充分相关证据,善于对相关专利提起无效程序。尽管一项技术或产品发明想要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经过实质审查,但尽管如此,专利权仍然是一项被推定的权利。一旦发现某项转基因技术缺乏相应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者没有达到相应的充分披露要求,既可以向相应国家的专利复审机构提起专利无效的请求。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受其保护的技术信息或产品,即进入共有状态,人人可以利用。在国外的专利司法实践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大约有40%左右的专利权被法院宣告为无效,而欧洲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权(指定国为德国的部分),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约有三分之一被宣告无效,约有三分之一被要求修改保护范围,约有三分之一被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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