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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难

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中财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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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在2011年至2013年深圳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451件820人,侵犯商业秘密罪26件47人。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少于假冒注册商标案,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却更为深远,但由于这类案件入罪门槛高、采信困难等,真正送到检察院批捕起诉的数量并不多。“现实中,这类案件数量不少,只是绝大部分因民事诉讼或被侵权公司未报案而没有进入刑事程序,或是因立法的滞后和不足,导致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申晴告诉记者,“以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民事诉讼远远多于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相较刑事诉讼的门槛低很多。”
  据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较高,根据刑法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司法实践中发现,侵犯商业秘密可能让企业丧失宝贵的市场先机,带来的间接损失非常大,但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如何认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立法也很模糊。另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的认定需要多份鉴定意见,但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设置混乱,权限交叉或权限真空的情况比较普遍,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尚不明确,鉴定意见相互矛盾、采信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办案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记者了解到,商业秘密泄密者多为离职员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孟薇建议,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更应严格的制定保密制度,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上从源头避免泄露。
  案例一:
  某知名通讯公司员工将公司投标方案向竞争对手出售,获利6万元,结果因该信息泄露导致公司数百万的投标失败,公安机关以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低追诉金额50万元,对该案不予立案侦查,导致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二:
  张某某在深圳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担任手机机壳抛光技工。2008年5月17日,从该公司离职。2012年8月9日,张某某到福田区某咖啡厅准备出售苹果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的设计图纸资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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