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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英版权人士聚焦“数字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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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是一个在全球肆虐的‘怪兽’,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对抗它不能靠单打独斗。”近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的版权研讨会上,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与行政执法司司长罗斯.林奇(Ros Lync)颇有感触地说。她说出的,也是英国知识产权代表团此次中国之行的目的:与中国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研究机构、高校等版权界人士共聚一堂,交流经验、交换看法,共同对付盗版这个“怪兽”。
此次中英版权论坛聚焦“数字时代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的形式,展示中英在新形势下版权保护的新成就和新成果,深入探讨未来两国在版权方面能够加大合作的领域,特别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各自国情,分享成功经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技术发展挑战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甚至颠覆。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还是集体管理制度运营,都要进行研究和改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的确,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版权作品能够更加容易地被人知晓,极大地便利了创作者和使用者,但也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使得作品难保护、难追责。因此,网络不仅是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主阵地,也是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就是为了应对网络环境而进行的调整。而对英国来说,这样的调整体现在其版权法为适应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下作品的传播、使用与保护不断做出的例外规定。林奇认为,数字环境下各种作品的使用方式都会出现新的变化,而其合法性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不确定的,比如大数据分析、现代化教学、档案保存和残疾人使用作品等,都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例外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为研讨会带来了司法界的声音:初步统计,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占到差不多一半。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纠纷又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20%以上。与非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种类全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谈到执法层面,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认为,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内容服务商直接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和游戏等作品。第二种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实体的和电子的侵权盗版作品。第三种则是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的作品。包括搜索链接、UGC上传、APP、网盘、网络云存储空间等这些方式传播侵权盗版作品。在这些侵权形式中,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主体多样,导致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难以区分,比如用户常常通过论坛、BBS、QQ群、微信群传播侵权作品,而网络上的地址是虚拟的,其域名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个地方,以及侵权作品一键发送,这给线下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无法彻底斩断侵权网站的收入来源,以及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呈现出的新的盗版方式与传统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相互交织,更是其执法的难点。
对话合作建立良性机制
正如林奇所言,互联网盗版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怪兽”,在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面临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合作。
2015年是中国“剑网行动”开展的第11个年头。前10年共查办网络侵害著作权案件468起,其中388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等相关设备1178台。但赵杰坦言,“剑网行动”的另一方面重点工作是推动版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近几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不少大的平台与权利人保护组织都以签订合作协议和建立反盗版联盟的方式开展合作,下一步,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英国知识产权局国际司集体权力管理处处长劳伦斯.波利(Laurence Pawley)说道,对于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说,诉讼应是最后的选择。英国政府也希望能够尽量地帮助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使用者在一个良性的机制下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来解决。
与英国一样,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将法院审判作为最后的救济,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有限的几个判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则认为,应该充分调动会员的资源和力量,发动更多的中小出版社与侵权方谈判、维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抱团维权的方式比诉讼有更好的效果,另外文著协也在针对网络环境下电子书和网络期刊被侵权的现状做了相关的维权准备。
打击盗版是为了促进传播
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本次研讨会的重点。“如果我们想更有效地杜绝侵权盗版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打击,另一方面要方便传播,使正版作品的授权渠道便捷顺畅。”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的观点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发挥作用的方式。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最老的集体管理组织已有100年的历史,而且覆盖了很多的创新产业,权利人参与程度也非常高。成立于1983年的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是英国版权法授权的负责文字和图像作品许可的机构,代表3300家出版商及8.7万名作者。其国际版权经理玛德琳.珀尔(Madeline Pow)说,他们希望能够通过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正版使用,提供解决方案,使得管理尽可能简单,同时也能实现权利的平衡。作为一个自律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既接受政府监管,也依照法律制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且每3年进行一次第三方的独立评估。2010年英国政府重新评估版权法之后认为,其中版权的许可过于繁复,不符合数字环境下的要求,希望能够进行精简。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也做了相应的改变,珀尔说:“过去几年我们不断地改进许可工作,希望借此不断地常变常新,使得我们的许可能够与时俱进,取得权利人的信任。”
集体管理应搭建畅通授权渠道
林奇表示,英国政府非常重视集体管理的透明度。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有效的版权制度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必须和所有的有关方处理好关系,而不要在一个垄断的位置上。她表示,英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很快会被欧盟的集体管理指令所取代,这个指令是希望能够提高所有欧盟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水平、财务管理和透明度。比如,规定权利人如何退出集体管理,获得报酬的具体时限,对自己作品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以及集体管理组织费用的扣减。
而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冯刚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版权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在他看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网络方面的维权,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也存在很多现实的困难。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它代表的范围广泛,而且具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和丰富的维权经验,在与大型的互联网公司或音乐网站谈判时,能够显著增强作者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并且能通过规模较大的谈判或诉讼提高整个社会对著作权的认知水平。同时,他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信任和授权,并且要向着促进著作权保护和社会使用这样双赢的局面发展,而不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垄断案件的被告。
就音乐领域来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意义还是促进作品合法便捷的传播,让整个市场更加繁荣。他举例说,现在国内几大音乐网站因为具有雄厚的经济支撑,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音乐作品的专有许可,将市场上比较主流的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囊中,造成音乐作品变相地被限制传播,而几家音乐网站之间也是纠纷诉讼不断。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权利人通过这个平台向音乐网站发放非专有许可,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在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交易,不再发放专有的许可。根据市场的使用情况支付权利人的收益,使得音乐网站可以专心地去做它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具体版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去解决,在创作者、音乐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比较畅通的推广消费和产权收益的渠道。
此次中英版权论坛聚焦“数字时代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的形式,展示中英在新形势下版权保护的新成就和新成果,深入探讨未来两国在版权方面能够加大合作的领域,特别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各自国情,分享成功经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技术发展挑战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甚至颠覆。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还是集体管理制度运营,都要进行研究和改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的确,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版权作品能够更加容易地被人知晓,极大地便利了创作者和使用者,但也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使得作品难保护、难追责。因此,网络不仅是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主阵地,也是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就是为了应对网络环境而进行的调整。而对英国来说,这样的调整体现在其版权法为适应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下作品的传播、使用与保护不断做出的例外规定。林奇认为,数字环境下各种作品的使用方式都会出现新的变化,而其合法性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不确定的,比如大数据分析、现代化教学、档案保存和残疾人使用作品等,都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例外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为研讨会带来了司法界的声音:初步统计,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占到差不多一半。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纠纷又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20%以上。与非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种类全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谈到执法层面,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认为,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内容服务商直接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和游戏等作品。第二种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实体的和电子的侵权盗版作品。第三种则是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的作品。包括搜索链接、UGC上传、APP、网盘、网络云存储空间等这些方式传播侵权盗版作品。在这些侵权形式中,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主体多样,导致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难以区分,比如用户常常通过论坛、BBS、QQ群、微信群传播侵权作品,而网络上的地址是虚拟的,其域名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个地方,以及侵权作品一键发送,这给线下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无法彻底斩断侵权网站的收入来源,以及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呈现出的新的盗版方式与传统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相互交织,更是其执法的难点。
对话合作建立良性机制
正如林奇所言,互联网盗版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怪兽”,在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面临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合作。
2015年是中国“剑网行动”开展的第11个年头。前10年共查办网络侵害著作权案件468起,其中388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等相关设备1178台。但赵杰坦言,“剑网行动”的另一方面重点工作是推动版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近几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不少大的平台与权利人保护组织都以签订合作协议和建立反盗版联盟的方式开展合作,下一步,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英国知识产权局国际司集体权力管理处处长劳伦斯.波利(Laurence Pawley)说道,对于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说,诉讼应是最后的选择。英国政府也希望能够尽量地帮助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使用者在一个良性的机制下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来解决。
与英国一样,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将法院审判作为最后的救济,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有限的几个判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则认为,应该充分调动会员的资源和力量,发动更多的中小出版社与侵权方谈判、维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抱团维权的方式比诉讼有更好的效果,另外文著协也在针对网络环境下电子书和网络期刊被侵权的现状做了相关的维权准备。
打击盗版是为了促进传播
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本次研讨会的重点。“如果我们想更有效地杜绝侵权盗版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打击,另一方面要方便传播,使正版作品的授权渠道便捷顺畅。”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的观点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发挥作用的方式。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最老的集体管理组织已有100年的历史,而且覆盖了很多的创新产业,权利人参与程度也非常高。成立于1983年的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是英国版权法授权的负责文字和图像作品许可的机构,代表3300家出版商及8.7万名作者。其国际版权经理玛德琳.珀尔(Madeline Pow)说,他们希望能够通过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正版使用,提供解决方案,使得管理尽可能简单,同时也能实现权利的平衡。作为一个自律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既接受政府监管,也依照法律制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且每3年进行一次第三方的独立评估。2010年英国政府重新评估版权法之后认为,其中版权的许可过于繁复,不符合数字环境下的要求,希望能够进行精简。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也做了相应的改变,珀尔说:“过去几年我们不断地改进许可工作,希望借此不断地常变常新,使得我们的许可能够与时俱进,取得权利人的信任。”
集体管理应搭建畅通授权渠道
林奇表示,英国政府非常重视集体管理的透明度。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有效的版权制度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必须和所有的有关方处理好关系,而不要在一个垄断的位置上。她表示,英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很快会被欧盟的集体管理指令所取代,这个指令是希望能够提高所有欧盟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水平、财务管理和透明度。比如,规定权利人如何退出集体管理,获得报酬的具体时限,对自己作品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以及集体管理组织费用的扣减。
而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冯刚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版权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在他看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网络方面的维权,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也存在很多现实的困难。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它代表的范围广泛,而且具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和丰富的维权经验,在与大型的互联网公司或音乐网站谈判时,能够显著增强作者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并且能通过规模较大的谈判或诉讼提高整个社会对著作权的认知水平。同时,他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信任和授权,并且要向着促进著作权保护和社会使用这样双赢的局面发展,而不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垄断案件的被告。
就音乐领域来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意义还是促进作品合法便捷的传播,让整个市场更加繁荣。他举例说,现在国内几大音乐网站因为具有雄厚的经济支撑,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音乐作品的专有许可,将市场上比较主流的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囊中,造成音乐作品变相地被限制传播,而几家音乐网站之间也是纠纷诉讼不断。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权利人通过这个平台向音乐网站发放非专有许可,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在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交易,不再发放专有的许可。根据市场的使用情况支付权利人的收益,使得音乐网站可以专心地去做它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具体版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去解决,在创作者、音乐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比较畅通的推广消费和产权收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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