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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进一步加深,新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的侵权盗版现象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今日头条”事件引发热议后,“新媒体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被转载者应如何维权”“传统媒体如何管理好内容资源”等,一时间成为新旧媒体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不少媒体从业者反映,虽然相关新闻事件被报道了多次,但自己对网络转载法律界限的认识仍然模糊。为此,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社协办的2014年版权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近日在上海开班,专家学者、执法者和法官,与30多家媒体的从业者们一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分析。
时事新闻
名词解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名词出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
法官解读:“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对“5个W”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由于时事新闻是对事实的单纯性描述,无独创性,或者说其表达形式极其有限而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性文章
名词解释: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的作品。(该名词出自《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法官解读: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更深入地传播,因此,其特点是权利限制性强,《著作权法》将其纳入了合理使用范围。
新闻作品
名词解释: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析等,都应属新闻作品。新闻作品应包括时事性文章。
法官解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只有作品的定义,没有专门的新闻作品概念。结合新闻创作的要素要求和《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新闻作品应指作者在对客观事实进行新闻要素客观描述的基础上融入了其独立思考的情感表达、评论分析等内容并进行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焦点一 报刊社对记者的作品 拥有版权吗
如果A报上刊登的作品未经许可被其他媒体使用了,那么A报可以作为主体向其他媒体维权吗?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要明确这一问题,必须先了解报刊社对作品拥有哪些权利。
王迁表示,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刊社记者的作品,另一类是外来稿件。报刊社的记者创作的作品,在多数情况下是职务作品,也就是“公民为了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职务作品,所有的著作权都在作者手中,单位只有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另一种叫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王迁建议,如果报刊社想保护自身权利,可以先跟所有的记者签个合同,约定其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报刊社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当然记者也可以拒绝与报社签订这一协议。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条中提出,“报刊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职工,专门为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由单位享有,作者有署名权”,如果该条审议通过,则等于规定新闻作品为特殊的职务作品。
谈到这一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认为,在实践中,特别是报刊社在面临数字出版和转型时往往会遇到一个瓶颈问题——如果记者不把权利交给报刊社,报刊社便无法进行大规模数字出版;而如果把报刊社记者的作品,直接在法条中规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权利归报刊社,又有很多新闻记者认为不合理。
焦点二 报刊社对投稿作品 享有哪些权利
我们常常会在报刊上看到这样的声明:作者来稿一经刊用,则视为作者同意著作权归报刊社所有。这样的声明是否有效?王迁认为,这种声明是无效的。
对于他人向报刊社投稿的作品,报刊社取得的许可仅仅是“非专有许可”。报刊社要想取得他人投稿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获得“专有许可”,必须签合同,单方声明是没有用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5-17项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除非报刊社与作者签了著作权财产权转让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人投稿的作品著作权,报刊社都只有被许可使用的权利。报刊社无法阻止其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报刊社也没有办法直接告他人侵权。
但王迁也指出,虽然报刊社在一般情况下对他人投稿的作品不享有专有许可,但报刊社对报刊整体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报刊是最典型的汇编作品之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针对的是整体,不针对单个作品。如果有人对整期的报刊进行了复制和网络传播,该行为是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但如果他人只从中提取了一两篇作品,不是整体的使用,这种情况下,只有这一两篇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才能提起诉讼。
焦点三 媒体版权纠纷有何特点
媒体行业版权纠纷为何频频发生,这类案件有着怎样的特点?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金虹对这一话题有着深刻体会。2011年至今,上海市普陀法院共受理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631件,其中涉媒体行业版权侵权纠纷196件,占所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近三分之一。
金虹对这些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类总结,首先,批量型的商业化维权案件比重大。部分原告通常并非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他们往往是从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处获得授权后,再委托专业律师机构进行大规模的批量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获取较大诉讼收益。其次,同一媒体多次被控侵权的情况亦有发生。这类案件虽为数不多,但也并非零星几个,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普陀法院在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还会向这类媒体及主管部门发送整改司法建议书。最后,这类案件在判决中被告的败诉率高,但对原告赔偿金额全额支持的比例低;批量性案件和解率、调解率较高。这主要是由于批量性案件一般都是一揽子调解解决,赔偿总额可能不低,但单个作品赔偿金额要相对低于个案的同类作品赔偿金额。而且在调解中,法院鼓励权利人以促成双方后续合作正版化使用为目的,淡化赔偿金额重视版权许可的长期合作和收益。另外,关于判决赔偿金额,法院一般要综合考量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侵权使用方式、规模、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作品的通常许可费、文字稿酬等酌情确定。
分析互联网环境下媒体版权案件频发的原因,金虹认为,一是互联网环境下,作品获取渠道丰富,但权属信息模糊,“拿来主义”盛行。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盗版的方式更隐蔽、更便捷。三是版权意识淡薄:比如一些媒体对《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对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心存侥幸;再比如新媒体经营者对新技术手段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相关技术可合理规避《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实质仍可能为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新闻作品的被控侵权方,通常会以原告所主张的文章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属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为由,作不侵权抗辩。但事实上我们审理的案件中纯粹的时事新闻几乎没有,另外时事性文章也较少见,且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的转载,不适用于网络转载。因此,我们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被告的这些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金虹表示。
焦点四 新闻媒体如何提升维权能力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闻媒体若想提升维权能力,首要问题是提高意识,完善内部版权资产管理。“传统媒体不能寄希望于互联网能为传统媒体带来流量,而应该积极地做好内容版权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开发,要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段玉萍认为。
金虹建议,建立完善的内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要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进行版权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护。要完善内部编创人员创作作品权利归属的合同约定,明确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明晰、理清自身作品的版权情况。要积极运用网络新技术,着力推广自身作品的网络传播,同时防止他人恶意抓取网站协议文件。如建立自己的网站、APP,并对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
此外,要提高作品审核把关能力与完善规范作品使用制度程序,严格作品审核把关力度共举。加强内部工作人员培训,不随意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正确理解把握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合理范畴,避免不当使用、引用他人作品过度,防止一稿多投、作品抄袭。要将先期合作机制和事后赔偿机制两手抓,一方面积极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正版化使用作品,一旦不经意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即积极争取事后追认授权或赔偿。
焦点五 如何减少版权纠纷
新旧媒体之间,或新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版权纠葛,等到上升为行政或刑事案件再来进行监管,显然是不够的。上海文化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执法处处长杨勇对此认为,要着力解决互联网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版权利益问题,必须探索版权管理新模式。据上海市版权局副局长蔡纪万介绍,上海市在实践中摸索确立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网络版权管理模式,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下降。
蔡纪万表示,一方面,上海市版权局依托版权自律联盟为基础平台,实现主动监管工作多领域、多层次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上海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执法总队通过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制度,努力实现网络版权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剑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制,积极联系协调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积极构建版权执法、主动监管、公共服务“三位一体”的“大版权”治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2010年,PPS、PPTV、土豆网、盛大游戏等8家网络公司签署上海网络版权自律公约。此后联盟不断扩容,目前已囊括视频、文学、音乐、游戏、购物等领域共22家互联网企业。通过自律公约机制,成员企业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版权合作,已逐步形成互利共赢、良性竞争局面,自律公约成员间的版权纠纷数量显著下降、版权置换合作颇具规模。
此外,全国首家和法院进行诉调对接的专业机构,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在化解版权纠纷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据该中心副主任王艳介绍,从2010年5月成立到2013年年底,该中心共接受案件598件,成功调解329件,成功率为55%。其中法院委托调解208件,调解成功129件,成功率为62%。共“调撤结”案529件,结案率为88%。
记者提问
提问:例如《百变大咖秀》这样的模仿类节目,如果需要借用“葫芦娃”和“蛇精”的形象,改编许可应该从电影厂获得,还是应该从作者那里获得?
王迁:“葫芦娃”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都要通过电影厂获得。电影厂作为特殊职务作品权利人,拥有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利。
提问:如果一个记者因作品被网络转载而想维权,是否必须找到第一个转载的人?
王迁:网站只要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了转载,不管他是不是第一个转载者,记者都可以向他维权。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跟普通民事上的侵权认定不太一样,民事上侵权认定前提是必须要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需要由权利人举证,“无过错不侵权”。但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不需要过错的,所以权利人起诉他人未经许可转载作品,只要证明他人有未经许可转载的事实就可以了。至于对方有没有过错,权利人不需要举证。
提问:传统媒体能通过投诉的方式为自己维权吗?投诉可以达到怎样的效果?
杨勇:新闻作品只要不是单纯事实新闻,都是有著作权的。对于大规模的转载,媒体可以团结起来,一起进行投诉。投诉后一般有两个结果:一是对方停止侵权,二是双方达成和解。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进一步加深,新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的侵权盗版现象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今日头条”事件引发热议后,“新媒体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被转载者应如何维权”“传统媒体如何管理好内容资源”等,一时间成为新旧媒体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不少媒体从业者反映,虽然相关新闻事件被报道了多次,但自己对网络转载法律界限的认识仍然模糊。为此,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社协办的2014年版权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近日在上海开班,专家学者、执法者和法官,与30多家媒体的从业者们一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分析。
时事新闻
名词解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名词出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
法官解读:“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对“5个W”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由于时事新闻是对事实的单纯性描述,无独创性,或者说其表达形式极其有限而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性文章
名词解释: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的作品。(该名词出自《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法官解读: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更深入地传播,因此,其特点是权利限制性强,《著作权法》将其纳入了合理使用范围。
新闻作品
名词解释: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析等,都应属新闻作品。新闻作品应包括时事性文章。
法官解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只有作品的定义,没有专门的新闻作品概念。结合新闻创作的要素要求和《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新闻作品应指作者在对客观事实进行新闻要素客观描述的基础上融入了其独立思考的情感表达、评论分析等内容并进行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焦点一 报刊社对记者的作品 拥有版权吗
如果A报上刊登的作品未经许可被其他媒体使用了,那么A报可以作为主体向其他媒体维权吗?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要明确这一问题,必须先了解报刊社对作品拥有哪些权利。
王迁表示,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刊社记者的作品,另一类是外来稿件。报刊社的记者创作的作品,在多数情况下是职务作品,也就是“公民为了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职务作品,所有的著作权都在作者手中,单位只有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另一种叫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王迁建议,如果报刊社想保护自身权利,可以先跟所有的记者签个合同,约定其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报刊社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当然记者也可以拒绝与报社签订这一协议。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条中提出,“报刊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职工,专门为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由单位享有,作者有署名权”,如果该条审议通过,则等于规定新闻作品为特殊的职务作品。
谈到这一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认为,在实践中,特别是报刊社在面临数字出版和转型时往往会遇到一个瓶颈问题——如果记者不把权利交给报刊社,报刊社便无法进行大规模数字出版;而如果把报刊社记者的作品,直接在法条中规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权利归报刊社,又有很多新闻记者认为不合理。
焦点二 报刊社对投稿作品 享有哪些权利
我们常常会在报刊上看到这样的声明:作者来稿一经刊用,则视为作者同意著作权归报刊社所有。这样的声明是否有效?王迁认为,这种声明是无效的。
对于他人向报刊社投稿的作品,报刊社取得的许可仅仅是“非专有许可”。报刊社要想取得他人投稿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获得“专有许可”,必须签合同,单方声明是没有用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5-17项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除非报刊社与作者签了著作权财产权转让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人投稿的作品著作权,报刊社都只有被许可使用的权利。报刊社无法阻止其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报刊社也没有办法直接告他人侵权。
但王迁也指出,虽然报刊社在一般情况下对他人投稿的作品不享有专有许可,但报刊社对报刊整体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报刊是最典型的汇编作品之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针对的是整体,不针对单个作品。如果有人对整期的报刊进行了复制和网络传播,该行为是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但如果他人只从中提取了一两篇作品,不是整体的使用,这种情况下,只有这一两篇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才能提起诉讼。
焦点三 媒体版权纠纷有何特点
媒体行业版权纠纷为何频频发生,这类案件有着怎样的特点?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金虹对这一话题有着深刻体会。2011年至今,上海市普陀法院共受理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631件,其中涉媒体行业版权侵权纠纷196件,占所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近三分之一。
金虹对这些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类总结,首先,批量型的商业化维权案件比重大。部分原告通常并非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他们往往是从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处获得授权后,再委托专业律师机构进行大规模的批量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获取较大诉讼收益。其次,同一媒体多次被控侵权的情况亦有发生。这类案件虽为数不多,但也并非零星几个,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普陀法院在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还会向这类媒体及主管部门发送整改司法建议书。最后,这类案件在判决中被告的败诉率高,但对原告赔偿金额全额支持的比例低;批量性案件和解率、调解率较高。这主要是由于批量性案件一般都是一揽子调解解决,赔偿总额可能不低,但单个作品赔偿金额要相对低于个案的同类作品赔偿金额。而且在调解中,法院鼓励权利人以促成双方后续合作正版化使用为目的,淡化赔偿金额重视版权许可的长期合作和收益。另外,关于判决赔偿金额,法院一般要综合考量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侵权使用方式、规模、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作品的通常许可费、文字稿酬等酌情确定。
分析互联网环境下媒体版权案件频发的原因,金虹认为,一是互联网环境下,作品获取渠道丰富,但权属信息模糊,“拿来主义”盛行。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盗版的方式更隐蔽、更便捷。三是版权意识淡薄:比如一些媒体对《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对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心存侥幸;再比如新媒体经营者对新技术手段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相关技术可合理规避《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实质仍可能为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新闻作品的被控侵权方,通常会以原告所主张的文章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属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为由,作不侵权抗辩。但事实上我们审理的案件中纯粹的时事新闻几乎没有,另外时事性文章也较少见,且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的转载,不适用于网络转载。因此,我们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被告的这些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金虹表示。
焦点四 新闻媒体如何提升维权能力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闻媒体若想提升维权能力,首要问题是提高意识,完善内部版权资产管理。“传统媒体不能寄希望于互联网能为传统媒体带来流量,而应该积极地做好内容版权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开发,要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段玉萍认为。
金虹建议,建立完善的内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要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进行版权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护。要完善内部编创人员创作作品权利归属的合同约定,明确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明晰、理清自身作品的版权情况。要积极运用网络新技术,着力推广自身作品的网络传播,同时防止他人恶意抓取网站协议文件。如建立自己的网站、APP,并对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
此外,要提高作品审核把关能力与完善规范作品使用制度程序,严格作品审核把关力度共举。加强内部工作人员培训,不随意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正确理解把握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合理范畴,避免不当使用、引用他人作品过度,防止一稿多投、作品抄袭。要将先期合作机制和事后赔偿机制两手抓,一方面积极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正版化使用作品,一旦不经意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即积极争取事后追认授权或赔偿。
焦点五 如何减少版权纠纷
新旧媒体之间,或新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版权纠葛,等到上升为行政或刑事案件再来进行监管,显然是不够的。上海文化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执法处处长杨勇对此认为,要着力解决互联网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版权利益问题,必须探索版权管理新模式。据上海市版权局副局长蔡纪万介绍,上海市在实践中摸索确立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网络版权管理模式,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下降。
蔡纪万表示,一方面,上海市版权局依托版权自律联盟为基础平台,实现主动监管工作多领域、多层次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上海市版权局联合市文化执法总队通过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制度,努力实现网络版权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剑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制,积极联系协调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积极构建版权执法、主动监管、公共服务“三位一体”的“大版权”治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2010年,PPS、PPTV、土豆网、盛大游戏等8家网络公司签署上海网络版权自律公约。此后联盟不断扩容,目前已囊括视频、文学、音乐、游戏、购物等领域共22家互联网企业。通过自律公约机制,成员企业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版权合作,已逐步形成互利共赢、良性竞争局面,自律公约成员间的版权纠纷数量显著下降、版权置换合作颇具规模。
此外,全国首家和法院进行诉调对接的专业机构,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在化解版权纠纷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据该中心副主任王艳介绍,从2010年5月成立到2013年年底,该中心共接受案件598件,成功调解329件,成功率为55%。其中法院委托调解208件,调解成功129件,成功率为62%。共“调撤结”案529件,结案率为88%。
记者提问
提问:例如《百变大咖秀》这样的模仿类节目,如果需要借用“葫芦娃”和“蛇精”的形象,改编许可应该从电影厂获得,还是应该从作者那里获得?
王迁:“葫芦娃”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都要通过电影厂获得。电影厂作为特殊职务作品权利人,拥有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利。
提问:如果一个记者因作品被网络转载而想维权,是否必须找到第一个转载的人?
王迁:网站只要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了转载,不管他是不是第一个转载者,记者都可以向他维权。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跟普通民事上的侵权认定不太一样,民事上侵权认定前提是必须要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需要由权利人举证,“无过错不侵权”。但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不需要过错的,所以权利人起诉他人未经许可转载作品,只要证明他人有未经许可转载的事实就可以了。至于对方有没有过错,权利人不需要举证。
提问:传统媒体能通过投诉的方式为自己维权吗?投诉可以达到怎样的效果?
杨勇:新闻作品只要不是单纯事实新闻,都是有著作权的。对于大规模的转载,媒体可以团结起来,一起进行投诉。投诉后一般有两个结果:一是对方停止侵权,二是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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