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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剧迷来说,最近的一周令人心情沮丧,视频网站热播剧《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处》、《律师本色》突然遭遇禁播,令人措手不及。尽管这些美剧的引进本身已经实际上经过正规流程备案、审核,但依然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被强制停播,一时舆论哗然。媒体分析,这是广电总局对于其“先审后播”政策的一次“抓典型”式表态,要求各视频网站认真对待。
广电总局历年来针对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强硬措施,曾经多次引起热议。有网友批评,本次禁播最大的症结在于信息不透明,也可以认为是我国某些行政机关的一种比较典型的作风。在没有交代禁播的具体原因、具体标准以及执行时间、力度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观众,心生不满甚至集体吐槽也并非意外。而对于作为经营者的视频网站来说,一方面已经履行法定的备案、审核程序,应当已经获得合法播放的预期,另一方面也为引进正版国外剧目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由于政策原因被硬生生禁播,造成的意外损失也只能默默承受。而更重要的是,此种行政方式形成了一种“噤若寒蝉之态”,不透明的审查和禁播机制,不利于视频网站部署和规划后续的经营计划和模式,任何商业决定都面临着未知的政策风险和潜在的巨大损失。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突兀的禁播决定,对于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网络视频正版化格局,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对于美剧迷来说,大型视频网站引进的正版美剧,使得他们能够及时追上高质量的正版剧目,也就有理由日益远离盗版视频。但是,可以预见,正版美剧的禁播肯定会迫使他们转而寻找盗版渠道,禁播时间越长,禁播剧盗版的市场就会越来越大。而如果恢复播放之后需要严格的“先审后播”,延误更新时间,也同样为不容易受到政策直接约束的盗版市场创造了滋生的空间,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那么,禁播剧是否能够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具有独创性为要件,凡是满足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作品都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而不应当有其他额外的限制条件。即使是被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是不适合传播的作品,也不影响取得版权保护。这一点是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时候正式明确的。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言下之意,如果是存在违禁内容、或未经内容审查主管机关的审核程序的作品,除了禁止出版、传播之外,还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因此不能阻止他人进行“盗版”。这条规定一方面否认了色情、政治敏感等作品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也打击了未履行正规引进程序的国外作品(包括影视剧)。也就是说,对于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电影电视,售卖“盗版”光盘和传播网络“盗版”视频都是合法的。这无疑触动了包括好莱坞巨头在内的众多外国版权人的利益,美国政府也以此规定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于2007年向世界贸易组织投诉中国政府。2009年世贸组织专家组作出裁定,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应当作出修改,于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于2010年删去了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而是强调“著作权人行[微博]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尽管遭遇禁播,美剧的权利人以及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方依然可以行使著作权,打击各种途径的盗版行为。虽然自己暂时无法播放,但如果别人盗播,依然可以要求他们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将著作权保护和内容审查制度分离开来,可以确保两个制度能够独立、有效地遵从自身的逻辑有效运作。版权保护的是创作者的智慧,而内容审查制度是要在言论表达、获取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但是,无论哪种制度,都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运作逻辑,注重私权的保护,谨慎、克制运用公权力。因为政府手中的重锤落下,伤害的很可能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更有民众对于公开透明执法作风的殷切期待。
广电总局历年来针对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强硬措施,曾经多次引起热议。有网友批评,本次禁播最大的症结在于信息不透明,也可以认为是我国某些行政机关的一种比较典型的作风。在没有交代禁播的具体原因、具体标准以及执行时间、力度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观众,心生不满甚至集体吐槽也并非意外。而对于作为经营者的视频网站来说,一方面已经履行法定的备案、审核程序,应当已经获得合法播放的预期,另一方面也为引进正版国外剧目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由于政策原因被硬生生禁播,造成的意外损失也只能默默承受。而更重要的是,此种行政方式形成了一种“噤若寒蝉之态”,不透明的审查和禁播机制,不利于视频网站部署和规划后续的经营计划和模式,任何商业决定都面临着未知的政策风险和潜在的巨大损失。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突兀的禁播决定,对于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网络视频正版化格局,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对于美剧迷来说,大型视频网站引进的正版美剧,使得他们能够及时追上高质量的正版剧目,也就有理由日益远离盗版视频。但是,可以预见,正版美剧的禁播肯定会迫使他们转而寻找盗版渠道,禁播时间越长,禁播剧盗版的市场就会越来越大。而如果恢复播放之后需要严格的“先审后播”,延误更新时间,也同样为不容易受到政策直接约束的盗版市场创造了滋生的空间,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那么,禁播剧是否能够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具有独创性为要件,凡是满足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作品都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而不应当有其他额外的限制条件。即使是被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是不适合传播的作品,也不影响取得版权保护。这一点是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时候正式明确的。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言下之意,如果是存在违禁内容、或未经内容审查主管机关的审核程序的作品,除了禁止出版、传播之外,还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因此不能阻止他人进行“盗版”。这条规定一方面否认了色情、政治敏感等作品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也打击了未履行正规引进程序的国外作品(包括影视剧)。也就是说,对于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电影电视,售卖“盗版”光盘和传播网络“盗版”视频都是合法的。这无疑触动了包括好莱坞巨头在内的众多外国版权人的利益,美国政府也以此规定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于2007年向世界贸易组织投诉中国政府。2009年世贸组织专家组作出裁定,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应当作出修改,于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于2010年删去了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而是强调“著作权人行[微博]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尽管遭遇禁播,美剧的权利人以及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方依然可以行使著作权,打击各种途径的盗版行为。虽然自己暂时无法播放,但如果别人盗播,依然可以要求他们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将著作权保护和内容审查制度分离开来,可以确保两个制度能够独立、有效地遵从自身的逻辑有效运作。版权保护的是创作者的智慧,而内容审查制度是要在言论表达、获取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但是,无论哪种制度,都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运作逻辑,注重私权的保护,谨慎、克制运用公权力。因为政府手中的重锤落下,伤害的很可能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更有民众对于公开透明执法作风的殷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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