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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作家琼瑶公开举报大陆编剧于正,称其新作《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梅花烙》,并要求停播该剧。于正则以“巧合与误伤”来回应。二人的隔海对决,也因为将影视界近年来盛行的“扒剧”、“抄袭”事件第一次摆上了台面,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与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琼瑶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专家们则在于正是否涉嫌侵权的问题上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在4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201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几位受访专家均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如果只是主题、人物、情节相似,于正行为不构成侵权,除非在此之外还有更多的细节描述存在“不合理的一致”。
专家认为于正辩解无力
15日下午,琼瑶发布公开信,怒斥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恳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介入《宫锁连城》停播。
对此,于正第一时间给出回应,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与误伤,我们没有要藉您任何作品来进行炒作,更不用说是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
对于于正给出的理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表示“从法律上站不住脚”,所谓的“巧合与误伤”,“继承与发展”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表示,著作权法中没有“巧合”,抄袭就是抄袭。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
与于正苍白无力的辩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琼瑶在公开信给出了两剧主人公发展关系完全一致等真凭实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坦言,这种情况只能说是“创意抄袭”,并不能因此就断定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制度保护的是“表达”,而非“创意”。事实上,因法律不保护“创意”也曾出现过争议。
例如,在公开招标中,一些没有中标的企业,其在投标书中的创意最终被招标方和中标方窃取了,但却没有法律依据来获得救济。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主题”、“思想”等,这在很多人看来是无法接受的。李明德告诉记者,他曾在授课中因此遭受过质疑,“很多人都以为我讲错了”。
但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因为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了判断。
实质性相似须专业比对
黄玉烨认为,不能因为两部电视剧主线和支线的相似,便断定存在抄袭行为。应以电视剧的剧本为考察对象,对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等细节进行比对。
李明德则认为,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的相似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必须要进行描述细节上的比对。如“学者接受采访”这个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谁都可以写。但是对于采访的细节描述,就不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冯晓青认为,故事情节和基本框架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判断于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分几个步骤来看:其一,先要进行“思想过滤”,刨去不受保护的电视剧主题。其二,进一步排除事实、情节和公有领域素材等内容。其三,真正的比对工作开始,看剩下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但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看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难度很大,而且也并不是靠剧本比对完成的。他给出的比对规则是:把人物去掉,故事框架和情节、主题等剥离,如果依然超出合理相似程度,便可以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问题尚需专业部门进行比对后得出结论,不过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主要使用“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即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
琼瑶的《梅花烙》多年前播出时掀起收视热潮,若说于正一点都不知道似乎不大可能。黄玉烨表示,无论于正是否承认,完全可以推定他对《梅花烙》有过“接触”。
观众看法或影响最终判定
在琼瑶指责于正侵权的理由中,还有一点是:只要看过《梅花烙》的观众皆能察觉其剽窃行为。
李明德表示,网友的认识尽管不能作为侵权的充分证据,但对于最终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中有一个所谓的 幽灵 ,也称 假想的第三人 ,在著作权保护中,这个主体就是读者或观众。如果在他们眼中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琼瑶给出的证据均能被证实的话,那么于正的确涉嫌著作权侵权。”
与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琼瑶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专家们则在于正是否涉嫌侵权的问题上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在4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201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几位受访专家均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如果只是主题、人物、情节相似,于正行为不构成侵权,除非在此之外还有更多的细节描述存在“不合理的一致”。
专家认为于正辩解无力
15日下午,琼瑶发布公开信,怒斥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恳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介入《宫锁连城》停播。
对此,于正第一时间给出回应,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与误伤,我们没有要藉您任何作品来进行炒作,更不用说是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
对于于正给出的理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表示“从法律上站不住脚”,所谓的“巧合与误伤”,“继承与发展”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表示,著作权法中没有“巧合”,抄袭就是抄袭。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
与于正苍白无力的辩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琼瑶在公开信给出了两剧主人公发展关系完全一致等真凭实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坦言,这种情况只能说是“创意抄袭”,并不能因此就断定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制度保护的是“表达”,而非“创意”。事实上,因法律不保护“创意”也曾出现过争议。
例如,在公开招标中,一些没有中标的企业,其在投标书中的创意最终被招标方和中标方窃取了,但却没有法律依据来获得救济。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主题”、“思想”等,这在很多人看来是无法接受的。李明德告诉记者,他曾在授课中因此遭受过质疑,“很多人都以为我讲错了”。
但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因为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了判断。
实质性相似须专业比对
黄玉烨认为,不能因为两部电视剧主线和支线的相似,便断定存在抄袭行为。应以电视剧的剧本为考察对象,对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等细节进行比对。
李明德则认为,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的相似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必须要进行描述细节上的比对。如“学者接受采访”这个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谁都可以写。但是对于采访的细节描述,就不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冯晓青认为,故事情节和基本框架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判断于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分几个步骤来看:其一,先要进行“思想过滤”,刨去不受保护的电视剧主题。其二,进一步排除事实、情节和公有领域素材等内容。其三,真正的比对工作开始,看剩下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但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看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难度很大,而且也并不是靠剧本比对完成的。他给出的比对规则是:把人物去掉,故事框架和情节、主题等剥离,如果依然超出合理相似程度,便可以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问题尚需专业部门进行比对后得出结论,不过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主要使用“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即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
琼瑶的《梅花烙》多年前播出时掀起收视热潮,若说于正一点都不知道似乎不大可能。黄玉烨表示,无论于正是否承认,完全可以推定他对《梅花烙》有过“接触”。
观众看法或影响最终判定
在琼瑶指责于正侵权的理由中,还有一点是:只要看过《梅花烙》的观众皆能察觉其剽窃行为。
李明德表示,网友的认识尽管不能作为侵权的充分证据,但对于最终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中有一个所谓的 幽灵 ,也称 假想的第三人 ,在著作权保护中,这个主体就是读者或观众。如果在他们眼中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琼瑶给出的证据均能被证实的话,那么于正的确涉嫌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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