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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项创新技术,主要应用于对立体三维产品的制作。在国际巨星成龙主演的《十二生肖》和小罗伯特·唐尼主演的《钢铁侠3》等国际大片中,我们都见识到了3D打印的精彩画面。2013年8月,品牌3D打印机的驱动程序被直接纳入微软集团研发的新一代操作系统软件Windows 8中,这似乎标志着3D打印技术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之一。
相比已有的打印技术,3D打印技术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综合性技术产业,它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很多意料不到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问题。
3D设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D打印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与应用,如CAD制图技术、三维扫描等,先制作出电子数码形式的设计作品,再通过3D打印机制得实物。其电子文件往往可以经由电脑网络迅速而广泛地流传,用户则可以从网络下载文件后自行打印。那么如何界定3D打印技术中的著作权问题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虽然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指出电子数码形式的设计图也包括在第七项所涉及的作品当中,但是设计图显然不应当局限于其载体形式,电子文档的设计图也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因此,对于一件3D打印产品的设计者来说,无论其设计图文件、图纸形式,还是电子文件形式,都理所当然的享有该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某著名手机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其品牌手机的3D外壳设计图档文件,提供给用户免费下载并打印出手机外壳。在这个案例中,手机公司无争议地享有该设计作品的电子文档的著作权。因此个人用户在下载使用该设计图时,实际上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不过由于该公司对用户免费开放了设计图的使用权和复制权,这使得用户可以无需支付费用就免费获得并使用这一设计文件。
进一步引申思考,虽然设计者免费开放了设计文件的使用权,但这并不等于放弃了其著作权利,用户的下载使用许可也仅局限于非商业模式的个人合理化使用。如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或者二次创作该设计图以及其产品,同样侵犯了著作权拥有者的权益,利用商家的善举而牟取不正当收益会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
著作权划分和归属难界定
另一方面,3D打印的设计作品大多通过网络分享、传播、复制和出售,并且引申出对于已有3D打印设计作品的二次修改和创作,这其中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就更加复杂。
例如,设计师A自行设计了一个3D打印艺术作品“视觉迷宫”,将其上载到某个网站展示并以此出售。之后另一个设计师B受到了A的作品的启发,也上载了另一个类似主题的作品,那么B的作品是否侵害了A的著作权呢?这需要考察“视觉迷宫”这一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B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觉迷宫”这一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B的行为显然侵害了A的著作权。但是如果B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觉迷宫”并无实质性相似,只是主题类似,那么则未必能够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视觉迷宫”的题材本身早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只是之前由于技术限制,是借助于雕塑模型、平面绘画等形式来展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并不延及其主题和思想。3D打印领域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划分和归属,恐怕连当事人都很难界定,还需要法庭来进一步的审查和判断。
在这一案例中,互联网网站也承担着传播和共享文件的角色。尽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互联网网站的责任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要求,但是在3D打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网站在分享、传播、推广3D打印技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细化其管理功能和职责。
另一个例子是3D打印作品中的再创作。例如,某著名3D打印公司将一网络游戏中的动漫角色应用于公司自行设计的3D打印作品中,用于展示和销售。虽然设计者可能是使用CAD等软件,模仿角色自行重新建模绘制了3D形象,即使这样的设计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中也凝聚了3D打印设计师的智慧结晶和辛勤创作,但是这样的3D打印产品却可能依然侵犯了该游戏的著作权。不过其是否真的构成侵权,还需要由法庭进一步的取证认定。
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如何区分3D打印作品中的艺术性与实用性元素的情况。例如,在某电视剧中,设计师通过3D打印技术制作了剧中的道具——一件国王的宝座。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文字和立体产品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艺术表达形式,因此设计师根据原著小说的描述,通过3D打印制作的道具并不侵犯原著小说作者的著作权,而且设计师拥有该道具产品的著作权。
但是,如果他人通过3D打印的方式对该道具进行改进,将其再次设计为一种日用产品,例如一把日常生活中的椅子,那么这样的椅子是否侵犯了剧组人员的著作权呢?
要判断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作品中的艺术性元素和实用性元素之间的分割问题。依据现有的一些案例来考量,一般而言,如果作品的艺术性元素是主要的部分,是与其功能无关的内容,那么产品中的艺术性元素部分就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可以在澄清了椅子的艺术性元素和实用性元素是否可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设计师的著作权。
鉴于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有关3D打印技术的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因此在此也只能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思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3D打印作为一项高速发展的新兴技术,势必带来很多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观念的变革,这将会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即将来临的3D打印时代,如何更好地对3D打印技术进行使用、规划和生产,并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权益,可能将会成为未来在著作权立法和修法的主要课题之一。
(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材料化学处田丁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殷源源)
相比已有的打印技术,3D打印技术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综合性技术产业,它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很多意料不到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问题。
3D设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D打印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与应用,如CAD制图技术、三维扫描等,先制作出电子数码形式的设计作品,再通过3D打印机制得实物。其电子文件往往可以经由电脑网络迅速而广泛地流传,用户则可以从网络下载文件后自行打印。那么如何界定3D打印技术中的著作权问题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虽然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指出电子数码形式的设计图也包括在第七项所涉及的作品当中,但是设计图显然不应当局限于其载体形式,电子文档的设计图也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因此,对于一件3D打印产品的设计者来说,无论其设计图文件、图纸形式,还是电子文件形式,都理所当然的享有该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某著名手机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其品牌手机的3D外壳设计图档文件,提供给用户免费下载并打印出手机外壳。在这个案例中,手机公司无争议地享有该设计作品的电子文档的著作权。因此个人用户在下载使用该设计图时,实际上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不过由于该公司对用户免费开放了设计图的使用权和复制权,这使得用户可以无需支付费用就免费获得并使用这一设计文件。
进一步引申思考,虽然设计者免费开放了设计文件的使用权,但这并不等于放弃了其著作权利,用户的下载使用许可也仅局限于非商业模式的个人合理化使用。如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或者二次创作该设计图以及其产品,同样侵犯了著作权拥有者的权益,利用商家的善举而牟取不正当收益会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
著作权划分和归属难界定
另一方面,3D打印的设计作品大多通过网络分享、传播、复制和出售,并且引申出对于已有3D打印设计作品的二次修改和创作,这其中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就更加复杂。
例如,设计师A自行设计了一个3D打印艺术作品“视觉迷宫”,将其上载到某个网站展示并以此出售。之后另一个设计师B受到了A的作品的启发,也上载了另一个类似主题的作品,那么B的作品是否侵害了A的著作权呢?这需要考察“视觉迷宫”这一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B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觉迷宫”这一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B的行为显然侵害了A的著作权。但是如果B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觉迷宫”并无实质性相似,只是主题类似,那么则未必能够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视觉迷宫”的题材本身早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只是之前由于技术限制,是借助于雕塑模型、平面绘画等形式来展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并不延及其主题和思想。3D打印领域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划分和归属,恐怕连当事人都很难界定,还需要法庭来进一步的审查和判断。
在这一案例中,互联网网站也承担着传播和共享文件的角色。尽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互联网网站的责任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要求,但是在3D打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网站在分享、传播、推广3D打印技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细化其管理功能和职责。
另一个例子是3D打印作品中的再创作。例如,某著名3D打印公司将一网络游戏中的动漫角色应用于公司自行设计的3D打印作品中,用于展示和销售。虽然设计者可能是使用CAD等软件,模仿角色自行重新建模绘制了3D形象,即使这样的设计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中也凝聚了3D打印设计师的智慧结晶和辛勤创作,但是这样的3D打印产品却可能依然侵犯了该游戏的著作权。不过其是否真的构成侵权,还需要由法庭进一步的取证认定。
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如何区分3D打印作品中的艺术性与实用性元素的情况。例如,在某电视剧中,设计师通过3D打印技术制作了剧中的道具——一件国王的宝座。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文字和立体产品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艺术表达形式,因此设计师根据原著小说的描述,通过3D打印制作的道具并不侵犯原著小说作者的著作权,而且设计师拥有该道具产品的著作权。
但是,如果他人通过3D打印的方式对该道具进行改进,将其再次设计为一种日用产品,例如一把日常生活中的椅子,那么这样的椅子是否侵犯了剧组人员的著作权呢?
要判断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作品中的艺术性元素和实用性元素之间的分割问题。依据现有的一些案例来考量,一般而言,如果作品的艺术性元素是主要的部分,是与其功能无关的内容,那么产品中的艺术性元素部分就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可以在澄清了椅子的艺术性元素和实用性元素是否可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设计师的著作权。
鉴于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有关3D打印技术的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因此在此也只能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思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3D打印作为一项高速发展的新兴技术,势必带来很多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观念的变革,这将会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即将来临的3D打印时代,如何更好地对3D打印技术进行使用、规划和生产,并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权益,可能将会成为未来在著作权立法和修法的主要课题之一。
(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材料化学处田丁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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