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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一女二嫁"不应一概否定

发布时间:2010-03-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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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出版行业先后发生了作家王刚的长篇小说《福布斯咒语》、王跃文的长篇小说《苍黄》同时由两家出版社出版的现象,被形象地称为图书出版的“一女二嫁”行为。这一现象也引发了出版界和文艺界对图书出版“一女二嫁”行为的关注和评论。综观这些评论,笔者发现其多是从出版道德的角度批评了作者、书商以及出版社,尤其对知名作者的“一女二嫁”行为形成了一边倒的批评主流。笔者认为,这些主流批评都有道理,但是会给社会、大众造成一种认识误区:只要是作者作品的“一女二嫁”行为,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受到谴责和禁止的。殊不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并非出版社对同一作品都享有“专有出版权”,并非所有的“一女二嫁”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被谴责。上述认识误区一旦形成,实际上也一概否定了合法的“一女二嫁”行为,对作者尤其是知名作者作品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的市场化是非常不利的。 
  
        那么,哪些是合法的“一女二嫁”行为呢?笔者认为,合法的“一女二嫁”行为,至少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作者将同一作品以“非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同时授予两家以上出版社出版;一是作者将同一作品享有的多项著作权财产权利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分别授予两家以上不同领域的专业出版者。两者虽然都合法,但前者的实际社会效果不好,容易给作者、读者和出版社都造成伤害;而后者却是值得倡导的出版行为,可以挖掘出作品最大的市场价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有16项具体的著作权,其中财产权利有12项,其中最重要的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些权利如果能在一部作品中被同一家出版社充分行使,那么该作品的市场价值将会得到最大化的挖掘。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绝大部分作品的上述财产权利都被同一家出版社垄断3-10年,但是没有几家出版社有足够的实力去变现这些财产权利。尤其对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绝大多数出版社在出版纸质图书的同时,因为利益的驱使,会在较长时间内“雪藏”该权利。这种垄断行为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被作者变现,作品的市场能量不能被最大释放,变相地损害了作者尤其是知名作者的著作财产权。
  
        那么,作者尤其是知名作者如何才能将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发挥到极致呢?笔者认为,鉴于国内大部分出版社的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并不高,知名作者可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依法实施“一女二嫁”行为。即将其作品的不同财产权利同时许可给不同的专业出版者使用。比如,将同一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许可给一家大型出版社使用;将广播权许可给全国性广播台使用;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知名的图书销售网站、专业网站使用;将改编权许可给影视公司使用;将翻译权许可给国外出版社使用。这样,知名作者的作品的市场价值才能被充分挖掘。读到此,有的读者不禁会产生质疑:上述合法的“一女二嫁”行为虽然让作者得利,但势必会加剧图书出版各方之间的竞争和利益冲突。这种担忧很有道理,它恰恰能激励国内出版各方加速自身改革进程,促进它们朝着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中华读书报 徐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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