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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收费是必然趋势
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以来,如何提高版权意识,怎么对版权进行管理,成为政府和产业始终关心的大问题。版权管理,关系到整个产业甚至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命脉。仅就笔者所了解的澳大利亚版权来说,通过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从1996年~2000年,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年增长率达5.7%,远高于同期整个经济的增长率(4.85%)。1999年~2000年,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工业总产值达192亿美元,占GDP的3.3%。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从1995年~1996年的79亿美元增至1999年~2000年的97亿美元,增长了23%;部分版权产业增长最快,从1995年~1996年的37亿美元增至1999年~2000年的48亿美元,增长31%;版权分销产业从1995年~1996年的40亿美元增至1999年~2000年的46亿美元,是澳大利亚版权产业中增长最慢的部分。2000年6月,澳大利亚总从业人口中有3.8%从事版权产业,版权产业的从业人数从1995年~1996年间的31.2万人增至1999年~2000年间的34.5万人,年增长率达2.7%,同期整个经济增长率为2%。长期以来澳大利亚的版权产业都存在着贸易逆差,1999年~2000年间,澳大利亚的版权产业出口额约为12亿美元,而进口额约为27亿美元。”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数据,看到版权保护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音乐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音乐作品是音乐创作者、艺术家、制作者等集体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在使用和播放这些音乐作品时,为音乐创作生产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只有合法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应有权益,为其创作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才会有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回馈社会;只有不断的创新,才是保持文化事业不断前进发展的鲜活动力。因此《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
如何保障落实的三大焦点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所需支付报酬的3种方式方法。而如何保障其落实,必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谁来监管
焦点一:谁来监管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应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与著作权人另行约定的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扮演了决策监管角色,同时也担负了权益分配的角色。
焦点二:如何监管
焦点二:如何监管
有了管理部门,如何监管是一大问题。全国大小电台、电视台上百家,播出的节目、栏目数以千计。哪条音乐在哪个栏目里播出?播放的时长?播出的频率?……这些问题的具体落实需要强大的数据监管系统和资料来支持。是由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还是由电台电视台内部统计?如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公平性?是权益所有者们所关注的大问题。
焦点三:如何分配
焦点三:如何分配
《暂行办法》规定由“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版税,那么如何将收到的报酬及时公平地分配到音乐版权所有者手中,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命题。而一些海外音乐版权所有者,他们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被使用的音乐如何统计?如何能保证权益人收到相应的报酬?这些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释的问题。
国际及香港采用的方法
其实,在版权管理方便,国际上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方法。
【美国】美国的版税主要是由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和BMI(广播音乐协会)两大版税征收组织负责管理。美国几乎全部的作曲家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这两个组织在各地都有它的版权专员负责版税管理。需要播放音乐的机构,必须要向管理组织购买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和价格的计算方式非常复杂,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和使用频率、时长,有超过100种不同的价码和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也大致包括:一次付清和按使用多少付费两种方式。对于这些机构的音乐使用情况,他们通常采取定向监控和抽查方式。对于规模比较大的电台、电视台,他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全部监控,并进行详细准确的统计汇总;而对于地方电台、电视台,他们会采取抽查方式,通过统计学方式计算版税;对其他机构播放音乐的监控,他们也有不同的办法和计算方式。
【澳大利亚】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成立于1926年,是代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内的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出版商收取、分配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拥有3万多澳大利亚本土会员,并接受海外联合会160万左右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委托,收取音乐表演权使用费。其收取使用费的对象包括:播放背景音乐的场所、电台、电视台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1997年,APRA与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AMCOS)合并后,同时管理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词、曲作者和全世界众多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日本】JASRAC(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39年,总部位于东京,在日本主要城市拥有众多办事处。主要负责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文字印刷等;通过与海外联合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海外音乐版权拥有者权益,同时也保护日本著作权人在海外的权益,他们代表音乐版权拥有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报酬等;并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研究和推广宣传工作,在推动音乐版权事业发展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中国香港】CASH(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1946年,英国演奏权益社(PRS)在香港成立了办事机构,专职负责保护其会员和海外联会成员的音乐版权。到了70年代,由于乐迷对当地粤语歌曲需求渐增,加之香港一些本土作曲家的积极运作,在此背景下,PRS和这些香港本土作曲家达成协议,于1977年成立了CASH。现在,该协会共有超过130万包括香港及来自60多个海外联合会的作曲家及作词家委托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版权。根据香港版权法的规定,与电台、电视台拟定播放音乐,核算并收取版权费,在扣除20%的行政费后,余下的版税悉数分派到各音乐作品版权持有人手中。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会员,他们通过海外联合会,依据协会会员所在地的版权法,依法对其权益进行分配和保障。该协会在香港积极推动版权意识的普及,大力推广及赞助各类音乐活动,通过鼓励本土原创及设立音乐奖学金等方式,提高香港音乐水准。通过牌照合约方式加强版权管理,为会员及音乐使用者提供版权相关咨询服务,就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并提供建议,切实保障和维护了成员权益。
版权音乐事业的未来
国内的专业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市场还处于新兴阶段。近年来,各广播电视媒体对中国元素的版权背景制作音乐的需求比以往有大幅增加,松巴音乐相对完好的保障机制吸引了国内众多音乐创作者的关注。2009年,松巴在保持原有最大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库——环球音乐库每年不断更新的前提下,又联合国内优秀作曲家推出了中国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库,正式将中国版权背景制作音乐推向中国背景音乐应用领域,熟谙版权背景制作音乐运作模式和中国制作音乐领域需求的松巴,不仅将这些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呈现于中国内地,同时也将中国的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带到了国外。这些中国元素的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品质上乘,制作精良,在对中国文化日益兴趣浓厚的欧洲音乐市场,一经推出,就引起了广泛关注。
需求的增长推动产业的发展,音乐版权的保护,迫在眉睫。这不仅仅是国内众多音乐版权所有者共同期待的,更是海外音乐版权者关注的。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深入,我们中国的版权音乐也在一步步朝国门外走去,如何才能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做好音乐版权管理,推动音乐版权事业的发展,都是中国音乐版权事业发展的新课题。通过松巴在中国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市场的成功运作,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版权音乐的明天,将会更加灿烂辉煌。(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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