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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汉字文化源远流长,从象形文字到现如今人们广泛使用的字贴以及由字体衍生的印刷品和字体软件等,这类可再生的字体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字帖和字体软件的保护有明文规定,但是,一些字体载体制造者欲打破这种原有的法律格局。笔者认为,应该将单个的字,等同于书法作品、绘画作品进行保护,对使用者按年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为了发展我国的字库产业,需要依靠法律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字体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分界线
字体保护涉及若干重要的概念,这些概念包含的范畴实际上决定了字体保护的基本方法和分界线。
汉字字体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而成的一套字体。汉字字体并不神秘,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汉字字体载体有多种,首先是字帖,这是汉字字体最广泛传播的载体,字帖当中每一页字体上,有透明纸或米字格纸,使人们学习和模仿字帖上的字。其次,随着技术的发展,印刷厂使用的铅字,也成为汉字字体的载体。如各种报纸、书刊过去都是铅字印刷,而我们读书、看报看到的就是印刷字体。第三,现在流传最广的是计算机字库形式提供的各种字体软件。一张光盘中可能有多种字体,装入计算机,使用者通过键盘,可以将字库中单个汉字,写入自己的文件、作品。
从实际使用过程来说,现在广为使用的计算机字库字体,与现在仍然流行的字帖性质完全相同,计算机字库字体相当于一种电子字帖。
汉字的书法作品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作者表达当时意志、情绪以及性格、修养等的即时书写作品。字体作品和书法作品同属美术作品,但属不同门类,其法律保护有重要区别,因为其背后有不同的利益博弈。
事实上,汉字字体的载体包括字帖、铅字、计算机软件,在人们生活、生产、经营中都在广泛使用。汉字字体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字体载体制作人与广大社会用户(包括经营性使用和非经营性使用者)利益的博弈。我国著作权法对字体的保护,仅保护到载体字帖、铅字、计算机软件的整体使用,但却不涉及其中单个字的正常使用。
汉字是中华民族社会生产、生活中交流的基本工具,因此汉字字体具有非常强烈的人际交流实用工具的性质。与字体作品不同,书画作品完全是供人欣赏的,经常表现为作者书写的一幅字,题写的一块匾额、对联。虽然书法作者会有书法集出版,仍然改变不了书法作品用于观赏和学习的性质。复制、使用其中的单个字,可以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的著作权。
可见,汉字字体和书法作品是有基本界线的,某些现象从表面混淆着两者界限,有代表意义的就是:现在有人将毛泽东的手迹汇集起来,制作了毛泽东书法字库,像一般汉字字体一样可以制作光盘,装入计算机使用。制作这类字库是一种涉嫌侵权的行为,因为毛泽东的字迹属于书法,其没有制作、出版过字体,也没有刻意设计过某套汉字,而完全是表示当时意志、情绪以及性格、修养等的即时书写作品。
侵权制作的毛泽东书法字库光盘即使披着字库的外衣出版,也是书法作品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字体。这种侵权现象是个例,不能掩盖书法作品与字体作品的根本区别。
我国法律对字体的保护
字帖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财产权,至目前为止可以适用于保护字帖。
普通字帖的权利范围,包括禁止他人进行字帖的整体复制,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出版物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包括禁止他人发行侵权字帖,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件。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普通字帖,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版权人从来没有要求对其中的每个字,要求像一幅绘画一样的保护。在社会实践中,下列现象是常识:盗印字帖侵犯版权;销售盗印字帖侵犯版权;使用合法购买的字帖不侵犯版权,包括进行经营的公司使用;从各种美术字字帖上复制,甚至直接剪贴下来美术字,贴在商店招牌上,也构成侵犯字帖的著作权。
字体软件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8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字体软件制作者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上的完全权利,包括禁止他人盗版字库软件,销售盗版字库软件等。
有人认为,汉字计算机字体库,不是计算机软件,只是美术作品。笔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认识,我国会逐步与世界同步。
字体载体制作业者欲打破原有法律格局
2000年9月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一件字体侵权纠纷上诉案下达判决,在日本产生了巨大影响。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设计、销售的字体与自己的字体相近似,提出侵权之诉。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书认为:印刷用字体是否属于作品,应当从两点考虑,一是与已有印刷字体相比,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具备独创性;二是字体本身是否成为鉴赏对象,从而具备美的特性。
笔者认为,从该案判决来看,印刷用字体独创性虽然较低,但从实用机能角度看,如果具备一定美感,该印刷字体用于小说、论文等印刷品的出版,则需要标注字体权利人姓名,并得到其使用许可;在复制作品时,又要得到字体权利人许可;使用与已知印刷字体类似的字体,该字体的改进,亦可能难以进行。这就与促进作品公平利用、保护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发展这样的著作权法目的,产生背离。由于要发挥文字固有的信息传达功能,所以印刷字体形态必然受到一定制约。如果作为普通的作品保护,由于著作权的成立不需要审查和注册,日本又未实行著作权对社会公布制度,所以仅有微小差异的无数印刷用字体,如果都有著作权,会导致权利关系复杂、混乱。
因此,笔者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字体是既存各种歌西克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以往歌西克体没有之美术设计”同时,以“保持文字本来机能的美感、容易阅读、不求新奇的朴素字体”构想,未超出以往歌西克体之外。这说明上诉人的字体未能具备上述独创性和美的特性,从而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之作品。此外,上诉人不具备独创性和美的特性字体,也不能构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上的“实用艺术品”。
出于上述理由,日本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本案的结果,不同利益群体可能强调不同层面。字体需要保护,字体设计也需要繁荣发展。字体软件制作者在对字体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会有很多无奈。但我国字体软件制作者面临的不仅是字体产业的发展问题,还有大量字体软件的盗版使用问题。
于是,某些字体软件制作者将目光转向了广大的经营企业:由于字体软件的广泛发行,众多工商企业在经营中,使用了大量专业设计公司的设计结果,表现为店名、广告、商品名称、说明书的设计中,使用了(专业设计公司使用的)字体软件中的单字。
某些字体软件制作者要求法律设计一种新的利润增长点:将这些单个的字,作为书法作品、绘画作品进行保护,对使用者按年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
目前,为了达到这种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我国和日本都产生了“字体缺乏法律保护”的呼声和争论。日本字体协会相关网站中有篇文章例举了一个“爱”字的例子,来说明某些字体软件制作者要求的字体保护内容:字体软件使用中,发生的每一个字如“爱”,都是一幅画或一幅书法;任何人使用了这个“爱”字,都要交许可使用费;任何人改变了该“爱”字,也构成侵权。
日本字体协会的要求如果实现,在日本就会出现比卡拉OK收费更广泛的社会现象:“字体权利人”会向社会所有工商经营者,收取字体费。由于字体设计可以用软件进行,提取笔迹的典型特征以后,全套字体可能自动产生,因而未来可能有大量字体出现;日本的企业可能分不清谁是权利人,权利人之间也会互相指责侵权,使字体无法继续改进、丰富。
这种结果是日本司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日本法院涉及字体的案例,采取了门槛较高的政策——对容易辨认之字体的独创性予以否定,认为不能与千千万万人所书写的字体有明显区别的,不构成作品。
事实上,将字体库中的每一个字,都独立出来作为书法作品保护,的确与已有的法律规定相距太远。
汉字也是如此,汉字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涉及亿万使用人的权益。字体要实用,就要求便于人辨认,就不能做得稀奇古怪,因而字体不可能对汉字已有字型、结构、风格进行根本改变,独创性就不会很高。随着字体制作软件丰富、发展,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字体制作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也可以完成,可以自动完成,中国会出现上千上万种字体。
字体载体制作者如何实现对社会商家“二次用字”的收费权,给业内人士出了很有吸引力的课题。今后可能会出现很多新的理论,但字体载体制作者对社会商家“二次用字”按年收费将会带来很多新问题。
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一般会找社会上的商业标志、信函制作公司或个体户,订做这些产品。这些产品中如果包含了某个字体软件产生的若干单字,就构成了“对字体的二次使用”,广大企业和个体户就要根据经济能力按年缴“作品使用费”。
这就是字体保护“空白论”背后的利益博弈,从这个层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实体经济,将会产生空前影响。
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面前,对“字体库中单个汉字视为书法作品保护”的要求,不能只凭利益集团的意见,也要听社会公众、广大企业的意见,要看国际一致的法律底线。(知识产权报 张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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