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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思侵权”如若成立将阻碍文化发展

发布时间:2008-02-2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吴园妹
标签: 构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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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2月20日对张闻宇向《集结号》讨要“构思权”引发的热议进行了报道。张闻宇称,影片虽是根据杨金远的短篇小说《官司》改编,但其部分情节及构思已经脱离了原著,与自己8年前创作的一篇纪实性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档案》相似。张闻宇认为自己作品的“构思权”受到了侵犯,他撇开原著作者,将影片的制片人、导演及编剧告上了法院。正是这个“构思权”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构思相似是否侵犯著作权”成为业内争论的话题。一些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者在看到法制网报道后,给编辑部来信发表了他们的看法。现选登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篇。

 “构思”能否成为一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像是一个新的问题。可是归根结底,在这个问题背后,依然是著作权领域内两个古老的范畴:思想与表达。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著作权界公认的一个命题。然而涉及“思想”和“表达”这两个范畴时,人们却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将“思想”和“表达”明确地区分开来。

  正如在本案中,有的律师认为“构思权”实为一种“思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虽然构思作为思维活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每部文学作品的构思活动,最终都通过各自不同的情节作为载体,情节的相似使“抄袭构思”由思想化变成了具体化。因此,这种“构思权”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探讨“构思权”到底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有必要从源头上对何为“构思”、何为“构思权”做一些最基础性的研究。古人对“构思”的解释为“做文章或制作艺术品时运用心思”。从字面上来看,“构思”一词重在“思”,是一种思维领域的活动。

  而实际生活中,我们一提起“构思”这一概念,也往往趋于一种随意的态度:构思一篇作文,构思一幅美术作品,构思某一种场景等等。“构思”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生活的状态。“构思”的相似性在生活中是比比皆是的。如我们常常埋怨韩剧千篇一律,大凡皆是男女主角相爱,而女主角患了绝症。甚至我们熟知的两部《狮子王》的故事也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和《罗密欧与朱丽叶》有着惊人相似的“构思”。

  当然就“构思权”这一概念而言,它本身是值得质疑的。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是没有相同和相似的概念的。“构思”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所有人都有权进行,但是要成为一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对各类著作权具体权利的保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恰恰是因为法律的这些明文的规定,当事人才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构思权”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所创设的一个权利,事实上也缺乏法律依据。

  著作权领域中,对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原本即比较宽容,更何况是在我们自由思想中的“构思”。如若“构思”相似也可称为著作权侵权的理由,那么我们文化领域中多少作品要归入“侵权作品”的队伍,那么为所谓的维权所付出的成本将不仅仅是诉讼费用,更是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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