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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9-19 来源:出版科学(http://www.cbkx.com) 作者:胡 伟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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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阐述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目标,分析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 出版社 版权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自身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业内关于出版改革方面的论述很多。这些理性思考对于中国出版业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大都是就出版论出版,较少从出版社版权管理角度论及。笔者认为,从产业角度看,出版是一个版权密集型产业。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因适应出版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而生,反过来又构成现代出版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谈出版改革,必然涉及版权管理。

一、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目标

    1.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1)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关系到出版社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和执行,涉及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留存与执行等诸多环节。出版社如何规范这些环节,明确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留存与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是出版社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并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工作。
    (2)作品管理。合同签订后,权利人按合同约定把作品交到出版社,出版社就有保障作品安全的义务。如果因出版社的过失,造成作品安全事故,如遗失、损坏、被不法分子盗用等,既损害了出版社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有权得到出版社合理的赔偿。作品进入出版社后,要在出版社内外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周转,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很难做到万无一失。
    (3)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及相关信息、作品及相关信息、本社拥有的版权资源及相关信息、竞争对手的版权资源及相关信息、图书及版权市场的相关信息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版权信息管理在出版社决策、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资源管理。在版权运作的市场游戏规则中,从法的角度看,出版社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版权在权利人手里,出版社并不天然地享有版权。出版社享有多大权利,它在市场运作中有多大的操作空间,均取决于权利人,取决于权利人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的授权。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出版社拥有市场资源优势,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专业化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渠道等。在我国,权利人还必须通过国家法定授权的出版社间接地行使出版权出版作品。在和权利人洽谈签约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发挥自己的市场资源优势,并最大限度地通过谈判转化为强大的版权资源优势,是出版社必须优先考虑的重大课题。
    (5)公共关系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开了法律的保护,知识经济寸步难行,作为版权产业核心成员之一的出版社尤其如此。侵权和被侵权(盗版),可以拖垮一家出版社。我国经过修改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给版权产业单位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护。如何整合出版社在民事、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公共资源,构建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及时、有效、全面地维护出版社的最大利益,是版权公共关系管理题中应有之义。
    2.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
    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低目标,或者说基本目标,维权而不侵权;二是高级目标,在维权而不侵权的基础上,逐步积累、形成拥有自主版权的品牌系列。
    第一,就维权而不侵权而言,一般来说,出版社比较重视维权。其实,侵犯别人的权利,如同被别人侵权一样,均有可能给出版社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出版社的版权管理,至少应在这个最低层次上保持两个方面的平衡。
    第二,在现阶段,我国出版业的计划经济成分仍然很重。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是否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显得并不那么重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自主版权,对于出版社来说越来越重要。因为版权经济有自己的特点,它要求经营者在面对市场需求的同时,还要面对权利人的制约。严格地说,如果合同约定印1万册书,出版社印1万零1册都是不允许的;如果合同约定在某个行政区域发行,超出这个行政区域一步都是违法的;如果合同约定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出版社以未约定方式使用作品都是侵权。因此,只有拥有自主的版权,出版社才能更好地面对市场需求,开拓市场,经营市场,不断壮大自身力量。
二、我国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对于其他经济领域,我国出版业基本上还是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和做法。出版业的这种大的格局,导致我国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极其薄弱的现状。有些从业者,尽管工作多年,却不知版权为何物,更谈不上版权管理。众多的出版单位,一方面侵权不断,官司缠身;另一方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选择有效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益。以下就我国出版单位版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作一点简要归纳与分析。
    1.版权意识薄弱。
    第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笔者曾在学习班上给学员提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即什么是著作权?它和版权有什么关系?不少人这样回答:著作权是作者的,版权是出版社的。实际上,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著作权即版权,版权即著作权。版权属于创造作品的作者,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权利可以转移。由此可见,部分出版从业人员对版权基础知识陌生到什么程度。
    第二,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通过这些年的普法教育,有些人也知道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只不过有时候,或者心存侥幸,或者愤愤不平,人家可以做,我为什么不能?从而造成种种侵权行为。其实,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也是我们行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漠视最基本的职业操守,践踏法律的尊严,倒霉的最终还是我们自己。 
第三,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笔者曾经在网上浏览一则资料,2001年十大著作权案中有四例出版社作为被告。出版社虽然没有版权(版式权除外),但有邻接权;出版社虽然不能主张权利,但有禁止权,有权禁止他人侵权盗版,并得到利益上的补偿。说到侵权盗版,出版社应是最大的受害者之一,为什么十大著作权案中竟然没有一例是由出版社做原告呢?看似奇怪,其实一点也不奇怪,这是出版单位缺乏基本维权意识的必然结果。
    第四,缺乏基本的版权操作技艺和经验。西方发达国家在版权运作方面,积累了一整套成熟的运作机制。我们在这方面则相对落后,且不大愿意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致使许多人缺乏基本的版权操作技巧和经验。
    2.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基本的版权管理制度。
    第一,版权工作专业性极强,没有一支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作保障,很难做出成效。它除了要求这支队伍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懂管理,善经营,有较为丰富的对外交往、市场运作经验和扎实的编辑功底。以这样一个标准来衡量出版社,能够达标的不多。出版社的法律人才很少,某省有图书出版社13家,从业人员一千余人,学法律的不到10人,其中学知识产权的更少。现有人员大都从事编辑工作,很少参与出版社的版权管理,或者为出版社经营管理层提供决策咨询意见。2001年以前,这个省13家出版社中,9家出版社各聘有法律顾问1人,均为经济法方面的执业律师,没有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9家出版社中,全年到社服务累计超过10天的律师,没有一个,而且,这些律师基本上不参与出版社的版权管理及相关决策。这样一种人才储备结构和版权管理状况,很难想像出版社能够在版权管理和运作上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出版社要想在版权管理和运作上做出成绩,除了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现阶段,大多数出版社在这个方面基本上处于自发的阶段,远未达到自觉的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未能确立版权管理在出版社各项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出版社工作的出发点源自版权(取得作者的授权),出版社工作的最终成果体现在版权上(利益分配),出版社工作的各个环节时时处处与版权相伴随。因此,出版社在各项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自觉地以版权的眼光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目前这项工作还没有到位。
    (2)未能确立科学、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出版社的版权管理制度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大多主体不明确,不成体系。这样的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规范出版人员的经营行为,保障和促进各项经营的有序开展和事业的健康发展。
    3.侵权不断,维权不力。
    第一,关于侵权。近年来,出版社做被告的情形已屡见不鲜,至于侵权行为涵盖的范围,更是林林总总。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概括。
    (1)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一种情况是没有任何合同,拿来就用。另一种情况是虽然签了合同,但合同无效或者失效,仍然照用不误,具体分析,情况就比较复杂。比如签约主体不对,合同无效。从出版社方面来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有效;从权利人方面来说,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权利的合法受让者签署的合同有效。若是授权签署,应有合法的授权书作为附件附在合同后面(由于版权在履行了一定的法定程序后可以遗赠、转移,这就给签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时候,出版社签了无效合同,自己并不知情,等到真正的权利人找上门来,虽然自己觉得冤屈,但也得承担侵权责任。再比如,出版社拥有的专有出版权在时间上并不是无限的,旧法规定最高不得超过10年;新法规定,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过了合同约定期限,合同失效,必须续签。在合同失效的情况下,复制发行权利人的作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超授权经营。我国民法通则有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权利人。《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事实上,出版社超授权经营的情况较多。比如,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大幅度的修改或删节,向海外卖出本版图书的版权并非法截取全部或部分版权贸易收入,出版本版图书的电子出版物或网络版,允许异地发行商或出版商租型本版图书,允许音像出版商出版发行本版图书的音像版或配套音像出版物,在本社出版的图书中反复使用作者一次授权的作品,允许报刊经营者连载本社出版的图书,等等。
    (3)违约侵权。所谓违约侵权,是指出版社在与作者形成民事合约后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种情况是签了合同后单方面悔约,另一种情况是对合同确立的个别条款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比如约定期限内未出书、出书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寄送样书等。还有一种情况更为严重,比如合同约定按总码洋的8%付版税,出版社印10万册只报5万册,以减少版税支出。此类行为,一经进入司法程序,会面临严厉的惩处。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确有困难,出版社应主动与作者协商,在达成谅解的基础上修订或补签合同。
    (4)过失侵权。有些情况下,出版社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客观上却造成侵权事实,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剽窃、抄袭,主要发生在作者相互之间,但出版社出版了侵权作品,客观上对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害,即使出版社与侵权作者签了合同,合同中也明确了关于剽窃、抄袭的免责条款,出版社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出版社可以根据相关免责条款向侵权作者讨回自己的损失。
    第二,关于维权。最近几年,随着中国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深,出版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行动逐渐增强,但总的说来,情况还不是十分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陈旧。认为打击盗版维权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版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私权,其基本权益的维护,更多是依靠民事程序来实现,代表公权的政府的介入非常有限。出版社依靠政府包打天下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2)投入产出上不现实的期待。打击盗版维权,同出版社的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投入,有时还需要较大的投入。出版社不愿意在这个工作上投入,却又期望由此获得较大的补偿,这是不现实的。无论是民事程序、行政程序,还是刑事程序,出版社作为权利主体,要想主张权利,举证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发现线索并深入调查取证,乃至通过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利益,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对此出版社往往缺乏基本的思想和物质准备。
    (3)维权手段单一。对于打击盗版维权而言,诉讼应该说是最为直接有效的一种手段。出版社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制止侵权,获得民事赔偿,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从而给予侵权盗版者严厉的法律制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这方面提供很多有利于权利人的手段,如举证倒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法定赔偿等。有些出版社却嫌打官司麻烦,一味地依靠政府,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具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很多出版社里,获奖有奖,赚了钱有奖,打击盗版,哪怕是为出版社追回了巨大损失,一分钱的奖励也没有。这不利于调动出版社内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社外无人举报,社内没有人愿意从事这项工作的局面。
4.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在国外,一家成熟的出版社没有拥有自主版权的产品,是不可想像的事。而在国内,这种情况却比较普遍。以下着重谈谈出版社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法与途径。
    第一,法人作品。一般来讲,创作作品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创造作品,因而不能成其为作者。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版权不能由自然人享有,享有版权的是相应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类的作品,称之为法人作品。法人作品成立的前提条件有三:一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整个创作活动;二是创作人员必须遵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进行创作;三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出版社可以通过法人作品的创作来积累有自主版权的出版资源。
第二,职务作品。出于工作的需要,出版社有很多作品由社内职工完成,最典型的莫过于封面装帧设计和文字编辑人员创作的部分或全部书稿。这一类的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称之为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版权由法人单位享有。
    第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的归属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作者。近几年来,随着出版社策划意识的加强,许多作品都是由出版社提出创意、提供资金甚至相关资料,做好策划书,委托作者创作。但是,大部分出版社权利意识极弱,仅仅满足于专有出版权的获得,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未能换得最广泛的利益。
    第四,版权转让。作为一项普遍原则,在履行一定法律手续后,权利可以转移,版权也不例外(不含人身权)。这就为出版社积累和发展有自主版权的出版资源,提供了广泛的可能与渠道。一般来讲,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版权交易有两种形式,一是授权,二是转让。我国出版界通行的做法是授权,转让极少。实际上,有时候,出版社如果看准了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哪怕多付出一点代价,买断版权,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大。当然,这也需要高超的谈判技巧和商业运作能力。国外有些出版社不仅买断某些作品的版权,有的甚至还买断某些作者的创作年限或潜力,值得学习和借鉴。
三、改善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认真学习,转变陈旧的思想意识与观念。我国出版社版权管理之所以相对薄弱,主要原因在于出版社经营管理人员思想观念陈旧,与变化发展着的时代不相适应。从出版社经营的外部环境看,我国出版管理体制已经发生深刻而重大的变革。从制约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基础看,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出版社市场运作、经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出版社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认识和跟上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与出版产业发展休戚相关的层面所发生的一系列深刻而又重大的变革,切切实实转变观念,与时俱进。
    2.培育一支精悍的版权管理队伍。在目前出版社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外聘一名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至少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出版社管理层经营上的重大决策提供版权方面的咨询意见;二是参与出版社重大经营项目的策划、制订、谈判等过程,并审查相关合同;三是帮助出版社制订并逐步完善科学、系统的版权管理制度;四是帮助出版社调查、取证、举证、诉讼,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维护出版社的相关权益;五是通过传帮带,以及授课的方式,为出版社培训出一支作风硬、专业精的版权管理队伍。第二,建立一支短小精悍、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版权管理队伍。要想使每个从业人员都成为版权方面的专家,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但每个出版社至少要有一至二名精通版权业务的专业人才和六至八名粗通版权业务的业余骨干。出版社选拔、培育版权骨干的途径很多,笔者以为,从出版社内部选拔相关业务骨干,脱产到相关大学进修,是最为简捷有效的方法。
    3.宏观着眼,微观入手,建构系统、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建构系统、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一定要从大处着眼,这是由版权的开放性所决定的。我们知道,技术进步为有版权的作品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充分运用带来了无限的可能。很多年以前,纸质媒介是有版权的作品的唯一载体,尔后有了磁媒介,再往后便有了计算机光盘、网络。如果我们没有一个相对宏阔的眼光,看不到版权产业多姿多彩的未来,偏于传统出版产业一隅思考问题,便会丧失巨大的发展机遇,在未来的出版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建构系统、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除了从大处着眼外,还要从细处入手,这是由版权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它既是一项财产权,又是一项人身权;既是私权,很多情况下又关联到公权;既牵扯到创作者的利益,又牵扯到传播者的权益;既可以有限授权,又可以整体买断;财产权虽然可以整体买断,人身权却不可转移,等等。从出版社内部看,上到管理层,下到普通员工,出版社工作的每个环节,方方面面,无时无刻不在与有版权的作品打交道,稍有不慎,便会给出版社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出版社要以版权的获得、运作和维护为主线,逐步建构、配套,或者改造出版社的各项管理制度。
    4.精心规划,潜心运作,逐步积累有自主版权的图书品牌。尽可能多地获得、积累版权资源并综合开发,进而获得最长远、最广泛的利益,无论是在战略上,还是在战术上,都是出版社经营应该追求的目标。在当前出版社普遍缺乏版权资源大规模运作开发经验的情况下,集中优势力量,选择重点项目,毕其功于一役,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鼓舞士气、锻炼队伍等都有极大好处。但是,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在版权资源的积累和深度开发上,出版社还必须要有长远的考虑和精心规划,要结合自己的出书特色、发展战略、人才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等,统一安排。
    5.主动打击盗版,努力营造有利于出版社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这方面,国内有些出版社做得不错,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比如,北京十三家著名出版社自发组成反盗版联盟,集体授权各省相关部门或组织打击盗版,维护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再比如,上海某出版社,针对某省盗版其主导产品异常猖獗的情况,组织专门力量,一方面配合执法部门,积极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在中央及当地主要媒体披露两家发行公司违法事实,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最终挖出了向两家公司供货的盗版源头。此案,他们通过行政程序,对违法分子共处26万元罚款,通过民事程序索赔32万元,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刑事拘留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人,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事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打击盗版,离不开出版社自身积极主动的参入。

    (作者单位:湖北省版权局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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