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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返璞归真"正当时

发布时间:2014-07-16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海志
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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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8月施行,突出强调“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褪下光环的驰名商标正在“返璞归真”。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署公布了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予以明确规定。《规定》充分体现新修改的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并将于今年8月正式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指出,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现行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规定尚存在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修改的商标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防止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的行为,新修改的商标法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同时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的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对《规定》进行了修订。”上述人士表示。

  据了解,围绕“规范程序”的修改目标和新修改的商标法突出强调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规定》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从提出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作出认定到案件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为规范驰名商标案件处理,《规定》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的时限要求;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与此同时,对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另据了解,《规定》修订中征求了多方意见,其中有行业协会提出新增“对于在中国长期使用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外商标,可以适当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条款,但该建议最终并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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