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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成商标需要五条件

发布时间:2014-05-07 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崔清新
标签: 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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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今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5月1日与新商标法同步实施。 

        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处处长原琪介绍,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

        一是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是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四是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

        五是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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