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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这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原则。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人和代理人有时也会对如何把握视图清楚表达的标准而感到困惑。本文针对平面产品和立体产品,结合视图省略的原因,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标准进行解读,希望给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参考。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视图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体现产品外观设计要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数量和图片质量的视图,以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所有设计特征。对于省略视图的情况,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另外,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准确,视图中不能出现其他形式缺陷和不给予专利权保护的实质性缺陷。
在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是否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视图已经或者结合简要说明中视图省略情况能够清楚地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则认为提交视图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平面产品
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包含产品的正面和背面的设计特征。
1.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但是,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情况。例如标贴、贴花等产品在使用时后视图因不可见,可省略后视图;对于扑克等产品背面为公知设计或者无图案的,可省略后视图;对于如花布、壁纸等单元图案连续的平面产品,申请人应提交至少包含一个完整单元图案的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其连续排布的方式。
2.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如果两面属于相同或者对称的,可以省略后视图,但是,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情况。
3.产品的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以清楚地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全部特征时,允许申请人按照立体产品的视图标准来提交视图。例如带骑墙结构而在盛装物品时呈现立体状态的平面包装袋、立体剪裁的服装等。
案例1:
产品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带有骑墙结构,为了更加清楚地显示其外观设计特征,允许申请人提交盛装物品时的立体图。
案例2:
产品名称为印花布的外观设计,左侧主视图没有表达出产品的完整单元图案,且简要说明中说明其单元图案四方连续,从视图中无法判断图案的排布情况,因此该主视图不符合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求。而右侧主视图中完整表达了4个单元图案,同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其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因此该主视图符合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求。
立体产品
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包含三维方向六个面的设计特征。
1.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2.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外观设计视图的省略,应当不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清楚显示。对于因视图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视图,视为已经提交了省略的视图;对于省略的视图内容已经在其他视图中清楚表达或者可以通过其他视图唯一推断出,这种省略视图对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产生影响;对于使用时不可见或者不常见的面,如大型机械设备的底面,在提交其他面视图和立体图的情况下,其对产品整体的判断即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达影响很小,视为提交视图已经清楚表达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因相同或者对称等原因可以省略视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如果仅泛泛地将省略视图的原因描述为“无设计要点”或者“省略X视图”,实际上并没有清楚表达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3.提交视图符合上述规定,但是仍然无法确定请求保护产品的三维形状等设计特征时,如有可能存在结构上的多种歧义等,应该提交立体图或者其他辅助视图,例如剖视图、剖面图或者使用状态图等。
4.产品为厚度均匀的薄型立体产品,若其厚度与长宽尺寸相对比例相差甚远,且在厚度面上无设计内容,允许按照平面产品的形式来提交有关视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该产品为薄型产品和省略视图的原因。例如瓷砖、门板等。
案例3:
产品名称为花瓶的外观设计,属于回旋体形状的产品,且产品外表面图案特征相同。此类产品提交了主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本产品为回旋体”,即可完全表现产品水平方向的四个面,再提交俯视图和仰视图,则视为已经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特征。
案例4:
产品名称为涂改笔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了带过渡线的主视图、后视图和右视放大图和立体图,如果要求申请人删除过渡线,则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转折面、凹凸形状,因此,对于具有复杂的转折结构或者凹凸形状,适度使用过渡线能够更好地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的,允许申请人提交带过渡线的视图。但是,除参考图外,视图中不得出现包含剖切符号、透明部位、放大部位以及展开部位等标注之外的其他标注,视图中也不得出现表达产品形状的虚线,或者中心线、基准线、水平线、表示阴影的点线、说明内容的指示线以及其他不构成外观设计本身的内容。
案例5:
产品名称为加工设备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声明:省略俯视图和仰视图。该加工设备属于较大型机械设备,在实际工作上,拍摄该产品的俯视图和仰视图存在较大的困难,且相对其他面的设计,省略的俯视图尤其是仰视图对人们认识该产品以及清楚表达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产生的影响较小。
结语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上述法条明确规定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实质性要求,同时也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本保证。《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对应提交视图的数量和图片质量等做出了基本规定。一般说来,未达到《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视图数量的专利申请,都不能满足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求。但是,满足《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数量的视图,也未必都能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数量不是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唯一条件,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时,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视图表达的产品必须清晰完整且不会衍生多种可能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在确定提交视图数量时,要根据产品的具体外观特征确定视图的省略和增加必要的辅助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给予说明。(知识产权报 作者 宁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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