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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从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国内企业上市创业板请求以来,目前已有267家企业成功上市交易。在投资者的眼中,能够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和成长性良好的企业,这不仅是普通投资者的美好期许,同样也是上市企业自己所标榜的。绝大多数创业板企业都是通过在招股说明书上罗列其拥有的专利作为其成长实力的证明。然而,自从创业板“专利门”事件曝光以来,专利问题成了创业板不可不谈的话题。诚然,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考察创业板企业能力的一个指标,但对于资本市场的大环境而言,笔者认为,专利尚未成为决定资本运作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理性看待创业板中的专利问题,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企业,也有利于上市企业自身的发展。
上市必须拥有专利?
创业板发行条件中对创业板企业有明确的定量指标,其中,第一套定量业绩指标要求发行人连续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第二套定量业绩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两套指标达到任意一项即可。
作为其它财务指标之一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创业板发行条件中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没有对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作硬性要求,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借鉴了国外大多数创业板的经验,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国内创业板企业大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但企业情况不同导致该项指标差异较大,故未作硬性规定。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创业板发审会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对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高的企业,都给予了重点关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专利”是出现在关于公司技术变化披露要求的位置。上述规则指出,“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此之外,上述规则中没有对“专利”做其他规定。
上市制度对于企业的专利状况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此外,从267家上市公司中有18家并不拥有专利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利也不是上市的“硬性”门槛。
专利等于核心技术?
拥有核心技术是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武器之一,同时也是能够使投资者获得高成长性投资收益的重要保障。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以及商业秘密是我国当前保护核心技术的3种主要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保护方式,而拥有专利并不是拥有核心技术的充分必要条件。如对于中小规模的软件企业来说,考虑到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选择保护方式所需投入的各方面成本(如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以及相应审批程序的复杂程度,企业往往会采用手续简便、成本较低的著作权保护方式;而对于一些企业,为了避免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泄密风险,选择的则是商业秘密方式。
即便企业选择了专利途径对技术进行保护,其已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专利权是否存在被无效的可能,还要经得起考验。如2010年6月,“松德股份”因专利稳定性问题被推迟首次公开募股(IPO),尽管其随后成功上市,但其专利权可能还会面临稳定性的考验。
除此之外,核心技术并不仅仅体现在技术本身。以创业板上市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为例,截至2011年9月30日,其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共计35件,其中已授权的有22件(未考虑专利权终止等情况);实用新型专利共计64件(未考虑专利失效、专利权终止等情况),但其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分布较为分散,具有明显的课题、项目归属性。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与核心技术之间不能划上等号,因为对核心技术起到重要影响的不只是形式上的专利,还有企业的研发能力。
投资回报只看专利?
上市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投资者选择哪家上市公司看重的是企业的财务盈利能力和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因此正确看待专利对于企业盈利的作用对于投资者是十分重要的。
依靠专利为企业创造价值大体有3种模式,第一种是通过专利的独占性控制产品市场;第二种是通过专利授权许可使用的运营模式进行盈利;第三种是前二者的结合,即“产品+专利”。目前已经在创业板上市的267家企业中,“朗科科技”是依靠专利运营进行盈利的典型代表。2009年,“朗科科技”依靠专利运营获得了48.99%的毛利。但纵观267家企业中,靠成功的专利运营获利的企业目前还是凤毛麟角,对此,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了目前的这种状况。
首先,专利的数量、质量以及高整合性是企业专利布局的基础,缺一不可。而纵观上市的267家企业,拥有可供专利布局的专利数量超过百件以上的企业不足10家。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例只有42%,专利质量不高。
其次,单靠专利运营盈利任重道远。一项高质量的发明专利从构思到提出申请,再到获得授权需要1至2年的审批时间,如果需要专利维权,则会进入更为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于创业板企业集中在2008年、2009年的专利申请,短期之内能够从中直接盈利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拥有专利固然重要,但专利能否转化为生产力才是根本。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日本发明专利利用率总体水平为49.8%;而在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率仅为10%。因此,简单依据企业专利状况来考虑投资预期是不科学也是不明智的。
香港证监会原主席沈联涛曾表示,创业板的重要作用在于对提高公司素质和加强管理方面有所推动,提高公司素质意味着整个经济素质的提高。从这个角度讲,专利问题只是创业板企业需要解决的众多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专利报以过高期许是不现实的。
笔者认为,解决好创业板企业的专利问题,并不是企业的一家之责,需要社会的合力努力。企业作为最为活跃的创新主体,应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把完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发挥专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对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仅需要做好专利审批、专利保护以及专利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也要对专利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跟进,做好相应的研究、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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