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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带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0-03-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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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三大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对审查员正确审查和处理不同时期的专利申请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专利审查工作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化了专利申请、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对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及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应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提高‘三个能力’上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葛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能力
  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是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平稳较快实施的关键。而保障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能力。葛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快《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进度,使审查指南与实施细则同步实施,二是组织专门人员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局内出台了《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操作办法》,明确了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原则、不同时期专利申请的审查操作原则,以及有关法条的引用办法,统一了专利审查尺度和标准。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组织编写了《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培训教材》,针对专利审查员开展了一系列法和细则实施培训,以确保修改内容的正确贯彻执行。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葛树表示,在方便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办理”专利事务,包括以电子交换等途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雨绸缪,先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在所建设的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中充分考虑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使该系统能够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的需要。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工作安排等方面也作了调整。比如,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向外申请专利需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保密审查小组,并且在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上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委托各专利代办处承担部分新申请的初步保密审查任务。各专利代办处在2010年2月1日后(含该日),已可受理带有《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新申请。不过,申请人仅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而不提交专利申请的,仍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
  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对外服务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能否顺利、平稳实施,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能力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服务能力的一次大检验。葛树表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多项积极举措。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发出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不再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而只需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1栏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18栏分别填写声明。《通知》重申,2010年2月1日后(含该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收取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四项费用。同时,《通知》还对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事务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按照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在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的表格。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织修订了请求类、发出类等各类专利审查表格440余张,其中,请求类表格60余张,目前已全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上公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此外,针对社会公众和广大申请人的新细则的相关宣传培训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举办了一系列宣讲班、培训班等宣传培训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对专利申请审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几乎涉及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的所有业务,包括受理、收费、初审、流程等审查程序。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胡文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审查内容及程序,增加了审查难度,对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专利申请工作带来了变化,为此,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积极采取了多项举措,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专利审查难度增加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了审查内容及程序。胡文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或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之前,应当先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因此需要增设向外申请的程序;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增了对同日申请声明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增了对遗传资源披露登记表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审查难度。”胡文辉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除过渡办法中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对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分别适用修改前或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分别适用修改前或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审查员需要按照不同情形,甄别法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查的难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审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胡文辉表示,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转为专利局自行审查确定。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承担了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工作,这对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的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利申请变化多样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尽可能使申请人更加便捷地申请专利,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趋合理,运作愈加顺畅。“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给申请人及代理人申请专利带来了变化。”胡文辉如是说。
  据介绍,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减少有关收费项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二是放宽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其优先权有缺陷,只要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三是关于“遗传资源”披露的规定。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四是关于向外申请保密审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经过专利局的保密审查,申请人需要填写《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申请人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五是关于提交同日申请声明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分别填写声明。六是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必要文件。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简要说明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而且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简要说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以及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相同情形,可能由于申请日的不同,分别适用修改前或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而申请人以及代理人需要办理的手续、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也不尽相同。
  胡文辉表示,为了适应上述变化,申请人以及代理人应及时关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按照要求使用正确的表格,并且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了解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前往受理大厅以及代办处进行业务咨询。
  多项措施适应变化
  “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积极采取了多项应对举措。”胡文辉表示。
  据介绍,这些举措包括: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向外申请请求保密审查的新规定,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保密申请和向外申请请求保密审查的一套保密审查标准和保密审查流程,组建了保密审查组并确定了工作职能,及时开展了保密审查和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的修改内容,制定过渡规程以及相关问题的操作规范,明确并细化了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以规范审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部级、处级培训,迅速提升审查能力,以尽快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了受理大厅宣传册的内容,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途径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提高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质量。
  专利审查及复审工作呈现新变化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作为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这对专利法的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涉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合案申请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等诸多方面,给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工作带来了一些变化,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充分准备,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保证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细则实施给审查工作带来变化
  “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未能同步实施,而涉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以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等的具体规定都落实在实施细则中,因此,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将给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的工作带来一些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部长林笑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林笑跃表示,就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的工作来说,对于2010年2月1日以后(含当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会完全按照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及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进行审查。但是,对于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之间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要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新旧法条,例如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不符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写明设计要点,那么,审查员原则上不会再要求申请人再重新提交补充了设计要点的简要说明。当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还存在其他明显的缺陷,例如多项相似设计合案申请未指定基本设计的,审查员还是会要求申请人按照新细则的要求进行修改,希望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能够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案申请的“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2009年10月1日以后2010年2月1日之前提交的涉及“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对相似设计的项数不作限制。
  无效宣告程序修改注重社会公益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直接相关的是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人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必须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如果不能提交,专利复审委将不予受理。而实践中,由于请求人很难提供上述证据,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审查的相应案件很少。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受理门槛,不再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只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作为受理条件,因此,请求人能够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拥有的权利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有效即可。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实践中,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发现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当被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却撤回了请求,这种情况可能是专利权人与请求人达成了和解。”该负责人表示,虽然专利权是私权,但其是通过行政授权产生的权利,对社会产生约束力。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注意到这个方面,当请求人请求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继续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要和解,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之前,请求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而且,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持慎重态度。
  充分准备适应细则修改
  “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与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未能同步实施,因此,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之间的案件要适用新法原细则,而在2010年2月1日以后的申请适用新法新细则。”林笑跃表示,为此,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对审查系统中所适用的实施细则条款和参考语段进行了梳理,并且在部内进行了全员培训,以确保各类针对不同时期的申请发出正确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关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撰写,特别应关注产品用途以及设计要点的撰写,因为这两者的内容对于后续无效宣告或者侵权判断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审查的此类案件很少,而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这类案件将会较多地进入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去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邀请有关专家讲解了商标权相关法律知识。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将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培训,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审查标准。该负责人表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其工作既关系到专利审查部门又关系到后续的司法部门,社会关注度高,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召开业务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宣讲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力求作到专利行政审查与司法审判的协调与一致。(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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