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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法律关系
传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传统意义的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即是权利和义务。本节将在假设对域名的持有能够构成一种法定权利的前提上探讨域名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域名权的概念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域名享有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没有域名权的概念,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也是回避了“权”,有一部分学者并不认同对域名的持有可以成为一种权利,但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并被誉为网络“地址”和网络“商标”,在网络环境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域名权的定义的研究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
域名权是基于域名的注册获得,由于域名必需经域名系统的分配方可使用,因此也不存在无注册域名。依法注册域名后可享有对该域名的所有权,强调依法产生,说明并非一切创造性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受经济、文化、政治或民族等因素的影响,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不相同,域名即是一种新生的客体。
由于域名权客体的特殊性,域名仅存在于网络空间,因此域名权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主体对该客体行使权利具有一定的间接性,这种间接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间接占有,而是需通过网络环境对域名行使权利,离开网络,则无域名权可言。
类似于所有权,域名权也包括了对注册域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部分自然人或企业注册域名主要是想彰显自己的网站,进而宣传自己公司、个人网站或进行网络交易,而也有一些域名投资者通过注册和出售域名来实现其价值,虽然域名权仍未得到法律承认,但并不影响所有者对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我们强调在立法上确立域名权,即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对权利人的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提供许可和保障。
二 域名权的主体
域名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域名权的个人或组织。只有依法定程序注册域名才能取得域名权,域名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域名权的主体并无太大争议,而个人作为域名持有者在域名立法之初是不允许的,1997年5月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的《注册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在其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个人的域名权主体地位也逐渐被法律承认。2004年12月施行的《域名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由该条法规我们可以推出,个人持有域名已开始为立法所接受,直到2009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年做了修订,以下简称《域名注册细则》),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了“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三 域名权的客体
在研究域名权创设的过程中,我们仍要思考一个问题。虽然我们认为域名权应当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但是域名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还是隶属于某一个现有的知识产权,我们认为,域名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它与大多数传统的知识产权均有所不同。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所谓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的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由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域名的内涵是开放性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有不同的新客体加入,例如域名。
1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商标和域名分别是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的不同标志,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别是在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功能上,但也存在区别。
1.标识对象不同
域名标识的是不同的网站,商标标识的是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网站是承载不同信息的地方,但是具体公布什么信息则由域名持有者自己决定,可以是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信息。但是,域名的产生跟具体的信息内容没有关系,域名只是指引我们到不同的网站而已。
2.使用和保护的范围不同
由于网络技术的原因,域名的使用具有全球性,商标则只能在某一国家内使用,商标持有人若想其商标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仍需到该国对其商标进行注册。域名的保护范围也是全球性的,特别是针对国际域名,一个合法注册的域名,不管在世界何地受到侵犯,比如在其他国家有人注册www.baidus.com的域名来混淆、借用中国百度域名的知名度,或者中国的“长城”商标在国外被注册为域名,被侵权人都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撤销或转移该侵权域名,而商标维权需要以有事先在该国成功注册该商标作为前提。
3.注册条件不同
(1)是否需要事前审查。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只要符合了一定的形式要件和绝对禁止事项,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而商标则要经过显著性审查,与其他商标相似或雷同的,不授予商标权。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无需实质审查的原因,域名注册时,即使仅有细微的不同,比如多或少一个字符,都可以注册成为一个新的域名。但是,正如笔者所强调的,这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只要加入人为的审查过程,即可解决该问题。而商标的审查程序,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如果商标注册也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那么其显著性也无从谈起。(2)构成的符号不同。根据目前立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甚至是三维标志。而域名是由字母、数字、连接符或汉字组成的。
2 域名与商号的区别
商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商标和商号是与域名关系最密切的两种商业标志,也是与其发生纠纷最多的标志。企业一般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同样也会将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因为如果三者能够统一,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可以吸引顾客,也无需再花资金去宣传域名。但是,商号毕竟不是域名,他们的区别在于:
1.标识对象不同
域名标识的不同网站,而商号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2.使用和保护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享有专有权,侵犯企业名称专有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可见,商号的使用和保护范围比商标还小,仅在某区域内。而域名则具有全球性。
3.注册条件不同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可见企业名称登记是不允许有相似性的,该相似性指的是是同行业企业的相似性,而目前关于域名的法规则没有这样的要求。(2)商号的构成是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域名的构成符号选择性则比较多。
综合来说,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本质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1、域名使用和保护的全球性与其他商业标识的地域性;2、域名有营利性用途与非营利性用途,而商业标识一般都具有营利性;3、域名的构成虽然是由人决定的,但是域名的产生带有许多技术因素,而其他商业标识的技术因素含量较少。
四 域名权的内容
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者对其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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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解析
域名持有者对域名的使用是通过域名解析来实现的。域名解析就是通过DNS(域名解析服务器),将域名与服务器IP地址联系起来,这样网络用户才能通过域名访问到域名持有者的网页信息。域名持有者可以在注册域名后在域名注册商提供的域名管理平台上完成该解析操作,并且还能完成对三级域名的解析,比如对ftp.baidu.com.cn,bbs.baidu.com.cn等域名的解析。
2.域名转发
域名转发也称URL(Universal Resource Locator)转发,是指在域名解析的基础上,通过DNS将域名再次指向另一个网址。用户在访问该域名时,会被自动转入域名注册者所设定的另一个网站。
域名转发分为隐藏性转发和非隐藏性转发。隐藏性转发指的是用户输入域名后被指引到另外的网站,但其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仍是最初的域名。非隐藏性转发指的是在前种情况下,用户的地址栏中显示的被转入网站的域名。
此种技术手段的好处是:1.对于某些访问量大的网站,持有者为了缓解高峰时期服务器的运转压力,可以在另外的服务器上创建一个一模一样的网站,然后采用域名转发技术将一部分用户转入该服务器,保证服务器运转流畅,为访问者提供便利。 2.可以将一个持有者的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或者通用顶级域名和国际顶级域名引导至同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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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的变更权
变更权是指域名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更改自己的域名信息。域名的变更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域名注册信息的变更;二是域名注册机构的变更。域名注册机构的变更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域名交易过程中采取的技术手段,此在第四章域名的继受取得一节再作详细介绍,域名注册信息的变更,根据目前的域名法规,[1]域名权人可在信息变更(除持有者的变更,因为那属于域名的转让)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注册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2.域名的转让权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所有权,可以转让其域名权。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域名的转让行为是被允许的。域名的转让是域名价值实现的一种形式,这也是众多域名投资者所看重的,但是,域名的转让应当在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许多投机商人通过将他人的在先权益抢注为域名后向对方出售,造成了域名市场的混乱,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域名的许可使用权
域名的许可使用包括有偿许可使用和无偿许可使用。
(1)有偿许可使用。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域名持有人不仅可以行使自己的专有权,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域名持有人通过行使许可使用权获得收益。许可使用不等同于转让,无需转让域名的所有权。
域名出租就是一种域名许可使用行为。加拿大温哥华市的MailBank就向用户提供出租业务。其设立人Jerry Sumpton注册了9031个域名,大部分是以家庭名称形式注册,用以向用户出租,租金每年4.95美元,外加19.95美元的安装费。[2]出租的形式使租用的用户免去了注册域名和管理域名的繁琐程序,但是出租者是否侵犯了租用人的在先权利,值得商榷。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关于域名租用的规定。
(2)无偿许可使用。无偿许可使用是域名的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每个域名设计出来,目的就是为了供网络用户使用,指引人们进入域名持有者的网页。而这种使用行为,是无需支付报酬的。
4.域名的注销权
域名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注销域名申请,经核准注销后,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权也宣告终止,相当于一种权利的自行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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