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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改存在哪些争议、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应当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发生了哪些调整
一年一度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是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的盛会。9月19日至20日,以“厉行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国内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及实务界的代表共6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围绕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等热点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修法成为热点
我国商标法已于2013年进行了修正,专利法、著作权法新一轮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法进行了热烈讨论。
规范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是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今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本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的,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但有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并不能规范现实中所有的情形,如职务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和专利权人可能并非一致,如今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张伟锋诉3M中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报酬案。
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唐素琴认为,许多大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和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属于企业自行管理的事务,政府不需要干预过多,但事实并非如此。职务发明人处于弱势地位,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法律以达到减少对职务发明人奖酬的情况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立法和司法应当对于不合理的约定或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确保职务发明人的权益,进而维护创新者的发明热情。
追续权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焦点问题之一。支持著作权法新增规定该权利的学者认为,追续权可以在天价作品与贫困书画家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激发书画家的创造热情,实现公平正义;反对著作权法新增该权利的学者则认为,追续权入法与我国的实际国情不符,微不足道的利益重新分配有可能破坏美术作品市场运作所需的完整产业链,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在著作权法中新增追续权的规定。同时还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应当新增公开传播权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专家认为,为了应对我国商标注册中恶意抢注多发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该规定扩大适用的情形,这种作法值得商榷,因为从法律解释的逻辑上考虑这样的扩大适用并不具有合理性。
保护引发思考
在此次会议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专门成立了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了此次会议的一大热点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严永和认为,传统医药是传统部族在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医药。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传统医药蕴藏着难以计量的知识产权价值,包括各种衍生的知识产权价值。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给予适当的保护,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价值,对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乔宜梦认为,资源分布不均与生物科技水平的差异,使得“生物海盗”在全球愈演愈烈,传统医药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但目前我国对传统医药保护在理论、立法上都遇到了困境。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途径来保护传统医药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保护模式,建立开源保护模式,即成立传统医药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传统医药开源资源库,设立传统医药开源许可证。通过开源保护模式,不仅有效保护了传统医药,而且平衡了多方利益,实现了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规则值得关注
2014年,中国贸易进出口总额达4.32万亿美元,名列全球第一,中国经贸大国地位的确立,必然对国际经贸规则带来影响,知识产权规则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认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贸规则开始进行重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也发生新变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国际经贸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年来,美国、欧盟等都出台了知识产权与本国经济发展的分析报告,将知识产权视为事关重大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与经贸规则的结合进一步紧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等,都把知识产权与国际经贸紧密结合起来。
“随着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陈福利分析认为,首先是知识产权的授权标准越来越高,国际协调越来越强。如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全球资料分享、统一专利审查标准、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区域贸易谈判等。当前进行的许多区域贸易协议谈判,涉及到知识产权规则统一化,都体现了国际协调越来越强,领域越来越宽。
其次是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越来越高。在执法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为导向,例如举证责任的倒置,侵权确立后维权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查封货物要有权利人到场等。司法保护泛刑事化趋势明显,现在知识产权的执法越来越强调刑事的威慑力,如TPP等都涉及到刑事责任。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可以给予刑事处罚,这使得刑事手段的震慑力不断增强。
另外,知识产权外部保障机制越来越强,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也要纳入到国际争端规则之下进行考量和评价,将来的知识产权要受制于国际经贸协议的规定。例如,截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处理了12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中国,而且该案是第一次涉及到执法问题。
一年一度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是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的盛会。9月19日至20日,以“厉行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国内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及实务界的代表共6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围绕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等热点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修法成为热点
我国商标法已于2013年进行了修正,专利法、著作权法新一轮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法进行了热烈讨论。
规范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是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今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本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的,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但有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并不能规范现实中所有的情形,如职务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和专利权人可能并非一致,如今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张伟锋诉3M中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报酬案。
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唐素琴认为,许多大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和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属于企业自行管理的事务,政府不需要干预过多,但事实并非如此。职务发明人处于弱势地位,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法律以达到减少对职务发明人奖酬的情况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立法和司法应当对于不合理的约定或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确保职务发明人的权益,进而维护创新者的发明热情。
追续权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焦点问题之一。支持著作权法新增规定该权利的学者认为,追续权可以在天价作品与贫困书画家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激发书画家的创造热情,实现公平正义;反对著作权法新增该权利的学者则认为,追续权入法与我国的实际国情不符,微不足道的利益重新分配有可能破坏美术作品市场运作所需的完整产业链,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在著作权法中新增追续权的规定。同时还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应当新增公开传播权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专家认为,为了应对我国商标注册中恶意抢注多发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该规定扩大适用的情形,这种作法值得商榷,因为从法律解释的逻辑上考虑这样的扩大适用并不具有合理性。
保护引发思考
在此次会议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专门成立了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了此次会议的一大热点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严永和认为,传统医药是传统部族在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医药。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传统医药蕴藏着难以计量的知识产权价值,包括各种衍生的知识产权价值。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给予适当的保护,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价值,对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乔宜梦认为,资源分布不均与生物科技水平的差异,使得“生物海盗”在全球愈演愈烈,传统医药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但目前我国对传统医药保护在理论、立法上都遇到了困境。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途径来保护传统医药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保护模式,建立开源保护模式,即成立传统医药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传统医药开源资源库,设立传统医药开源许可证。通过开源保护模式,不仅有效保护了传统医药,而且平衡了多方利益,实现了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规则值得关注
2014年,中国贸易进出口总额达4.32万亿美元,名列全球第一,中国经贸大国地位的确立,必然对国际经贸规则带来影响,知识产权规则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认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贸规则开始进行重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也发生新变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国际经贸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年来,美国、欧盟等都出台了知识产权与本国经济发展的分析报告,将知识产权视为事关重大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与经贸规则的结合进一步紧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等,都把知识产权与国际经贸紧密结合起来。
“随着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陈福利分析认为,首先是知识产权的授权标准越来越高,国际协调越来越强。如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全球资料分享、统一专利审查标准、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区域贸易谈判等。当前进行的许多区域贸易协议谈判,涉及到知识产权规则统一化,都体现了国际协调越来越强,领域越来越宽。
其次是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越来越高。在执法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为导向,例如举证责任的倒置,侵权确立后维权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查封货物要有权利人到场等。司法保护泛刑事化趋势明显,现在知识产权的执法越来越强调刑事的威慑力,如TPP等都涉及到刑事责任。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可以给予刑事处罚,这使得刑事手段的震慑力不断增强。
另外,知识产权外部保障机制越来越强,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也要纳入到国际争端规则之下进行考量和评价,将来的知识产权要受制于国际经贸协议的规定。例如,截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处理了12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中国,而且该案是第一次涉及到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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