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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必须经得起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正当性的检验,法律只有嵌入运行其间的社会经济的 内在机理,才能真切感受时代变迁的律动。
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多种替代性的制度中如何选择,或许并 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必须顺应时势和技术的潮流,制度的超前消费和过时消费都不足为取 。
中国航运业与经济由兴而衰,留下种种谜团。按照诺斯的观点,所有权的效率会导致经 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一种解释是,中国船东与船员的产权配置是低效率的,在原始积 累时期,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共享剩余索取权未必是好的选择。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著 名的政策主张和理论基础是“资本雇佣劳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配置给资源要素最为重 要的人,物质(金钱)资本所有人更具实质性贡献,产权的设定应激励投资者。公司制度兴 起至今,整体奉行的是这种“股权至上”的“资本主义”逻辑。
历史的余音未息,类似的问题又被提出。在企业雇佣关系中,知识产权如何分配?为起 草《职务发明条例》,草拟者煞费苦心,广泛收集全球近30个国家的做法,归纳出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的发明人主义、单位主义和折中主义等模式。结论其实早已有之,就是为了增强《 专利法》现行制度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的分配是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做法之一是,在合同中约定权利的归属, 不留下剩余权利议价的空间。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对职务作品和发明多采取“约定优 先”,正是基于这一思路。其优点是,体现了高度的意思自治。缺陷在于,企业原本克服市 场交易成本的契约替代,剩余索取权的谈判成本过高时有违初衷;知识产权的形态和内容变 动不居,当事人“写明”权利的成本非常高昂;雇佣双方议价能力并不对等,自愿性的产权 界定困难重重。更为重要的在于,现实中的当事人都有“故留空白”的动机,一则避免“顶 牛”导致的合作机会丧失,二则黑字白纸缺乏了回旋的余地,按照克莱因的说法,用于解决 特定“敲竹杠”的契约条款,实际上会产生更大的“敲竹杠”问题。
权利难以事前协商时,明晰的法定补缺条款就至为重要了。在我国,专利和著作权呈现 出有趣的差异性: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由职工享有 。这似乎可以做这样解释:在专利领域,物质资本比人力资本更为稀缺、更具实质性贡献, 在作品领域则相反。原因在于:专利涉及到更大的专用性投资、更高的风险,奉行“资本的 逻辑”,将剩余索取权分配给雇主,有利于鼓励对创新的投资。作品则不同,它是个人思想 情感、价值观外化的产物,表达的多样性、独创性与人力资本运用息息相关,同时,劳动努 力和贡献更难测度,将剩余索取权归属于作者有利于推动思想的原创性表达。
知识产权保护是精巧的衡平艺术。缺乏足够的产权激励,资本所有人就不会投资,人力 资本所有人也难有创新。在知识社会中,尤其是一些知识型企业中,“资本的逻辑”尽管不 能说已经失效,却受到各种挑战:组织具有异质性,资源的稀缺程度、要素所有人的贡献和 风险不能一概而论,物质资本并非唯一的关键性因素,剩余索取权必须与要素所有人的贡献 相匹配,实现相关利益者的共享。我国《专利法》奉行“资本的逻辑”,将职务发明的权属 配置给单位,已经长达30年。言必称美、日、英等做法固然不妥,制度从来具有很强的语境 依赖性。但是,保持制度多样性的探索“姿态”未尝不是好的选择。比如:限制职务发明的 适用范围。再如,对作品采取一元化的权利归属规则,改变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 的做法。还如,外观设计本质上是美感与时尚价值,取决于员工的个人审美旨趣,在权属配 置上可采取发明人主义。
制度必须经得起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正当性的检验,法律只有嵌入运行其间的社会经济的 内在机理,才能真切感受时代变迁的律动。有效率的产权安排需要社会冷静的思辨,考验着 我们的智慧。
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多种替代性的制度中如何选择,或许并 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必须顺应时势和技术的潮流,制度的超前消费和过时消费都不足为取 。
中国航运业与经济由兴而衰,留下种种谜团。按照诺斯的观点,所有权的效率会导致经 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一种解释是,中国船东与船员的产权配置是低效率的,在原始积 累时期,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共享剩余索取权未必是好的选择。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著 名的政策主张和理论基础是“资本雇佣劳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配置给资源要素最为重 要的人,物质(金钱)资本所有人更具实质性贡献,产权的设定应激励投资者。公司制度兴 起至今,整体奉行的是这种“股权至上”的“资本主义”逻辑。
历史的余音未息,类似的问题又被提出。在企业雇佣关系中,知识产权如何分配?为起 草《职务发明条例》,草拟者煞费苦心,广泛收集全球近30个国家的做法,归纳出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的发明人主义、单位主义和折中主义等模式。结论其实早已有之,就是为了增强《 专利法》现行制度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的分配是企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做法之一是,在合同中约定权利的归属, 不留下剩余权利议价的空间。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对职务作品和发明多采取“约定优 先”,正是基于这一思路。其优点是,体现了高度的意思自治。缺陷在于,企业原本克服市 场交易成本的契约替代,剩余索取权的谈判成本过高时有违初衷;知识产权的形态和内容变 动不居,当事人“写明”权利的成本非常高昂;雇佣双方议价能力并不对等,自愿性的产权 界定困难重重。更为重要的在于,现实中的当事人都有“故留空白”的动机,一则避免“顶 牛”导致的合作机会丧失,二则黑字白纸缺乏了回旋的余地,按照克莱因的说法,用于解决 特定“敲竹杠”的契约条款,实际上会产生更大的“敲竹杠”问题。
权利难以事前协商时,明晰的法定补缺条款就至为重要了。在我国,专利和著作权呈现 出有趣的差异性: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由职工享有 。这似乎可以做这样解释:在专利领域,物质资本比人力资本更为稀缺、更具实质性贡献, 在作品领域则相反。原因在于:专利涉及到更大的专用性投资、更高的风险,奉行“资本的 逻辑”,将剩余索取权分配给雇主,有利于鼓励对创新的投资。作品则不同,它是个人思想 情感、价值观外化的产物,表达的多样性、独创性与人力资本运用息息相关,同时,劳动努 力和贡献更难测度,将剩余索取权归属于作者有利于推动思想的原创性表达。
知识产权保护是精巧的衡平艺术。缺乏足够的产权激励,资本所有人就不会投资,人力 资本所有人也难有创新。在知识社会中,尤其是一些知识型企业中,“资本的逻辑”尽管不 能说已经失效,却受到各种挑战:组织具有异质性,资源的稀缺程度、要素所有人的贡献和 风险不能一概而论,物质资本并非唯一的关键性因素,剩余索取权必须与要素所有人的贡献 相匹配,实现相关利益者的共享。我国《专利法》奉行“资本的逻辑”,将职务发明的权属 配置给单位,已经长达30年。言必称美、日、英等做法固然不妥,制度从来具有很强的语境 依赖性。但是,保持制度多样性的探索“姿态”未尝不是好的选择。比如:限制职务发明的 适用范围。再如,对作品采取一元化的权利归属规则,改变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 的做法。还如,外观设计本质上是美感与时尚价值,取决于员工的个人审美旨趣,在权属配 置上可采取发明人主义。
制度必须经得起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正当性的检验,法律只有嵌入运行其间的社会经济的 内在机理,才能真切感受时代变迁的律动。有效率的产权安排需要社会冷静的思辨,考验着 我们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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