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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应推行“三审合一”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钟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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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持续、迅猛增长态势,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高端的技术领域,更涉及日用、化工、消费品的任何一个角落。比如名牌服装、烟酒、化妆品、饮料等,都在遭遇大范围的侵权,包括假冒伪劣、商标侵权。通过传统的救济手段,比如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就面临着专业性强、查处难、认定难等诸多问题。

  一方面是侵权行为遍地开花,另一方面维权者收集证据的权利有限,跨地域的取证艰难,追索艰难等诸多问题。因此,寻求刑事手段对重大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实现对权利人救济,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热点。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维权方面,如果仅仅是依靠民事诉讼途径,就会面临很多难度和无奈,不光会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还面临着一个赔偿数额不足的问题。

  我曾参加过律协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就信息网络传播和司法解释话题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很特殊,保护上也很特殊,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维权的成本、差旅费不保护,但知识产权是保护的,不过保护以你实际支出为准。有一个关键问题是,二审期间的差旅费法院往往不再支持,但实际情况是,一审判完后,对方往往会选择上诉,二审肯定要开庭,我们律师要参加庭审,尤其是在外地开庭时必然会发生一些差旅费等费用。

  通过刑事救济手段,可以解决民事诉讼达不到的、做不到的效果。比如调查取证的手段上,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一定的刑事侦查措施,直接查封你的所有账册和财务凭证。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手段的介入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在公安机关没有介入时,遭受知识产权侵害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刑事自诉的手段来维权。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轻微犯罪,在没有达到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时,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遭受知识产权侵害的企业,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与被告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举报时非常难,这是一个普遍问题。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作为律师在办理刑事自诉过程中,可以申请一下法院的证据保全,很多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许很难,但努力去做有可能做得到。根据自己能够调查到的证据,以及通过民事诉讼过程中查到的证据,如果能够证实他有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不妨考虑刑事自诉。

  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一定要放在懂得的人手里审理,即便惩罚也要让他心服口服是这么一回事,使得被侵权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国内大概有5个高院、50多个中院、60多个基层院已经实行“三审合一”,即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放到知识产权庭,首先看是否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的就是侵权,然后看是否有主观故意,属于哪几种情形,最后还要看危害程度有没有达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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