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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现代性

发布时间:2012-06-14 作者:刘春田
标签: 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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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正面临剧烈的社会转型,即从一个前现代性(传统)社会转变为一个现代性(modernity)社会。这一转型,是中国现代性的建构历程,是从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宪政和民族国家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的转变。

  这一转型肇始于晚清,已历经一百余年的变革。在此期间,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从根本上说,是中国的现代化运动造成的。

  但到今天,它依然是一个“未完成的方案”。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现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是一个日益国际化、全球化的规范系统、理论系统、知识系统和文化系统,同时也是现代人类的基本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式。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性之间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

  为此,我以“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现代性”为主题谈三点个人认识。

  知识产权制度

  是现代性的基本标志

  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为“科学技术可以无限地运用于人类生活”以及“市场机制可以无限制地扩张导致经济(生产力)的超增长”。所以,现代社会是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之于现代社会,有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互相依存,不可偏废。

  但是,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既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也依赖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不断调整,还要仰仗意识形态,即价值观念的更新。这三个因素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

  在这些制度中,居于首位的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已成为求强致富的核心要素。新知识、新技术要切实转化为财富,转化为生产力,片刻也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输入

  是源于中国对现代性的渴求

  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曾经历两次重大的历史变迁,分别是晚清变革和新中国改革开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创和重建也正是发生在这两个时期。

  但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中国的原因,则见仁见智。很多人认为,无论是清末变法时期的初创还是改革开放初期的重建,知识产权制度输入中国,都是迫于西方列强,特别是美国的压力。例如,有学者把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称为“枪口下的法律”,说的也是这层意思。

  实事求是地看,在近现代的这两次大规模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西方的压力是客观存在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被强行拖进了世界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被强行纳入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运行的发展轨道,成为世界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中国要想按照原有的节奏、方式继续走下去,已不可能,也不现实。中国与西方的遭遇,由此动摇了存在数千载的中国中心观,也改变了由这个中国中心观所形成的世界图景,触发了“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被严复形容为“观今日之世变,盖自秦以来,未有若斯之亟也”。

  “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改造社会,向现代转型既是救亡图存,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也是当时朝野有识之士的集体共识。于是,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中体西用”,中国社会开始了缓慢的,但是自觉的现代化变迁。

  1898年7月,光绪皇帝批准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奖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正式引入西方现代专利制度,目的在于“劝厉工艺,奖募创新”,以实现“智民富国”。1903年7月,清政府设立商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促进、保护和奖励工商业为宗旨的国家机构。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定商律和一系列奖励实业的规章办法。1904年8月,清政府正式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12月,清政府资政院又表决通过了《大清著作权律》。尽管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清政府仍在短短十多年时间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

  由此不难看出,清朝政府之所以启动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主要原因是出于举国上下对现代性的渴望,出于对改造国情的强烈需求。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重建,同样是中国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国情实际综合考量的必然结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凝聚全民共识,一定要摆脱百多年的国民贫弱,矢志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性转型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中美关系正常化则为之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重建提供了契机。也是在短短十多年,就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推导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美国施压的结果。因为无论清末,还是当代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中国自身改造国情、发展进步,也即继续完成未竟的现代性转型的内在需求。

  中国现代性需要建构

  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本非中国固有之制,而是移植西方,拿来主义的结果。百余年来,它经历了一个规模空前的对西方学术的“知识引进运动”,无论我们依据的思想、理论,抑或我们采用的概念、方法和工具,甚或我们研究的对象、问题等等,大都是西方舶来的产物。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发展,也是一个以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主导,解读、阐发中国问题的轨迹。

  另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又是在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语境中存在并发展起来的。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的应然体系也必将是本土化的。在此意义上,中国不可能建立与其他国家完全一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体系,客观上也找不到这样的样板。我们不可能全盘照搬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是否借鉴、如何借鉴,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结合自身的问题而决定。在此意义上,域外如何、国际怎样,都不应当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理论建构的根本动力与理想图景。

  因此,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应当扎根中国实践。“实践——经验——理论”是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经验以实践为基础,理论是经验的提炼与升华。没有对中国经验尤其是长时期、大规模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研究与总结,就不可能发现中国问题,也就不可能产生为中国所需要的、反映时代精神的知识产权理论。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所缺少的,是从经验到理论,能将两条路径连接起来,形成从实践到经验,再从经验升华为理论,又服务于实践的逻辑链条的成果。这是更接近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知识。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大规模的经济社会实践,和与之相对应的日新月异、与时俱进的司法活动,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践,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理论的源泉。

  “在现代性的价值认同和制度形态选择上,不同民族和文明会存在差异。在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西方化。而是全球‘多元现代性’的构建。”

  同样道理,工业社会也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工业文明不等于西方文明。在工业化、现代性的旗帜下,必然会呈现多样化的理论、方案与实践,无论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早发,还是迟到,其实现手段、发展路径和最终结果,都无可避免地彰显各自的文明的基因与历史胎记,无不各具特色,共同构成工业社会、工业文明的多元形态。中国知识产权界既要抬头看天下,也要埋头看中国,尤其有义务对中国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理论概括,以提升自己的理论品质,完成理论自觉的使命,并最终建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并把这些成果贡献给世界。(法制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春田)

 

  注:本文为作者在“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上的发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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