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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去年春夏期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恒久)因其“核心专利信息”披露涉嫌弄虚作假,导致其“先募集,后撤市”,最终功亏一篑。而这被人们称为创业板上市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面的“专利门”,一度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认定相关保荐机构和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故对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和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决定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在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中,创业板发审会经审核认为苏州恒久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5件专利和2件正在申请中的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即“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件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件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件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随后笔者进行专利检索发现,上述5件专利包括1件实用新型专利(ZL200420058463.5)和4件外观设计专利(ZL200430054254.9、ZL200430054255.3、ZL200430054256.8、ZL200430054257.2)。而201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苏州恒久的这5件专利均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除此之外,苏州恒久还有1件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047194.5)、1件正在审查中的发明专利申请(200910032466.9),以及2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员意见而“视为撤回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
笔者同时注意到,苏州恒久在招股说明书中不但列明了上述专利或专利申请,而且强调“除专利技术外,公司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形成了一批专有技术,这些专有技术是激光有机光导鼓生产制造的核心技术,其中大部分技术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它们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并随后列示了20余项“专有技术”。
苏州恒久遭遇“专利门”绝不是偶然现象,在笔者看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中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普遍存在着不准确、不完整、不明晰等“常见病”。那么,应该如何避免下一个“专利门”的发生?
首先,应当进一步健全企业创业板上市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虽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中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有所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只有原则、缺乏细则,规定模糊、亟待厘清等问题,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披露,技术秘密如何披露;再如专利技术含量有高低,商标品牌商誉分大小,是否一定要悉数披露等。不成规矩,何以方圆?规矩不明,何以操作?期待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能进一步细化、深化、科学化和易操作化。
其次,创业板上市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中介服务应当专业化。以“科学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经营”为主旋律的创业板市场,有别于主板与中小企业板,其知识产权特征尤为凸显,因此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知识产权素质与服务能力要求较高。创业板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都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如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中,其保荐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只看到当事人“时态不明”的静态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而没有核实这些专利权的实时法律状态。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培育,并指定一批专为企业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在笔者看来,苏州恒久不交专利年费是低级错误,把因未交年费而终止的专利权放进招股说明书则是更加低级的错误。而这些,都与苏州恒久没有建立最基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机制和体制有关。因此,笔者建议要求创业板上市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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