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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知识产权不是目的,保护知识产权也不是目的。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而言,让知识产权转化成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转化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才是最终的目标。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确立标准的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加入世贸,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二是强调实施或者保护的阶段,从1995年中美两个“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三是注重运用的阶段,大体从2001年加入世贸之后,市场主体开始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从事竞争活动。注重运用,就是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确立标准的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加入世贸,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二是强调实施或者保护的阶段,从1995年中美两个“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三是注重运用的阶段,大体从2001年加入世贸之后,市场主体开始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从事竞争活动。注重运用,就是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
“重保护,轻运用”状况堪忧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经常指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一些跨国公司和产业协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甚至主张通过严刑峻法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而我们的一些官员和媒体,在某种程度上也接受了他们的看法,一味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多少忽略了知识产权与市场运用的关系。这种状态令人担忧。
首先,西方国家指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其目的是把我们置于道德的被告席上。他们的逻辑通常是,开发软件、从事技术研发、创作作品、维护知名品牌,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资本。与此相应,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盗版和假冒,就是偷窃。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则是纵容偷窃。
其次,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主张以刑事手段制止侵权,那是西方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利益所在。从我们自身的利益来看,则应当强调知识产权的运用,通过技术创新、知名品牌的树立和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创作,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我们不应当被西方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牵着鼻子走。
再次,过于强调保护,有可能干扰我们对于自身知识产权政策的思考。自1995年以来,我们总是挣扎在知识产权实施或者保护的纠葛之中,多少忽略了对于自身知识产权政策的反思。荷兰的知识产权法学家桑德斯在比较了中国、印度、巴西之后,认为中国一直把知识产权的重点放在保护或者实施上,因而无暇思考自身的知识产权策略。而印度、巴西等国,因为没有跟着美国人的思路走,反而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让知识产权回归私权
毋庸讳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然而,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依循“为保护而保护”的思路,而应当从市场竞争和“注重运用”的角度加以解决。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力量,而非抽象的道德权利。事实上,当西方发达国家的政要和跨国公司的代言人诉诸道义而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那些侵权者、假冒者和盗版者则是非常清醒地从市场运用的角度来认知知识产权的。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在非法的市场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从市场关系和注重运用的角度来看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可能让我们真正回归“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命题。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市场主体获取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与此相应,市场主体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相关的费用和风险,包括维权的费用和风险。在这里,维护知识产权的主体应当是市场的竞争者,而非政府部门。政府的职责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非冲锋在前,或者为市场主体的侵权承担责任,或者代替市场主体维护知识产权。
2008年6月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八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于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理性思考。没有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成单一的“保护战略”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把“运用”放在第二位,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导向。但是最近一两年,某些人的思维似乎又把保护放到了 “运用”之前,甚至放到了“创造”之前,一切以“保护”为重。这显然是一种倒退。
获取知识产权不是目的,保护知识产权也不是目的。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而言,让知识产权所覆盖的作品、专利技术、商标和商业秘密,转化成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转化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才是最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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