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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系统构建知识产权刑法

发布时间:2009-05-18
标签: 刘湘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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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刑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民事法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催生出来的;并且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建立、完善与发展,知识产权刑法也不断发展、完善。至20世纪初各发达国家几乎都制定了知识产权刑法规范。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在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大力推动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与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有关国际组织,尤其是TRIPS“(指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各成员方以足够的刑事制裁措施来保护其他成员方在其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这也催生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规范,并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刑法规范走向国际化。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这类刑法规范进行梳理与全面、系统化的研究,将知识产权刑法作为现代刑法的一个分支来对待。

  所谓知识产权刑法,是指关于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范围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亦即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此外,知识产权刑法之所以能够相对它独立而成为刑法的一个分支,还在于其具有国际化、易变性、交叉性、经济性等特点。
  笔者认为,任何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的产生与构建都会有其相应的社会基础,知识产权刑法也不例外,它的产生与构建既有着其深刻的经济根源,也有着其敏感的政治根源。知识产权刑法构建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知识产权需要刑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而且被TRIPS“明确为“私权”。从刑法的功能与最后保障性质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刑法是不应该缺位而是必须到位的。首先,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无体,具有“分身术”,可为同一地方甚至不同地方的多个不同主体同时行使却不会发生物体上冲突,这也就使得权利人无法通过具体实在的控制来实现对它的占有,自然也就不能依靠权利人自己的有效管理来排除他人的侵占。也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更容易被侵犯,权利主体依靠自己维护权利非常困难。因而知识产权就更需要法律的有力保护。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原本就是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发明、知识创新,加速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而赋予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一种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专用权。但由于这种权利的脆弱性,侵权人极其容易侵害它并从中获取可观的甚至是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如一些盗版者所言:有贩毒的利润却没有贩毒的风险。可见,对此单纯地依靠行政的、民事的法律手段是无法有效遏制的,而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最后保障法的刑法自然就应到位发挥其最后保障法的功能。刑法也就成了保护知识产权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二)科技进步与知识创新需要刑法保护知识产权
  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产权也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本手段。科技进步与知识创新能力也就成为现代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为此,国家必须以足够而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制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社会成员从事科技攻关与知识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这也就需要知识产权刑法。
  (三)维护市场秩序需要知识产权刑法
  知识产权交易已是现代市场经济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而且其地位还在不断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国经济秩序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还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必定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国家为有效维护经济秩序,就必须运用一切合法、可行的手段来惩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动用刑法。
  (四)以刑法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世界性趋势,也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知识产权交易早已跨过国界,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内容,并已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侵犯知识产权的行径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跨越国界,破坏国际贸易市场秩序,并直接严重损害相关国家的利益,因而已为相关国际贸易公约所高度重视,TRIP“就明确要求其各成员方在其法律中必须规定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罚金等刑事制裁措施来惩治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所以,以必要的刑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也是经济全球化情况下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需要。
  此外,我国当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十分严重,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与盗版侵权已公认为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两大公害。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需要充分运用包括刑法在内各种法律手段,更迫切需要有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检察日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湘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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