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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知识产权政策——日本创造财富的经验

发布时间:2007-12-18 来源:中国私法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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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知识产权更广、更强的保护

  1.对知识产权的广泛保护

  传统上,专利最初授予制造物,但对于知识密集型的工业和技术,诸如银行交易惯例等,也能被授予专利。安全保险产品、电子商务形式、医疗服务等也都能被授予专利。专利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在制造业,在服务业同样如此。

  事实上,专利保护范围正在拓宽。1975年日本的专利保护范围中增加了对药品和原料的保护。自那以后,微生物、DNA重组技术、甚至动物都得到了专利保护。人们甚至就向克隆绵羊授予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

  1993年,计算机的一种数学算法被授予了专利。电子货币、软件及类似物传统上是受版权保护的,但是由于通过表现方式的改变能避免侵犯版权,因而在版权是否能充分保护此类发明,是否应另寻方法来保护思想而不仅是其表现方式等方面引起了争论。自1997年以来,向以软盘或光盘形式储存的软件授予专利成为可能。事实上,软件是可被授予专利的,从而也就有了拓宽专利保护范围至网上软件或其他以软盘或光盘储存的软件的讨论。

  展望未来,拓宽专利保护范围的趋势很可能持续下去。直到最近,日本仍处于追赶阶段,主要是考虑从美国和欧洲取得一些基本技术的许可证并随后用于商业化生产。这没什么风险。在那个时代日本人主要是对大量发明进行改进。只是其他国家更不愿意出售他们的基本技术或颁发许可证了,日本人需要做更有创新性的研究和发展——包括继承已往所有风险并对基本技术给予专利保护。

  2.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是使服务公司更好地管理它们的知识产权,准备好把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拓宽以包含服务业在内。例如,电子货币,就已经在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获得了专利,唯一一个尚未给电子货币授予专利的国家是日本,这意味着日本那些想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电子货币的银行和其他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使用外国专利。

  其次是制定一份保护新领域的计划。软件传统上处于版权法的保护之下,现在这种保护越来越被认为是不充分的,人们呼吁应对其授予专利。对于数据库和国际域名来说同样如此。此外,如何把这些东西与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也作为问题提了出来。许多公司的商标已用了几十年,到头来却发现别人已注册了包含其商标的域名。

  第三是拓宽专利权的范围。迄今为止,改进发明只被赋予很小的专利,几乎人人都能得到。然而基本发明需要更广的专利保护。过去,日本授予专利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与呈交的作品范例严格相符。但是日本专利局已逐渐地改变着政策,开始与西方实践相一致,赋予专利的范围在拓宽,并不再需要作品范例。

  3.专利保护的效力:侵权要赔偿吗?

  悲哀地说,日本的情况是,虽然专利侵权要赔偿,但是专利遭侵犯的人是失败的。日本专利侵权案的判决赔付款只有美国的1/200。在很多案件中,即使一家公司发现其专利已被侵权并将侵权人告上法院,法院仅仅是命令被告支付普通的许可费。相比之下,如果坐车不买票,被查出时要支付三倍的车票费。这样,在专利案中,你仅需支付在初次买票地应付的车票费。别奇怪,几乎无人愿费事地去就特许合同进行谈判。大多数人只在他们被查到时才付费。这就是专利侵权赔付的真实情况。

  日本公司在意识到它们很难在本国法院获得满意的结果后,开始在美国法院起诉,从而回避了本国的法律的适用。日本的专利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改变了过去在专利侵权案中仅需赔付3%许可费的旧规定,新规定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同时,证明损失赔偿的标准也放宽了,现在可以充分显示侵权人到底出售了多少违法产品。在公司侵权案中,最高罚金已经从修改前的4500美元提高到140万美元。不过即使这样也走得并不远。

  4.损失评估的全球化

  专利需要强有力的保护。那些使用了他们创造性知识资源的人们值得全世界范围的保护。正如专利信息通过技术报告而遍及全球,在侵权案中的评估损失方面很可能出现国际标准。

  东京区法院正放弃其旧标准,并在提高专利侵权案中规定最高损失赔偿。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一家加拿大电信公司起诉一家韩国制造商侵犯其半导体专利,索赔损失达9300万美元。这个金额是日本法院过去判决最高赔金(约900万美元)的10倍还多。事实上,该案已经过美国和欧洲法院第一回合的审理。甚至在加拿大公司把案件提交到日本法院之前,它已在美国和德国提交了类似的诉状。在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和杜塞尔多夫法院赢了这些案子以后,这家公司现正在日本催着结案。除非有国外判例,否则日本法院并不愿意判给巨大的损失赔偿。这也就是为什么原告首先要去美国和欧洲法院起诉的原因。

  同意判给高额损失赔偿的日本专利法修止案,获得了日本国会的一致通过,此外法案还提出了其他要求强化保护的具体建议。立法委员会清楚地意识到,除非知识产权能获得更强有力的保护,否则日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强国。

  5.体制改进的构思

  曾有建议进一步改进日本专利制度。

  三倍损失赔偿

  首先,需要采纳三倍损失赔偿制度。虽然专利赋予了排他性的权利,但也赋予了传播技术信息的义务。因为信息是公开的,所以人们才能利用信息生产出想要的产品。因为这是知识产权,所以即使有人剽窃了它也不会消失。事实上,很难发现别人在非法使用技术,也很难证明损失的程度。结果是这种体制仍将有益于假冒者,除非法院在证据表明了确切数额后给予三倍损害赔偿的体制被采纳,否则情况不会改变。即使三倍损害赔偿也并不过分,这是一个符合知识产权性质的数额。

  发现制度

  其次是采取发现制度。即使怀疑专利被侵权,你也很难确切地指出一家公司在使用什么样的生产技术,除非你能深入到它们的工厂实地考察。但公司允许竞争者四处察看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同样也不可能指出专利侵权的范围有多广,除非你实际看到了公司的帐目和销售数据。即使你在市场上发现了假冒产品,这也仅可能是冰山之一角。除非你能无拘无束地获得其他公司的信息,否则你很难提起诉讼。因而日本必须建立一个发现制度,如同美国现有的那样。

  更强硬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是需要更强硬的惩罚性赔偿措施。直到最近,专利侵权的最大罚金仅有4500美元,而无论侵权者是个人还是公司。4500美元对公司支付技术剽窃费用来说是如同小雨点。而处理违法的工业垃圾案最高罚款909000美元。显然最高4500美元的专利侵权罚金实在太少,所以法律最近作了修正,对公司的罚金提高到140万美元。同样,如果你偷东西,你很可能被判入狱10年。但剽窃技术,最多只入狱5年。鉴于工业创造性的重要性日益凸,这种剽窃技术比偷窃物品判罚更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评估法律费用

  第四是让侵权者支付原告的法律费用。在大多数案件里,原告和被告分别支付各自的法律费用。但由于日本的专利侵权案确定的损害赔偿如此之低,即使胜诉,原告有时会发现整个判决实际上是他们各付自己的法律费用。这样,看来只有让在专利侵权案里有罪之人支付原告的法律费用才公平。

  专利法院的创设

  第五是设立专门处理专利案件的专利法院。司法部和法院目前在专利案件中各尽其力。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允许法院用传票索取证据是一个重大进步,事实上国内各地居民都可向东京或大阪的地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1998年4月,东京地区法院设立了一个专门法庭处理专利案件,自那以后越来越多的案件受理都交给了该庭。同时,日本专利律师协会和日本审判协会联合设立了工业产权联合仲裁中心。此外,日本专利局也在强化自己的上诉程序。

  (国会)立法委员会在设立专利法院一事上出现了分歧。一些人士认为应优先考虑在现有的法院体系内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东京地区法院1998年设立自己的特别法庭就是与此想法相符合的。另一些人士则认为,日本应设立类似美国的专利法院。

  还有一些人认为,日本专利局应成为专利案件的初审法院。他们建议,由于日本专利局拥有技术专家,所以专利局不仅应成为现在申请人起诉检验决定书的初审机构,也应成为指控侵权的初审法院。同样,如果有对技术专家的需求,这些人士认为,像医疗专家就应成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陪审团。

  制定目标时间表第六是制定决策目标时间表。日本法院拖延案件的事实是另一个许多人认为专利侵权案应赔付的理由。技术过时的过程是非常迅速的。如果案件拖延,很有可能在做出决策时有争议的技术已经过时了。即使下达了停止假冒的禁令,即使已评估了损害赔偿,即使侵权人已经停止使用该技术,也已无济于事。这类似于一个人被指责选举不合法,可判决还没下来时,他已经任职期满了。在意识到这种情况的荒谬性之后,公共职务选举法规定应力求在100天内做出决定。同样,美国国际贸易协会要求在一年内决定,因为如果法院过久地拖延案件的话,市场上的假冒是难以停止的。

  专利市场的设立

  1.提高对专利的利用

  一旦理解了专利代表着财富,那么专利交易也就是合理的了。如果有一个专利交易的市场,就像鱼类市场、蔬菜市场和其他产品市场一样,当然要方便得多。就像有真正的房地产市场或劳务市场一样,应有一个专利市场。设立这样一个市场,方便专利交易,将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专利。

  日本目前有68万件专利。其中,22万件正在实际利用中,16万件计划利用,其余的30万件无人问津。多大的浪费啊!不久以前,专利还被视为承认研究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司为取得专利而努力着。但是,假如公司最大效率地使用自己的员工、资金和其他资源,但在耗费大量资源获得专利后却不加以利用,这是多大的浪费啊!对于大学和其他非公司研究机构来说同样如此。即使他们有好的研究成果,随后就束之高阁,再也不让任何人利用。这种研究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更好地利用专利,显然就成为绝对必要的。

  与有些公司将专利弃之不用相反,也有一些公司对利用这些专利很感兴趣。怎样去鼓励更有效地利用日本的专利呢?因为专利是代表知识产权的财产,所以只有设立一个供潜在的买卖双方聚会的市场才是自然的。日本还有许多获得了专利而不用却阻止他人使用的人。事实上,日本的专利有41%都落在这类消极防御的“我不打算利用但别人也别想利用”的人手中。然而,假定良好管理的关键是最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财产和其他资源的话,那么现在就需要更有效地利用专利。

  日本也需要更多的创业投资公司。事实上,激励更大的工业活动以复苏经济是今天日本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据统计,日本需要大约10万家新公司。美国似乎在鼓励创业方面不存在麻烦,而且美国14%的创业率要比日本仅有的14%创业率高得多。

  人们在设立新公司方面需要什么呢?一个发明家可以自己的技术设立新公司。其他人需要从别处寻找技术或创业构思。这种趋势在美国得到了证实,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地,大学生们开始用大学开发的技术设立新公司,私人和中小企业则用别人的专利设立新公司。日本需要做同样的事情。日本政府正在执行一项设立10万家新创业公司的计划,但除非能更有效地利用创新性技术,否则这是不可能的,因而许多人呼吁建立专利市场。

  2.建立专利市场

  对于大学开发的专利来说,《促进技术从大学向工业转让法》的通过,使大学研究人员获得专利并将其通过大学的“技术许可证办公室”输往新公司成为可能。然而由于大学里没有专利专家,因而要向大学调派专利顾问,给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专利和专利许可证等方面的咨询,支持“技术许可证办公室”。

  对于私人持有的搁置不用的专利,首要的是使技术能流向其他人那里。只有到那时,我们才能讨论颁发许可证和有效地加以利用。

  专利展览会

  首先,要举办专利展览会,潜在的专利用户可利用展览会与专利持有人交流。自1997年以来,日本各地都举办了专利展览会并获得了良好效果。这为专利持有人展现技术、吸引可能利用该技术的人的兴趣,甚至就谈判许可合同等提供了机会。然而,由于不可能一年到头地举办专利展览会,日本需要一个能让专利持有人与潜在的专利用户相聚的专利顾问体制。

  专利电子市场

  其次,要利用电子网络、计算机网络和其他电子技术建立专利电子市场。专利信息是技术信息,可以通过普通的信息网络广泛地传播。因特网使人们能轻松地发布包含有相关技术专利权或特许经营的信息,那些想利用技术的人也可以通过因特网来回应购买报价。实际上,建立虚拟的专利市场是可能的。据此,日本技术市场开放了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并呼吁公司发布专利信息。令人高兴的是,许多公司都有回应并在网上表达了强烈的意愿。

  进入“日本技术市场”的网址,你就能看到专利目录上的卖方和买方名单。因为有一个复杂的搜索功能,可以通过其找到你可能感兴趣的专利并简单地了解这些专利的买卖双方。日本正在缓慢地发展适应计算机时代的专利市场,希望它能得到广泛的利用。

  专利代理人

  第三要激励代理人以便利专利交易。由于专利包含着典型的前沿性技术,大多数人都很难理解它。这样,我们就需要有人能鉴定独特的卖点,并向感兴趣的公司提供技术,解释哪些是继承的和哪些是开创性的。这些专利代理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这项工作不轻松,却是绝对必要的。日本培养专利代理人的第一步,就是要发展一套案例研究供人们利用以培养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

  专利技术能商业化吗?有没有新产品的市场?这就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了,它还包含了对经济和各类市场的敏锐把握。评价专利总体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专业代理人需要开发出一套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方法。

  这些技能只有通过理论支持的经验才能获得,但没有理由不能对专利订立一个公平的价格以发展专利市场。美国大约500名专利代理人已经有了10年的经验,且美国也在逐渐发展规范的专利市场。由于这与给软件及其他无形产品定价有许多共同之处,所以应随着交易的增加发展市场。不被其理论上的复杂性所吓倒,正确进入并通过实际经验来发展交易方法会有更好的效果。

  编制一份专利代理人名单可能会有帮助,这使任何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人可通过计算机查到这份名单。同样,这对专利代理人在公开其记录方面也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他们的实际成绩才会让人们产生信任感。因为专利常常是机密的、重要的公司财产,公司不会与他们不能信任的人做交易。创立一个把专利代理人、专利持有人、想使用专利的公司、创业公司和其他每一个能彼此信任的人召集到一起的制度是必要的。

  专利示意图

  第四就是专利示意图。正如人们常说的专利信息是技术金矿一样,如果需要使用专利的人们有一幅什么东西在哪个地方的示意图,自然会大有帮助。在美国,这就是专利示意图。专利示意图帮助人们找到开采的地点。专利是按技术来区分的,熟悉这个系统要花点儿功夫。但是示意图可以让事情变得更容易。因而日本专利局自1997年以来制作了专利图并公之于众。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尽管这幅专利图还需进一步改进,因为更好的示意图能激励更多的人们来寻宝。

  21世纪的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的基本法

  日本如果要进入知识创新时代,就必须制定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并规划出国家战略。

  基本法已经有许多部。除《科学技术基本法》以外,还有环境、国家发展、消费者保护、绿化、旅游、农业、核能、教育等许多基本法。这些基本法的实施,是把全国联合起来的努力的一部分。在知识产权方面制定基本法是一个好主意。这部基本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支持个人的创造力和百花齐放的创造力,因为创新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国家应制定出基本政策并负责实施,高度尊重个人和个人研究;

  ——要努力激励大学研究更有活力并为研究成果流向私人企业提供便利;

  ——要根据知识创造性成果对公平交易和技术标准化的重要性来公平地利用成果,也需要与反垄断法和标

  准化政策相协调;

  ——政府愿意采取必要的法律、金融及其他措施;

  ——要求政府向国会作知识产权的年度报告;

  ——敦促政府(内阁)总结出知识产权委员会的观点并采纳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划,包括为规划的实施而制定必要的预算措施;

  ——把知识产权的获得和利用上升为一个基本政策目标。这包括国家要加快检验,要设立公开的数据库供

  公众利用,这些是促进信息更广泛流动的努力的一部分,政府还要支持与此相一致的私人企业的积极性;

  ——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改进争端解决程序,强化反假冒政策,实施高效的进口禁令以阻止假冒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强化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合作,确保日本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充分保护;

  ——注意到促进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性,包括在学校和社会教育项目里开设知识产权课,以确保每个人,自学校时代起就很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使官员和法官更通晓知识产权问题并为国家利益努力把管理和司法组织构造和管理得更好。

  如果能通过这样一部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全国就能在这个领域里共同工作。

  2.专利法的历史

  日本第一部专利法制定于1885年,就此而言,它甚至早于1889年的明治宪法。

  日本专利局第一任专员是高桥正夫,他曾经担任过从美国来到日本帮助制定其教育制度的莫奈博士的译员

  甚至在120年以前,高桥报告说莫奈抱怨日本国内充斥着盗版并断言在美国作为极其重要的财产的专利、商标和版权在他的脑海里是不会有丝毫概念的。继任职日本专利局专员之后,高桥又先后任职日本银行总裁、工业农业部部长、财政部长和首相。他因其在20世纪20年代平定金融恐慌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成为今天最值得纪念的人物。

  专利制度一旦建立起来,日本就发展了自己的技术,有了自己的工业革命并逐步成长,用过去的语言说,是站在巨大的肩上。随着自己的技术水平达到世界级的程度,日本随即在1921年修订了自己的专利法,使之与当时的现实相符合。二战以后的法律环境完全不同,有了新的宪法和反垄断法,民法典也作了深刻的改革,所以专利法于1959年再次彻底地修改。

  回顾历史,专利法大约每40年就作一次修改——这就预计在1999年作另一轮修改。在战后的数十年里,日本逐渐在技术上赶上了西方,现在正处于被新兴亚洲经济追赶的阶段。同时,专利包含的范围逐渐从有形事物转向无形服务和思想。日本需要一部新的专利法适应新的时代。21世纪注定是信息世纪,21世纪的专利法必须包括设计法、商标法和其他与新时代有关的领域。

  3.新的专利法

  今天的知识产权已分成智力创新和商业设计。保护这些知识财产的法律同样分为两组。专利法、公用模型法、设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版权法用于保护智力创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于保护商业设计。

  然而,这些东西晚近时期已融为一体。发明处在专利法的保护之下,设计在设计法的保护之下,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下。但是专利法已被延伸用于保护软件和其他无形产品。而它怎样与版权法相联系和分界线在哪里实际上还不清楚。

  随着最近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那些原本不受保护的专利或者注册的设计或商标,如果在使用中已被侵权,现在则能得到保护。这是一个革命性的改变。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观点是复制别人的作品是错误的。它囊括一切领域。这就造成了复杂的法律冲突。

  保护期的规定也有改变。发明自注册之日起保护20年,版权自作者逝世起保护50年。很正常地有人对这种不一致提出了疑问。同时,对为商业用途开发软件的公司和写小说或绘画的个人按相同的版权来保护的做法也提出了疑问。因为这种法律困境在实践上已成为问题,所以必须重新整理整个结构以与新时代相一致。

  4.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的发展

  从物权到信息权

  民法典把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在这两者之中,知识产权当前与物权的概念更紧密,并被视为从属于物权。如果专利是债权,那么双方之间会有合同,但是专利并不要求有合同,因而更像是物权。基本上,法律认为知识产权,就像财产一样,应按土地或建筑物一样的相同方式注册以获得保护。而且注册是抵制第三方请求权的一个先决条件。然而事实上,商业上使用知识产权和其他物权是有很大差别的。例如土地是不可能被复制的,也无法仿造,但复制和仿造对于专利化的技术来说那是很有可能的。此外,许多人可以同时对一项专利侵权,但同样多的人却无法同时去非法占有一块土地。显然物权的概念并不能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

  事实上,把知识产权看作信息权可能会更好。信息权与物权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权利分为三类正日渐必要:物权、债权和信息权。

  信息并不会随消费而耗尽,而且无论多少人都可同时使用相同的信息。从这点上说,信息权与物权有极大的不同。尽管几个人很难同时商业化地利用同一块土地,但几个人却能轻松地同时使用一项专利。仿造对于信息来说是同样轻易的。信息是无国界的,这种自由必定会随着因特网的传播进一步发展。控制信息对于国家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专利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下的特别法。然而,随着技术的进展,靠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普遍性规定来保护信息正变得越来越困难。既然不适合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普遍性规定,对这类新的权利设计出新的保护就是极为重要的了。人类文明的步伐,除非完成,否则怎会出现停顿。

  扩展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最近正经历显著的扩展,趋势是把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智力创新的所有形式的产品。因而,数学解决办法,如同软件那样,被授予了专利。在医药行业,过去焦点集中在向生产技术授予专利上。在物质被授予专利后,药品本身被授予了专利。现在我们看到蛋白质结构甚至人类基因正被授予专利。

  虽然日本专利法把发明定义为“按照所利用的自然法则,对技术思想高度发展的创新”,但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使得不可能查明技术利用了何种自然法则。如果日本不想落在后面,必须修改这个定义,为所有值得保护的想法提供保护。

  广泛使用的商标

  过去人们认为商标是用于制成品的,但近年商标开始出现在农产品上。农民和农业合作社开始使用商标。鱼类正被标上商标。农民开始给大米、水果和其他产品标上商标以区别和保护。即使在大学里,职业篮球队和奥林匹克组委会也有商标和商标的特许经营。保护范围也正扩展于服务业。现在几乎任何事物都可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全球标准

  科技是无国界的。科学家、学者和公司遍及全世界。公司研究机构也遍及全世界。在哪个国家能最好地让你开展研究和发展有着多方竞争。结果是研究、发展及其成果趋向于集中在为知识产权提供最强保护的国家里。如果因为“这不是日本的方式”或者“这不是日本传统的一部分”而羞于向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这就意味着世界上最好的技术不会来到日本。这不符合日本的最大利益化。日本必须把自己的保护水准及方式提高到全球标准。

  更容易理解的专利通常说来,专利法是很难的。如果你去问商业领导人有关专利的事,他们更可能告诉你专利是怎样的难而不是回避讨论。然而专利法里的概念并不难。简单地说,就是有发明或好主意的人应该将其向专利局提交以作检验和注册,专利经注册后获得国家保护的全部效力。

  民众在理解专利说明书上也有问题。细川介雄,日本知识产权协会主席,评价专利说明书是如此的艰难,以致于用最好的机译程序,经日本最好的计算机也不能翻得很好。他主张在写专利说明时应有一些基本规则,要求每句话应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句子最长不超过70个字。然而当你问那些实际翻译专利的人是否困难时,他们会告诉你并不是很难——因为他们是给非常专业的观众写的,普通的读者在目标语言上是无法理解专利说明书的。这种情况很可怕,这只能通过美欧专利法是同样艰难的事实来缓解忧虑。

  但是如果专利说明书是用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语言写的,那么总的说来技术就能在社会上获得更广泛的认同和利用。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应更多考虑用计算机都能随屏翻译的平实语言来写法律和专利说明,这是绝对必要的。

  减轻垄断危险

  日本是该意识到知识产权是珍贵和值得保护的了——换句话说,应变为超前专利。虽然有些人关注着过强的专利保护会产生垄断,或他们暗示的危险,但是这些有办法绕过去。

  首先,由于技术创新的速度极快,坐享其技术荣誉而停止创新的公司会很快发现自己已被新一代技术压倒了。其次,随着全球性的更激烈的竞争,日本公司的竞争日益剧烈,不仅是与国内的对手也与世界各地的对手竞争。在这样的环境里难以维持垄断。公司不仅不得不在日本成为领导,也得在全球竞争中取胜。由于日本和日本市场已向外国公司开放,几乎没有了垄断效益的危险。第三,消费者选择的权力和今天消费者十分世故的事实,意味着他们不会购买价格过高的东西。垄断在今天的市场里是无法维持下去的。鉴于上述这些,超前专利的立场并不可能在日本导致垄断资本主义的危险。(作者 新井久光 译者 杨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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