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图为涉案侵权“百帝图”台屏照片。 浦东法院 摄
四川青神竹编,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多年前,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陈某以一组火花图画为底本,创作了竹编作品“百帝图”。24年后,也就是2015年,中国《一百帝王图》作者、著名画家卢延光以竹编产品“百帝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300万元。
记者25日获悉,近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2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并声明道歉。
著名画家起诉索赔300万
卢延光,广东开平人,中国著名画家。上世纪80年代末,他创作出版了中国《一百帝王图》美术作品。
2015年,卢延光发现,四川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陈某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竹编产品“百帝图”上裁切使用了《一百帝王图》中的98个帝王图像;且第一件“百帝图”竹编产品以4.8万美金出售,后每件以人民币48万元出售。陈某创办的竹旅公司在网上销售该竹编作品,库存显示1000幅。陈某的女儿在上海博界公司的网站上开网店,上传“百帝图”竹编产品图案并销售。
卢延光因此起诉,请求判令陈某、竹旅公司停止侵权、在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300万元。
被告称涉案侵权竹编系依据火花制作
被告陈某及竹旅公司声称,当年自己是在街头地摊上发现“百帝图”火花并以人民币2.5元买下,后请人用画笔放大后作为参考,再结合以前画家画的帝王像,编织了“百帝图”。1998年至1991年间,仅编织过5幅竹编作品“百帝图”,其中一幅于1991年在台湾参展期间被一商人以4800美元收藏,媒体报道的4.8万美元属于不实消息。另外4副作品均被赠送或收藏,没有商业盈利行为。
两被告认为,在编织“百帝图”时从未见过原告的作品,且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没有颁布,在著作权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另外,从1991年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24年,不仅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编著的一本书中,恰好有百帝图竹编产品创作经过的回忆。其中写到,陈某在成都乐山的地摊上看到成都火柴厂的火花“中国百帝”,于是花了2.5元买下,又请专学工笔画的年轻人张亚西放大,并以此为参考,于1990年12月编织完成竹编作品“百帝图”。1990年夏天在台湾参加展览时,这幅作品被一名美国商人以4.8万美金买下。
法院酌情判赔25万元
本案合议庭认为,被告陈某在1990年底前完成竹编产品“百帝图”,但原告卢延光于2015年才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并起诉,且侵权行为在原告起诉时仍在持续,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经过比对法院认定,竹编产品“百帝图”中有91个帝王像与原告的相应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创作“百帝图”的时间既早于陈某,也早于成都火柴厂的火花图;且原告的作品系公开出版发行,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接触了原告的作品,两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原告是我国著名画家,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格;被侵权的帝王像多达91个,且被告销售到美国的竹编产品高达4.8万美元。而被告陈某是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涉案竹编产品的利润并不完全由产品上的帝王像产生。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道歉。
四川青神竹编,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多年前,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陈某以一组火花图画为底本,创作了竹编作品“百帝图”。24年后,也就是2015年,中国《一百帝王图》作者、著名画家卢延光以竹编产品“百帝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300万元。
记者25日获悉,近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2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并声明道歉。
著名画家起诉索赔300万
卢延光,广东开平人,中国著名画家。上世纪80年代末,他创作出版了中国《一百帝王图》美术作品。
2015年,卢延光发现,四川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陈某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竹编产品“百帝图”上裁切使用了《一百帝王图》中的98个帝王图像;且第一件“百帝图”竹编产品以4.8万美金出售,后每件以人民币48万元出售。陈某创办的竹旅公司在网上销售该竹编作品,库存显示1000幅。陈某的女儿在上海博界公司的网站上开网店,上传“百帝图”竹编产品图案并销售。
卢延光因此起诉,请求判令陈某、竹旅公司停止侵权、在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300万元。
被告称涉案侵权竹编系依据火花制作
被告陈某及竹旅公司声称,当年自己是在街头地摊上发现“百帝图”火花并以人民币2.5元买下,后请人用画笔放大后作为参考,再结合以前画家画的帝王像,编织了“百帝图”。1998年至1991年间,仅编织过5幅竹编作品“百帝图”,其中一幅于1991年在台湾参展期间被一商人以4800美元收藏,媒体报道的4.8万美元属于不实消息。另外4副作品均被赠送或收藏,没有商业盈利行为。
两被告认为,在编织“百帝图”时从未见过原告的作品,且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没有颁布,在著作权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另外,从1991年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24年,不仅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编著的一本书中,恰好有百帝图竹编产品创作经过的回忆。其中写到,陈某在成都乐山的地摊上看到成都火柴厂的火花“中国百帝”,于是花了2.5元买下,又请专学工笔画的年轻人张亚西放大,并以此为参考,于1990年12月编织完成竹编作品“百帝图”。1990年夏天在台湾参加展览时,这幅作品被一名美国商人以4.8万美金买下。
法院酌情判赔25万元
本案合议庭认为,被告陈某在1990年底前完成竹编产品“百帝图”,但原告卢延光于2015年才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并起诉,且侵权行为在原告起诉时仍在持续,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经过比对法院认定,竹编产品“百帝图”中有91个帝王像与原告的相应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创作“百帝图”的时间既早于陈某,也早于成都火柴厂的火花图;且原告的作品系公开出版发行,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接触了原告的作品,两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原告是我国著名画家,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格;被侵权的帝王像多达91个,且被告销售到美国的竹编产品高达4.8万美元。而被告陈某是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涉案竹编产品的利润并不完全由产品上的帝王像产生。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道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