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工艺品生产频出纠纷 传统佛教形象也享著作权
字号: +-
563
近日,在福建泉州惠安县,一批仿冒木雕大师黄泉福作品的木雕工艺品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当场查扣。据《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黄泉福是福建省高级工艺美术大师,他的作品曾在国内外多次获得大奖,近年来随着他的木雕工艺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热销,各种仿冒侵权者也层出不穷。为此他在全国掀起一场维权风暴。
黄泉福在业界主要以刻画佛教人物形象见长,2005年11月,他创作完成的《吉祥如意系列》《招财进宝系列》等木雕作品,在市场上一推出,就受到消费者的大力推崇。2007年,黄泉福为这些作品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2010年又在国家版权局将《送宝弥勒》等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记者从黄泉福的代理律师刘清洁处获悉,2012年,黄泉福发现一个叫苏志腾的人在其工厂里生产的木雕工艺品与自己的作品非常相似,于是将苏志腾告上了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佛教人物形象流传了几千年,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原告的作品和被诉样品在制作的思路和工艺流程方面都不一样,此外,不能仅以黄泉福进行了形式上的著作权登记,就确认其创作的佛像具有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
法院认为,“弥勒佛”是佛教文化中的传统形象之一,原告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结合对传统佛像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其进行再创作,涉案佛像无论从其形态、表情、雕刻细节还是佛像的含义表达方面都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并不是对传统佛像的简单复制,认定其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另外,虽然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但国家版权登记机关给出的证书和原告出示的合法出版物可以作为原告对讼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除非被告能提出相反的证据。
近年来,工艺品生产频频产生版权问题,此案也给佛像工艺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敲响了警钟。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从业者应注意:第一,保护作品著作权。独创作品完成后,作者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第二,尊重他人著作权。生产商应避免在自己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避免生产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经销商应从正规授权厂家进货;第三,保存维权证据。个人或企业应注意保存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缴费记录、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销售者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魏芳)
评论